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热门标签
时间:2010-04-16 13:2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曝光台 注意防骗 网曝天猫店富美金盛家居专营店坑蒙拐骗欺诈消费者

(i)试飞员或工程人员使用的程序和操纵输入;
(ii)大气和环境条件;
(iii)初始飞行条件;
(iv)航空器的构型,包括重量和重心;
(v)需要采集的数据;
(vi)其他有关要素。
(2)合格的试飞人员;
(3)对所采集数据精度的约定;
(4)合适且足够的数据采集设备或系统,并采用民航总局航空器合格审定机构
认可的数据简化与分析的方法和技术;
(5)数据采集设备和航空器性能测试仪表的校准应当是现行有效的,并且是基
于公认的标准。
(g)不管数据来源如何,这些数据都应当以支持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测试方法的
格式提交,并符合下列要求:
(1)可清楚阅读,注释完整并且正确;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CCAR-60 -9-
(2)具有足够的分辨率,以便确定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2 中规定容差的符合
性;
(3)具有任何必要的信息指南;
(4)没有对数据进行任何更改、调整和偏离,但是可以改变比例、数字化或处
理为其他合适的表达方式。
(h)为满足飞行模拟设备的某些鉴定要求,民航总局可要求进行补充试飞。完
成补充试飞后,应当以支持客观数据的方式提交试飞报告。报告应当包含足够的数
据和原理说明,用以支持飞行模拟设备的相应等级鉴定。
(i)在开始试飞之前,任何必要的数据和试飞计划都应当经过民航总局的评审。
第60.25 条 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测试指南要求
(a)由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给民航总局用于评审和批准的鉴定测试指南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1)有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签名栏和民航总局批准签名栏的鉴定测试指南封
面;
(2)提供包括下列内容的飞行模拟设备信息页(对于互换型飞行模拟设备,要
为飞行模拟设备的每个配置都提交单独的信息页):
(i)飞行模拟设备标识号码或代码;
(ii)所模拟航空器的型号和系列号;
(iii)空气动力数据修订号或出处;
(iv)发动机型号及其数据修订号或出处;
(v)飞行操纵数据修订号或出处;
(vi)飞行管理系统标识和修订等级;
(vii)飞行模拟设备型号和制造厂家;
(viii)飞行模拟设备制造日期;
(x)飞行模拟设备计算机标识;
(xi)视景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显示类型;
(xii)运动系统型号和制造厂家,包括自由度。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10- CCAR-60
(3)目录;
(4)修订记录和有效页清单;
(5)具有特定要求的符合性和能力声明。符合性和能力声明应当提供表明飞行
模拟设备具备满足要求的能力的信息来源、对如何使用参考资料的解释、所使用的
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以及得出的飞行模拟设备符合要求的结论。至于何时要求符合
性和能力声明,可参见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1 中的“附加说明”栏、附件2 中的“测
试细节”栏;
(6)源数据、试飞数据或其他获得批准的数据;
(7)完成客观测试需要的记录程序或设备;
(8)本规则相应附录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客观测试
结果;
(9)本规则相应附录鉴定性能标准中规定的体现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
果;
(10)使用的术语和符号表,包括标号约定和单位;
(11)关于本规则第60.13 条(b)(5)的规定,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
(b)每一个客观测试项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测试的名称;
(2)测试的目的;
(3)初始条件;
(4)人工测试程序;
(5)自动测试程序(若适用);
(6)比较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和客观数据的方法;
(7)执行自动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自动测试过程被驱动或受限制的全部
参数列表;
(8)执行人工测试的完整而准确的说明,人工测试过程被驱动或受限制的全部
参数列表;
(9)相关参数、容差和飞行条件;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CCAR-60 -11-
(10)航空器测试数据来源,即指明文件名称和页码;
(11)航空器测试数据复制件,如果复制件被放在单独的文件夹中,则应当提
供一个指明有关数据位置的标识和页码对照表;
(12)运营人获得的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测试结果。每个测试结果都应当注明完
成日期,并且清晰地标明为所测设备的结果;
(13)完成特定测试或满足特定要求的声明,参见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1 的附
加说明和附件2 的测试信息;
(14)飞行模拟设备等级的其他信息。
(c)鉴定测试指南客观测试结果的表示形式和方式:
(1)运营人的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以民航总局认可的方式记录,并且可
以容易地比较飞行模拟设备的测试结果和航空器数据,例如使用多通道记录仪、行
式打印机、交叉绘制、透明覆盖图和透明胶片等;
(2)飞行模拟设备测试结果应当使用常用的航空器参数术语进行标注,而不是
使用计算机软件中的标识;
(3)鉴定测试指南中包含的航空器数据文件可以以照相的方式缩小,但是这样
做不应改变图形的刻度划分,或导致刻度判读困难,或使分辨率太低以至于难以辨
析;
(4)图形上的刻度划分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分辨率以便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
2 中诸参数进行评估;
(5)对于涉及时间历程的测试,应当在试飞数据表单或其透明胶片和飞行模拟
设备测试结果上清楚地标出合适的参考点,以确保以时间为参照基准对飞行模拟设
备和航空器做出精确对比。在航空器数据上进行交叉绘图时,使用打印机记录的时
间历程应当清晰。覆盖绘图不应该使基准数据变模糊。
(d)鉴定测试指南中客观测试结果使用的编号系统,应当尽量按照本规则相
应附录附件2 中的编号系统制定。
(e)在民航总局完成初始或升级鉴定以后,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用此次鉴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本文链接地址: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