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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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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附录B 飞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c)附录C 直升机飞行模拟机鉴定性能标准;
(d)附录D 直升机飞行训练器鉴定性能标准。
第60.9 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资格要求
(a)申请成为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121 部、135 部、141 部、142 部或91 部合格证持有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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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申请人;
(2)持有或申请民航总局批准的运行规范或训练课程,并拥有可代表相应型别
或组类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持续符合条件:
(1)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获得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后,在随后的每12 个日历
月内,应当按照经批准的相应型别航空器飞行训练大纲,对飞行模拟机至少运行400
小时,对飞行训练器至少运行200 小时;
(2)按照本条(b)(1)的规定运行飞行模拟设备时,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
规章第61 部、121 部、135 部或91 部的有关规定。
(c)如果不能满足本条(b)的要求,经民航总局批准可作为飞行模拟设备临
时运营人继续运行,但时间不能超过12 个日历月。
第60.11 条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义务
(a)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接受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的检查,包括
所有与飞行模拟设备有关的记录和文件,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针对每台飞行模拟设备:
(1)建立一种信息收集和反馈机制,以便获取下列人员在使用飞行模拟设备过
程中提出的意见:
(i)近期在飞行模拟设备上完成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的飞行机组成员;
(ii)使用飞行模拟设备实施训练、检查或监督获取飞行经历活动的飞行教员和
飞行检查员;
(iii)在飞行模拟设备上从事维护工作的飞行模拟设备技术和维护人员。
(2)对上述机制所收集的每条合理意见,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
(3)与航空器制造厂家保持联系。如果航空器制造厂家因某些原因已无法再提
供技术支持,应当同拥有该型别航空器的合格证持有人保持联系,以确保飞行模拟
设备符合本规则第60.35 条的要求;
(4)在靠近飞行模拟设备的地方展示民航总局颁发的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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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章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第60.13 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的申请
(a)对每台需要进行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按照规定
的格式和方式,在早于计划鉴定日期的20 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申请
书,对于不同类型的鉴定应当按照本规则第60.27 条、第60.29 条、第60.31 条、第
60.33 条的规定提交相关的附加材料。
(b)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关于飞行模拟设备满足本规则所有适用规定的声明;
(2)关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已建立了一套特定程序的声明。该程序能够保证
飞行模拟设备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软件和硬件构型,但本规则第60.45 条中规
定的改装除外。这个声明应当包括对该程序的描述;
(3)由至少一名符合本条(c)要求的驾驶员签署的声明,证实下列要求已得
到满足:
(i)飞行模拟设备系统和子系统功能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系统
和子系统功能;
(ii)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和飞行品质等效于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性能
和飞行品质;
(iii)对于模拟具体型号航空器的飞行模拟设备,其驾驶舱构型应与所模拟制
造厂家、型号、序列号航空器的驾驶舱构型一致。
(4)飞行模拟设备信息:
(i)飞行模拟设备类型,即飞行模拟机或飞行训练器;
(ii)所模拟的航空器型号或组类;
(iii)所模拟的发动机型号;
(iv)视景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v)运动系统的制造厂家和型号;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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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飞行管理系统的标识和修订版本;
(vii)飞行模拟设备的制造厂家、型号和序列号。
(5)相应鉴定性能标准主观测试中规定的,但还没有进行主观测试(例如盘旋
进近,风切变训练等)并且没有申请鉴定的所有操作科目或飞行模拟设备系统的清
单;
(6)计划鉴定日期。
(c)本条(b)(3)要求的签署评估证明的驾驶员应当:
(1)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指定;
(2)具备以下资格:
(i)是所模拟航空器或组类航空器的驾驶员;
(ii)对于尚未获得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是具有相似尺寸和构型航空器的驾驶
员。
第60.15 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的受理
(a)民航总局在收到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申请书和附加材
料后,对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并在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是否受理的决定;
(b)民航总局不予受理时,应当说明理由并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对申请材
料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c)民航总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在2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
查并作出许可决定。民航总局组织实施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
前述20 个工作日的期限内。
(d)民航总局在完成相关附加材料的审定后,将通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按
照计划的鉴定日期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完成对鉴定测试指南的审定之前,双方进行
协调确定鉴定日期。鉴定日期一旦确定,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再提出调整鉴定日期
的请求可能会导致原鉴定日期向后推迟30 个日历日或更长时间,以便局方重新安排
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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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7 条 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
(a)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的颁发。
飞行模拟设备经过鉴定并合格后,民航总局将向运营人颁发相应的飞行模拟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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