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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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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本附件第60.B.3.3 条操作科目表中规定了驾驶员需要执行的科目,包括机动飞行和程
序(称为飞行科目),并按飞行阶段进行了划分。这些由民航总局鉴定人员实施的科目包括对
视景系统和特殊效果的操作性检查。还有一些涉及先进飞机技术和训练大纲创新的某些特性的
飞行科目。例如“大迎角机动飞行”就为采用飞行包线保护功能的飞机进行“接近至失速”测
试科目提供了必要的替代方法。
(c)本附件第60.B.3.3 条操作科目表中规定了训练器的所有功能和操作,包括模拟的各种
环境条件、模拟的飞机系统操作(正常、非正常和紧急情况)、视景系统显示以及满足飞行机
组训练、检查或飞行经历要求所需要的特殊效果。
(d)应当在正常和适用的备用工作方式下,对所有模拟的飞机系统功能进行评估。在对某
一阶段的飞行科目进行评估时,应当对与该飞行阶段相关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进行评估。
在“任何飞行阶段”中分别列出了需要评估的各系统,以确保对相应的系统进行检查。如果安
装了导航系统(包括惯性导航系统、全球定位系统或其他远距导航系统)和相关的电子显示系
统,也应当对其进行评估。民航总局鉴定人员将在给训练大纲审批部门的报告中指明系统操作
的效果和系统的任何限制。
(e)应训练大纲审批部门的要求,民航总局鉴定人员在进行主观鉴定时,可以针对运营人
训练大纲的特点对训练器进行评估。这样的评估可以包含面向航线飞行训练科目的部分内容,
或运营人训练大纲中特别重要的项目。除非与鉴定等级的要求有直接关系,否则这些评估的结
果不会影响训练器的鉴定结果。
第60.B.3.3 条 操作科目表
民航总局鉴定人员将使用运营人经批准的手册和检查单,按照下列适用于所模拟飞机和训
练器等级的操作科目鉴定训练器。
a. 飞行前准备:
(1)飞行前。应对所有飞行机组成员和教员位置上安装的全部电门、指示器、系统和设备
完成功能检查,并确定该驾驶舱(或驾驶舱区域)的设计和功能与所模拟的飞机或组类飞机完
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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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地面操作(起飞前):
(1)发动机起动:
(a)正常起动;
(b)备用起动;
(c)非正常起动及关车(热起动、悬挂起动等)。
(2)推飞机或依靠动力后退(如适用,靠动力后退需要视景系统)。
(3)滑行:
(a)推力响应;
(b)油门杆摩擦力;
(c)地面操纵;
(d)前轮拖胎;
(e)刹车操作(正常及备用或紧急方式);
(f)地面危险情况;
(g)地面引导系统;
(h)其他。
c. 起飞:
(1)正常起飞:
(a)推力系统检查(例如发动机参数关系,螺旋桨和混合比控制);
(b)飞机加速特性;
(c)前轮转弯和方向舵操纵;
(d)侧风(最大演示的);
(e)特殊性能;
(f)仪表;
(g)起落架、襟翼、前缘缝翼操作;
(h)其他。
(2)非正常或紧急情况:
(a)中断起飞,由于刹车温度上升,刹车效应减弱(如适用);
(b)中断起飞,特殊性能;
(c)飞行操纵系统故障模式;
(d)其他。
d. 飞行中操作:
(1)爬升:
(a)正常爬升;
(b)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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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巡航:
(a)性能特性(速度与功率的关系);
(b)正常转弯和减速板(扰流板)放出与收上转弯;
(c)高高度操纵;
(d)高空速操纵,超速警告;
(e)马赫数对操纵和配平的影响;
(f)正常和大坡度转弯;
(g)性能转弯;
(h)在下列构型下接近至失速:
(i)巡航;
(ii)起飞或进近;
(iii)着陆。
(i)在下列构型下大迎角机动:
(i)巡航;
(ii)起飞或进近;
(iii)着陆。
(j)发动机空中停车(如适用,仅要求程序);
(k)空中重新起动发动机(如适用,仅要求程序);
(l)一台或多台发动机失效的机动飞行(如适用,仅要求程序);
(m)低速飞行;
(n)特殊飞行特性;
(o)人工恢复飞行操纵(全部飞行操纵动力丧失);
(p)其他飞行操纵系统失效模式;
(q)等待;
(r)空中危险情况(如适用,要求有视景系统);
(s)结冰条件下飞行;
(t)空中交通警戒和防止空中相撞;
(u)机身结冰效应;
(v)其他。
(3)下降:
(a)正常;
(b)最大下降率(光洁,减速板伸出等)下降和改出;
(c)飞行操纵系统失效模式(即人工恢复飞行操纵、分离操纵等);
(d)大下沉率和改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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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其他。
e. 进近:
(1)仪表进近:
(a)非精密进近:
(i)无向信标(NDB);
(ii)甚高频全向信标(VOR)、区域导航(RNAV)、塔康导航系统(TACAN);
(iii)测距仪/弧线(DME/ARC);
(iv)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背航道(LOC/BC);
(v)航向信标定向设备(LDA)、仪表着陆系统航向道(LOC)、简易定向设备(SDF);
(vi)机场监视雷达(ASR);
(vii)全球定位系统(GPS);
(viii)中断进近。
(b)精密进近:
(i)仪表进近着陆系统(ILS):
(A)公布的I 类进近:
(I)人工操纵,接通和关断飞行指引仪,进近到低于公布的决断高度或高100 英
尺以下;
(II)在有最大演示侧风情况下。
(B)公布的II 类进近:接通或断开自动驾驶仪、自动油门和自动着陆系统(如适
用)。
(C)公布的III 类进近:
(I)在最小/备用电源情况下;
(II)在发电机/交流发电机失效(瞬时)情况下;
(III)在有10 海里/小时顺风情况下;
(IV)在有10 海里/小时侧风情况下。
(D)中断进近。
(ii)精密进近雷达(PAR):
(A)正常;
(B)带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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