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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有关部门认为适用于遮蔽原则外,新设置的物体或现有物体的扩展不得高出障
碍物保护面。高出障碍物保护面的现有物体应予以清除,除非有关部门认为该物体
可适用于遮蔽原则,或经航行研究确认该物体不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3)如航行研究表明高出障碍物保护面的现有物体会对飞行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则必
须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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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提高该系统的进近坡度;
——减小该系统的方位散布,使物件限制在光束以外;
——在不大于5。的范围内移动该系统的轴线及相关的障碍物保护面;
——适当移动最终进近和起飞区;
——设置目视定向引导系统。
6.3.6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
供夜间使用的表面直升机场,必须设置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但当最终进近和起飞区与
接地和离地区几乎重合或该区的范围明显时,可不设。
1灯具必须沿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的边缘均匀设置。如该区为正方形或长方形,灯的间
隔不得大于50m,每边应设置不少于4个灯(包括每个角上的灯);如该区为其它形状(包
括圆形),灯的间隔不得大于Sm,最少应设置10个灯。
2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应为恒定发白光的全向灯。灯的光强需要调节时,必须发出可
变白光。
3灯的光强分布如图6.3.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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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3.6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及瞄准点灯的光强分布
4灯的高度不得超过25cm,当高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时,应采用嵌入式灯。
6.3.7瞄准点灯
供夜间使用的直升机场,如设有瞄准点标志,应设置瞄准点灯。瞄准点灯必须与瞄准点
标志设在一起。瞄准点灯应采用全自色灯,至少应设置6个,其布置如图6.2.5所示。当高
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时,必须采用嵌入式灯。瞄准点灯的光强分布如图6.3.6所示。
6.3.8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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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夜间使用的直升机场,必须设置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
1表面直升机场的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应由下列一种或几种灯具系统组成:
——边灯;
——泛光照明;
——分段的点光源阵列( ASPSL)或发光板(LP)照明(当难以设置边灯或泛光照明
且设有最终进近和起飞区灯时采用)。
高架直升机场或直升机甲板的接地和离地区灯光系统必须包括:
——边灯;
——泛光照明以及/或分段的点光源阵列( ASPSL)和/或发光板(LP)照明。
2供夜间使用的表面直升机场,如需加强表面特征信号,应提供接地和离地区泛光照
明或分段的点光源阵列照明或发光板照明。
3接地和离地区边灯必须沿接地和离地区边线或在距边线不超过1.5m的范围内设置。
当接地和离地区为圆形时,边灯应设置在能向飞行员提供有关偏移信息的若干直线上;也可
沿接地和离地区周边以适当的间隔均匀布置。
4接地和离地区边灯应均匀布置。对于表面直升机场,其间隔不得大于Sm;对于高架
直升机场和直升机甲板,其间隔不得大于3m。每边(含每个角上的灯)应至少设置4个灯。
接地和离地区为圆形并且灯沿周边均匀布置时,应至少设置14个灯。
5高架直升机场或固定式直升机甲板的接地和离地区边灯,应安装得使飞行员木能从
接地和离地区标高以下观察到;浮式直升机甲板的接地和离地区边灯应安装得当直升机甲板
为水平时,飞行员不能从接地和离地区标高以下观察到。
6接地和离地区边灯必须是发绿色光(2009年1月1日以前,现有装置仍可用“黄色
光”)的固定式全向灯,高度不得超过25cm。当高出表面的灯会危及直升机运行时,应采用
嵌入式灯。边灯的光强分布如图6.3.8-1所示。
7接地和离地区泛光照明不得使飞行员或接地和离地区上的工作人员感到眩目。泛光
灯的排列和方向应使阴影减至最小。
8接地和离地区泛光灯的高度不得超过25cm。泛光灯的光谱分布应使表面标志和障碍
物标志能得到正确辨别。从接地和离地区表面上测得的泛光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不得小于
10 lux,均匀性比率(平均值与最小值之比)不得大于8:1。
9表面直升机场的分段的点光源阵列或发光板应沿接地和离地区边线标志设置。接地
和离地区为圆形时,分段的点光源阵列或发光板应设置在包围接地和离地区的若干直线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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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资料(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