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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01 22:11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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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包括结构安全、室
内环境质量和使用功能抽样检测资料等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施
工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监理单位的下列事
项进行检查:
    (一)监理单位资质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
及措施)编制的核定内容及执行情况;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
情况;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五)见证取样和平行检测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
况:
    (八)分项、分部工程及隐蔽工程的检验、验收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十)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二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
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和人员配备情况;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二十四条  质量监督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各质量
责任主体要予以支持和配合,并如实回答质量监督人员的工作
询问,不得拖延、推诿或拒绝、阻碍。质量责任主体对所提供
的有关资料负有解释、说明的义务,并对其真实性和有效性负
责。
    第二十五条  民航专业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建设单位应当
在2 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和质量监督机构报
告;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建设单
位应立即向民航总局和事故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并在
2 4小时内向民航总局和事故发生地民航地区管理局书面报告,
同时抄送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章  质量监督基本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民航专业工程动工前办理
质量监督手续。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质量监督申请
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表;
    (二)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与概算的批准(核准)文件、
施工图审查批准文件等;
    (三)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组织机构设置、项
目法人授权书、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具体措施等;
    (四)施工和工程监理合同书(或协议书)的有效复印件;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的质量监督申
请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取得质量监督机构的答复意见
后,应尽快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监
理实施细则)等文件。
    第三十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上述文件后1 5个工作
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明确监
督重点、内容与方式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照《民航专
业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书》的要求,及时将工程重点部位和关键
工序的阶段性验收结论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满足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建设单位至少应
提前5个工作日通知质量监督机构派员参加竣工验收。竣工验
收合格后,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交该工程的质量
监督报告。
    建设单位申请行业验收时,必须出具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的
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三条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
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各质量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相关文件资料和质量
行为记录;
    (二)根据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召集各方召开专题质
量会议;
    (三)随机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测。监督过程中,
如产生质量问题异议时,可以要求相关单位委托其他无利害关
系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测与试验;
    (四)进入施工现场、施工后台(搅拌站、材料/设备堆放
储存场地、制作加工场地等)以及质量控制室、检验试验室等,
并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测;
    (五)对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限期整
改;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时,责令停工,并对相关设备和材料
进行封存(备查)。工程质量问题所涉及的质量责任主体应按照
质量监督机构的要求做出书面答复,并落实整改。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
督行为和监督结论有异议的,可向民航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质量监督人员在质量
监督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民航行政主管
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规避质量
监督,对质量监督人员的正当监督行为进行拖延、推诿、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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