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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1 2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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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民航行业仅对中央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实行审批,对未使用中央投
资的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实行技术性审查并批复行业意见。对于未使
用中央投资、且属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民航行业不再实行
审批或审查。
    四、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 7 9号令)的规定,
结合运输机场工程的特点,为了确保民航专业工程的质量,民航行业对
部分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图实行审批。
    五、为了保证运输机场的安全正常运行和可持续发展,确保有关单
位严格执行批准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民航行业对在运输机场内实施项
目的建设方案实行审核程序,重点审核项目的建设位置及高度等内容。
    六、为便于民航行业对运输机场建设项曰的监督管理,《规定》明
确了运输机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报告制度的内容。
(2005年10月7日公布)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56号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已经2 005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
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 005年1 1月7日起施行。
局长
二OO五年十月七日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的使用许
可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临时机场不适用于本规定。
    民用机场分为公共航空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以下简称运输机场和通
用机场。
    第三条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负责对民用机场使用许
可及其相关活动的统一管理和持续监督检查。包括:
    (一)制定有关规章、标准,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
    (二)审批并颁发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运输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
可证;
    (三)负责运输机场名称的批准;
    (四)设立国际机场的审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职责。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
辖区域内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包括:
    (一)根据民航总局授权审批颁发本辖内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运输
机场和通用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二)负责本辖区内通用机场名称的批准;
    (三)监督检查本辖区内民用机场的运行情况;
    (四)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民周机场实行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取得使用许可证,方可开
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民用机场不完全符合本规定要求,需要开放使用的,机场
管理机构向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
理局经过特别批准后,可以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第六条  民用机场名称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批后方可使用。
    未经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不得擅自使用或更改机场名称。
    第七条  设立国际机场,应当经民航总局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运输机场,不得开展国际、香港、澳门、台湾
航线航班业务。
    第八条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立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系
统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九条  民用机场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许可的一般规定
    第十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颁发的准许
机场开放使用的许可文件。
    第十一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格式见本规定附录一《民用机场使
用许可证>样式),应当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依照本规定颁发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由民航总局统一印制,许可证编号由民航
总局统一编排。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规定的机场使用范
围予以开放使用。
    第十五条  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已开放使用的机场,机场管理机构
不得擅自关闭机场。机场运营时间应当在航行资料中予以公布。
    备降机场应当随时保持接受备降航班飞机的能力。作为备降场的机场,该
机场应当在航行资料上公布其为哪些机场、哪种机型提供备降服务的相关资料。
    彼航空承运人选定为备降机场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与该航空承运人签订接
受备降航班飞机的各项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保证备降航班飞机
的正常备降。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于机场预期关闭前至少4 5天报
原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一)机场因改扩建暂不接受航空器起降;
    (二)航空业务量不足,暂停机场运营的;
    (三)决定关闭机场不再运营的。
    机场恢复开放使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于前款(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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