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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在经批准的施工期间,对机场飞行程序、起飞着陆最低标准影响和变动
的情况;
1 0、影响机场导航设施正常工作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民航总局关于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和航班运行时刻的枇复文件。
第十一条不停航施工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资
料,由所在机场的航行情报部门发布航行通告。通告发布7天后方可开始正式施
工。航行通告的发布程序应当按照《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工作规则》(CCAR-
1 7 5 TM)办理。
第十二条 因不停航施工需要调整航空器起降架次或航班运行时刻的,由机
场管理机构按照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进入飞行区从事施工作业的人员、机具和车辆,必须事先取得塔
台管制人员的同意。在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前1小时,施工单位应当清理恢复现
场,填平、夯实沟坑,将施工人员、机具、车辆撤离施工现场,由机场现场指挥
部门或场务维护部门检查合格后通知塔台。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机场现场指挥机构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施
工期间应当设人值守。
第十五条在机场有飞行任务期间,禁止在跑道端之外3 0 0米以内、跑道
中心线两侧6 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任何施工作业。
第十六条在跑道端3 0 0米以外、跑道中心线两侧6 0米以外区域施工
的,机具、车辆的高度不得穿透障碍物限制面。
第十七条除特别批准外,在滑行道、机坪道面边线以外施工的,应当与道
(坪)边线保持7.5米加上本机场使用最大机型巽展宽度O.5倍的距离。
第十八条施工期间,未经机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检查批准,不得使用明火,
不得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第十九条在施工区域开挖的明沟和施工材料堆放处,必须用桔黄色小旗标
示以示警告;
在低能见度天气和夜间,应当加设红色恒定灯光。材料和临时堆放的施工垃
圾应当采取防止被风或飞机尾流吹散的措施。
第二十条对临时关闭的跑道和滑行道或其部分,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
区技术标准》(MH 5 0 0 1-2 0 0 0)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并同时关闭该
跑道、滑行道或其部分的助航灯光。
第二十一条对于各种机坪上关闭的区域,应当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
标准》(MH 5 0 0 1-2 0 0 0)的要求,设置关闭标志。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航地区管理机
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以警告或者1 0 0 0 0元以上3 0 0 0 0元以下
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制定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或者未与有关单位签
订安全责任书进行不停航施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不停航施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未按规定放行施工人员等进入施工现场或者未
按规定清理恢复现场的;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施工期间未设专人值
守,超过限制区域施工,擅自使用明火,擅自使用电、气进行焊接和切割作业,
未设噩有关标示标志或者未采取规定的其他措施的。
第二十三条任何个人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以由民航总
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给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除依照
本规定给予处罚外,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军民合用机场的不停航施工可以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施行日期:
建标105-2008
(限国内印发)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08年7月1日
中国民航出版社
2008北京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中国民用航空局主编
出版中国民航出版社
社址北京市朝阳区光熙门北里甲31号楼(100028)
发行中国民航出版社新华书店经销
电话 (010) 64290477
印刷北京华正印刷有限公司
开本850 x1168 1/32
印张2 375
宇数60千字
印数1000
版本2008年6月第1版2008年6月第1次印刷
统一书号1580110.300
定价30 00元
关于批准发布
《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 60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
(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00四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投资估算指标、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
知》(建标函[2005] 19号)的要求,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编制的《民用机场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
准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
责,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八年三月十一日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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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资料(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