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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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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查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4)通过完成下列工作,对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要系统和所模拟的航空器系统(例
如驾驶舱仪表、操纵载荷以及设备冷却所需的充足气流)进行功能性检查:
(i)接通主电源,包括运动系统,并使其达到稳定状态;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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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接通航空器电源,可以通过“快速起动”发动机、辅助动力装置或地面电
源进行连接;
(iii)全面检查照明灯泡的功能、带灯光的仪表和电门以及故障警告旗或其他
指示等;
(iv)检查飞行管理系统在有效的日期范围内;
(v)选择起飞位置,如适用,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观察视景系统的运行,例
如光点、颜色的平衡和汇聚,边缘的匹配和混迭等;
(vi)如适用,调整能见度值使之在跑道远端范围内并且解冻“位置冻结”或
“飞行冻结”,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增加推力,检查声音系统和发动机仪表的反应,
沿跑道滑行,观察视景系统,使用减速板和刹车,检查减速板和刹车的可靠性以及
运动系统,选择反推,检查正常操作和持续减速;
(vii)如适用,选择在距跑道入口至少8 公里的五边上的一个位置观察视景图
像,从任何一名驾驶员位置适当调整飞机的构型,检查起落架和襟翼的正常操作,
调整能见度以看到整个机场,解冻“位置冻结”或“飞行冻结”,快速地形成左右坡
度检查操纵的感觉和自由度,观察飞机的正确反应、所模拟飞机的系统操作和视景
系统;
(viii)放出起落架和襟翼(如适用);
(ix)飞行到机场并着陆或选择起飞位置;
(x)关停发动机,关闭灯光、主电源和运动系统;
(xi)在飞行前功能检查中发现任何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时,应当将这些
检查结果记录在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本中。
第60.39 条 飞行模拟设备故障记录
执行飞行训练、检查或观察飞行经历等任务的飞行教员、飞行检查员、委任代
表以及执行飞行前检查的人员等,只要发现飞行模拟设备存在故障,包括缺件、故
障或不工作部件等情况,都应当将故障记录在故障记录本中。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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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41 条 飞行模拟设备记录保存和报告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下列要求保存每台飞行模拟设备的记录:
(1)主鉴定测试指南及其修订;
(2)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期间使用的程序拷贝,初始或升级鉴定后所
有程序更改的拷贝;
(3)下列所有拷贝:
(i)初始或升级鉴定测试结果;
(ii)按本规则第60.37 条(a)规定完成的客观测试和经批准的性能验证结果,
这些结果应保存2 年;
(iii)前3 次或前2 年定期鉴定的结果,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iv)按本规则第60.11 条的规定,相关人员对飞行模拟设备提出的意见,这些
意见至少保存18 个月。
(4)前2 年故障记录本中记录的故障,包括下列内容:
(i)缺件、故障和不工作部件清单;
(ii)故障纠正措施;
(iii)采取纠正措施的日期。
(5)初始或升级鉴定后,对飞行模拟设备硬件构型进行改装的全部记录。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保存使用飞行模拟设备的合格证持有人的最新记
录。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至少每隔12 个月向民航总局提供一份该记录清单的拷贝。
(c)本条规定的记录应当以明语或编码形式保存,用来保存和还原信息的编码
方式应得到民航总局认可。
第60.43 条 飞行模拟设备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运行
(a)在进行需要相应部件正常工作的机动飞行、操作程序或飞行科目时,任何
人不得使用或提供使用带有相应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的飞行模拟设备用于飞行
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
(b)除非民航总局有其他要求或另行批准,每个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都应
当在7 个日历日内进行修复或更换。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修复或更换部件将会导致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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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模拟设备失去运行资格。
(c)对于每个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的相应部件上、
临近的地方或相应部件的操纵装置上挂牌。当前的缺件、故障或不工作部件清单应
当存放在飞行模拟设备内或临近地方以便于设备使用者查看。
第60.45 条 飞行模拟设备改装
(a)当民航总局或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确定飞行模拟设备存在下列任一情况,
并且民航总局确定飞行模拟设备不能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练、
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相应的改装:
(1)针对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航空器制造厂家或其他经批
准的单位生成了新数据;
(2)航空器性能、功能或其他特性发生改变;
(3)操作程序或操作要求发生改变。
(b)为保证飞行安全,民航总局认为有必要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飞行模
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飞行模拟设备指令进行改装,而无需考虑初始鉴定标准。
(c)对合格的飞行模拟设备进行改装前,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向民航总局
提交改装报告:
(1)报告应当包括完整的改装计划以及在操作和工程方面将对飞行模拟设备产
生的影响;
(2)报告应当包括由本规则第60.13 条(c)规定的驾驶员签署的评估证明:
(i)飞行模拟设备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与所模拟航空器的系统和子系统的功能
等同;
(ii)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与所模拟航空器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同;
(iii)驾驶舱构型与所模拟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3)报告应当按民航总局认可的表格和方式提交。
(d)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加装某些部件或装置来模拟航空器上的设备,对软件
或硬件进行会影响飞行或地面空气动力特性的改装,包括修改飞行模拟设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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