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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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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时所测试和演示的结果更新鉴定测试指南。更新后的鉴定测试指南将成为主鉴定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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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指南。主鉴定测试指南将作为后续鉴定的依据,在民航总局要求使用时应予以
提供。
(f)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妥善的地方保存主鉴定测试指南。
(g)在本规则颁布实施72 个日历月后,所有主鉴定测试指南都应当采用民航
总局认可的电子格式。电子格式的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包括从航空器试飞或其他经
批准的方式获得的全部客观数据(经重新格式化或数字化)、本规则相应附录规定的
相关客观测试结果和演示结果(经重新格式化或数字化),以及对鉴定所需设备的描
述。用于确认飞行模拟设备性能和操纵品质的航空器原始试飞数据,其格式可以是
数据供应商的原始数字化格式或原始试飞时间历程图形的电子扫描格式。
第60.27 条 飞行模拟设备初始或升级鉴定
(a)按本规则第60.21 条的规定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初始或升级鉴
定以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的等级。对每台需要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的飞行模拟设备,
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 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在早于计
划鉴定日期的至少40 个工作日之前向民航总局提交鉴定测试指南。
(b)飞行模拟设备的初始或升级鉴定应当采用现行有效的鉴定性能标准。但是
第60.31 条规定的情况和下列情况除外:
(1)民航总局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对下列情
况,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
升级鉴定:
(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0 个工作日内
报告民航总局,已订购了飞行模拟设备;
(ii)请求按订购合同签署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进行初始或升级鉴定;
(iii)在更新了现有鉴定性能标准或颁布了新的鉴定性能标准后24 个日历月内
进行鉴定,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2)请求应当包括对飞行模拟设备的描述,申请的鉴定等级,所模拟航空器的
型号、序列号和其他有关的信息;
(3)如果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供了可接受的更新了的鉴定测试指南,经飞行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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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设备运营人请求,在初始或升级鉴定时仍可采用更新前的测试、容差或其他要
求;
(4)初始或升级鉴定时使用的鉴定性能标准适用于飞行模拟设备的定期鉴定。
(c)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交的鉴定测试指南应当满足本规则第60.25 条(a)、
(b)、(c)和(d)的要求;
(d)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客
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可
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
其训练场所,通过对鉴定测试指南中的全部客观测试重复进行代表性的抽样测试,
证实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将这些重复测试结果提交民航总局。这些抽样测试应当
包括鉴定测试指南中至少三分之一的客观测试。鉴定测试指南中应当清楚地注明每
项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e)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可以在飞行模拟设备生产厂家完成鉴定测试指南的主
观测试。这些测试应当在飞行模拟设备完成主要装配、系统和子系统具备功能并可
以交联运行之后,拆装托运之前完成。在这种情况下,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在
其训练场所,通过让原先完成这些测试的驾驶员(或具有类似资格的驾驶员)重复
对这些主观测试进行代表性的抽查,并向民航总局提交声明,表明飞行模拟设备性
能没有发生变化。报告中应当指明这些重复测试完成的时间和地点。
(f)初始或升级鉴定需要大约24 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定的飞行模拟设备性
能的演示结果;
(2)鉴定人员从鉴定测试指南中选择至少60%的客观测试项目,选择的这些测
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3)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3
描述的任务进行检查;
(4)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员操
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
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 (民航总局令第14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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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29 条 飞行模拟设备定期鉴定
(a)按本规则第60.21 条的规定由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定期鉴定以确
定飞行模拟设备是否保持初始或升级鉴定时的等级。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应当照本规则第60.13 条的规定进行申请。
(c)定期鉴定需要安排8 至16 小时的模拟机时间,并包括下列内容:
(1)审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自上次定期鉴定以来所完成的客观测试结果和规
定的飞行模拟设备性能的演示结果;
(2)鉴定人员从上次定期鉴定以来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所完成的客观测试中任
选至少20%,并且从主鉴定测试指南中剩余的客观测试中任选至少10%,选择的这
些测试将由鉴定人员决定采用自动方式或人工方式进行;
(3)鉴定人员确定并选择飞行模拟设备的主观测试,对本规则相应附录附件3
规定的科目进行代表性抽查;
(4)检查飞行模拟设备的功能,包括但不限于运动、视景、声音系统、教员操
作台和所模拟航空器系统的正常操作与模拟故障。
第60.31 条 飞行模拟设备附加鉴定
(a)用户欲使用合格证在有效期之内的飞行模拟设备对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
规章要求的训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超出了民航总局颁发给运营人飞行模拟设
备合格证的规定范围时,则应当对该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附加鉴定。
(b)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除按照本规则第60.13 条的规定进行申请外,还应当
向民航总局提交下列文件: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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