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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6-12 20:49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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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国 民 用 航 空 总 局 飞 行 标 准 司
编 号:AC-91-07
颁发日期:2007年8月6日
咨询通告
批 准 人:蒋怀宇
缩小垂直间隔(RVSM)空域的运行要求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CCAR-91部制定,目的是向航空运营人提供在缩小垂直间隔(以下简称RVSM)空域内运行时,获得运行批准方面的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在RVSM空域实施运行的CCAR-91、121、135部航空运营人。
对于外国航空运营人在中国境内RVSM空域实施运行前应当符合CCAR-129部的相关规定,并通过运行规范授权获得运行资格。
3. 撤销
《关于印发缩小垂直间隔标准(RVSM)运行对签派员工作程序要求的指导材料的通知》咨询通告(AC-2000-1);
4. 说明
为有效利用空域资源,国际民航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研究特定的飞行高度层(29000英尺至41000英尺)上实施缩小垂直间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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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VSM)运行,并在一些繁忙的国际航线上率先实施RVSM运行。我国一些航空运营人的部分机队自国际民航组织(ICAO)在北太平洋地区实施RVSM开始就在这些空域内运行。随着各国逐步推进RVSM运行,我国已确定在2007年11月22日零时(北京时)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
实施RVSM空域运行,对航空器设备和性能、航空运营人的运行和维修管理都有特殊要求,需要航空运营人完成新引进的航空器和已运行的航空器机队的评估,制定维修方案,对实施运行的人员的进行培训等运行前的准备工作。本咨询通告就RVSM运行要求向航空运营人提出了具体的符合性方法,以便于航空运营人准备。对于已有RVSM运行经验的航空运营人,由于以往仅有部分机队涉及RVSM运行,并且主要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和其他国家的一些指导文件,仍需要根据本咨询通告重新进行全面评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在中国各空域内实施RVSM运行仅指特定的飞行高度层,并不意味着所有飞机都必须符合RVSM运行的标准,对于不符合RVSM运行标准的飞机可在规定的RVSM空域以外运行(国家航空器除外)。航空运营人应当根据本公司机队的飞行性能和运行特点明确实施或不实施RVSM运行飞机,并根据RVSM运行规定向局方提出相关申请。
5. 适航批准
5.1 在获得RVSM空域运行批准前,每架飞机所属的航空器构型应当获得适航审定部门对RVSM的适航批准(即数据包的批准,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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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结构修理手册、主最低设备清单及其它必要特殊程序的批准)。
5.2 对于每架飞机,可以通过下述方式确认飞机型号RVSM适航批准的符合性:
(a) 型号审定当局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数据单声明RVSM适航批准的机群包括该飞机;或者有记录表明型号审定当局对RVSM适航批准的服务通告(SB)、服务信函(SL)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已经执行。
(b) 外国型号审定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或者补充型号合格证获得了民航总局适航审定部门的认可。
(c) 飞机飞行手册包含RVSM运行的相关声明。
5.3 对于经确认没有满足上述RVSM适航批准符合性的飞机,应当向适航审定部门申请相应的批准或认可。
6. 飞机维修要求
6.1. 总体要求
(a) 在确保高度系统持续符合RVSM标准的必要飞机整体设计特性上,航空运营人应当以飞机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控制的方式通过定期测试和检查来验证。为此,航空运营人应当评估其维修管理程序和文件,以确保影响RVSM运行的各个方面要求都能体现。
(b) 航空运营人还应当表明有足够的维修资源(包括人员和设施)来确保持续符合RVSM运行的维修要求。
6.2飞机维修方案/检查大纲
(a) 每一运营人的RVSM运行批准飞机的维修方案或者检查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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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必须包括RVSM批准数据包中的任何维修要求。
(b) 对于编制飞机维修方案的航空运营人,可不按照CCAR-91部第91.307(c)对高度表系统和高度报告设备的测试和检查的要求,但应当在维修方案中结合相应的要求。
6.3 飞机的维修文件
下述文件应当评估确认有对应RVSM运行的维修说明:
(a) 维护手册(Maintenance Manuals);
(b) 结构修理手册(Structural Repair Manuals);
(c) 标准施工手册(Standards Practices Manuals);
(d) 图解零件目录(Illustrated Parts Catalogs);
(e) 最低设备清单(Minimum Equipment List)。
6.4 飞机的维修控制
6.4.1 航空运营人应当确认并符合下述维修控制要求:
(a) 所有RVSM运行设备应当完全按照部件制造厂家的要求进行维修,并且在工作包中注明性能要求;
(b) 任何改变RVSM批准初始状态的改装、修理实施前,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获得型号审定当局的批准;
(c) 任何可能影响RVSM整体批准持续有效性的维修(如:皮托/静压管的校准,静压区域的凹坑、变形等),应当经过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评估;
(d) 机载测试设备(BITE)的测试应当仅用于排故和故障隔离的目的,不能作为系统校验接受的数据基础(除非飞机型号合格证持有人在型号审定当局的同意下明确表明接受此测试); 2007 年 8 月 6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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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每次打开静压系统的管线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手册要求进行系统渗漏测试或目视检查(包括制造厂家规定使用快卸接头更换静压系统部件无需测试的情况);
(f) 机体和静压系统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的检查标准和程序实施维修;
(g) 确保对机体几何外形进行恰当的维修,以保证机体表面的外形和减少高度系统的误差,如必要,应当通过外表测量或者蒙皮波纹检查来确保能保持在机体制造厂家的RVSM容差范围。这些工作应当按照机体制造厂家确定的要求执行,并且在影响机体表面和气流的修理或改装实施后也要进行。
(h) 自动驾驶的维修和检查应当确保持续的精确性和与自动高度控制系统的整体性,以满足RVSM运行的高度保持标准,满足此要求的典型做法是通过设备的检查和功能测试;
(i) 对于现有设备的性能能够表明符合RVSM批准的情况,应当验证现有的维修实施也能持续符合RVSM批准的整体性(如高度报警、自动高度控制系统、ATC高度报告设备和高度测量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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