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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22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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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控制:在计算机控制的飞机中使用的术语,是操纵、增稳或保护功能充分工作的状态。
俯仰:航空器相对横轴或绕横轴的姿态。
推力手柄角度:驾驶舱内发动机主控手柄的角度。
保护功能:用于保护航空器不超过飞行机动操纵极限而设计的系统功能。
可逆操纵系统:操纵面的运动可以反向驱动驾驶舱内操纵装置的一种操纵系统。
滚转:相对纵轴或绕纵轴的航空器姿态。
侧滑:航空器航向与航空器在水平面运动方向之间的角度差。
滞后:飞行模拟设备的响应时间超出航空器响应时间之外的附加时间。
抽点打印:在给定时刻记录和显示一个或多个变量的方法。
源数据:对本规则而言,指使用具有足够分辨率的、校正过的数据获取系统, 以电气或电
子形式记录的关于性能、稳定性和操纵以及其他必要的测试参数。其精确度经由从事测试的公
司核对,形成相关参数的标准,用于和飞行模拟设备的参数进行比较。
符合性和能力声明:满足本规则要求的声明,应当声明已经达到符合性要求并解释是如何
满足该要求的(例如起落架的建模方式、摩擦系数来源等),同时应当说明飞行模拟设备满足
要求的能力(例如计算机的速度、视景系统的刷新率等)。在这过程中,需要提供原始信息的
参考材料,合理解释参考材料的使用、数学方程和参数值使用以及得出的结论。
阶跃输入:突然的操纵输入,并保持恒定的值。
升降:飞行模拟设备相对垂直轴或沿垂直轴的运动。
纵摆:相对纵轴或沿纵轴的飞行模拟设备运动。
横移:相对横轴或沿横轴的飞行模拟设备运动。
时间历程:是指参数随时间变化的过程。
传输延迟:指从驾驶员主飞行操纵装置发出的输入信号到运动系统、视景系统或仪表做出
响应所需要的整个飞行模拟设备系统的处理时间。它是从信号输入到响应输出之间总的时间延
迟,但它不包括所模拟航空器自身的延迟特性。
验证数据:用于确定飞行模拟设备的性能是否与航空器相符的数据。
验证测试:飞行模拟设备参数与有关的验证数据进行比较的测试。
偏航:相对垂直轴或绕垂直轴的航空器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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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的编写说明
CCAR-60 部《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制定是
根据国际民航组织的标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国际标准变化等的需要进行的,旨
在规范民航总局对飞行模拟设备进行鉴定和持续监督检查,飞行模拟设备营运人对
其飞行模拟设备的管理和使用,保证其达到并持续保持规定的等级和相应飞行模拟
设备鉴定性能标准,确保飞行模拟设备在用于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的训
练、检查或获取飞行经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现就本《规则》的制定作以下说明:
一、制定本《规则》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的民用航空活动发展很快,飞行训练方面已具规模,但民航总局
使用的飞行模拟设备鉴定标准仍然是1994 年由民航总局安全监察司起草、国家技术
监督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5024-94、GB/T 15025-94《飞机飞行
模拟机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和GB 15026-94、GB/T 15027-94《飞机飞行训练器
鉴定标准及鉴定程序》。该标准虽然可以满足国际民航组织的最低要求,但与发达国
家的标准仍存在差距。制定本《规则》是推动我国民用航空训练与国际接轨和交流
的速度,提高中国民航飞行机组成员的训练质量的需要。
二、适用范围
本《规则》规定“使用或提供为中国民用航空飞行机组成员进行满足规章要求
的训练、检查和获取近期飞行经历的飞行模拟设备的任何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
定。”是因为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91、121、135、141 和142 部的要求,使用的
每台飞行模拟机都应当经局方鉴定合格而制定的。
三、关于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的鉴定性能标准
虽然我国民航目前尚没有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但是在编写过程中,考
虑到我国通用航空发展较快,也将直升机飞行模拟机和训练器的鉴定性能标准列入
到本《规则》附录C 和附录D 中。
四、关于飞行模拟机设备鉴定的申请、受理和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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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
号)已将飞行模拟设备鉴定列入行政许可项目,本《规则》中申请、受理和颁证的
程序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民航总局进行行政许可提出了要求,对飞行模
拟设备运营人申请鉴定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和时间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五、关于飞行模拟设备客观数据要求
除本《规则》第60.23 条的规定,附录A 第60.A.2.11 条规定了A 级和B 级飞
机飞行模拟机建模和验证数据的替代来源;附录B 第60.B.2.7 条规定了各种型号飞
机2、3 级和5 级飞行训练器的替代数据,第60.B.2.9 条规定了6 级飞机飞行训练器
建模和验证数据的替代来源。
六、关于鉴定测试指南
本《规则》着重强调了主鉴定测试指南的重要性,当主鉴定测试指南丢失或不
适用并且在30 天内没有进行更换时,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随着电子技术
的发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60.25 条(g)中规定了“在本规则颁布实施72 个
日历月后,所有主鉴定测试指南应当采用民航总局接受的电子格式。”
七、关于鉴定类型
本《规则》重新定义了鉴定类型,包括初始、升级、定期和附加鉴定四种类型。
传统的搬迁和特殊等鉴定则没有在本《规则》中定义,而是列入另外类型,如将飞
行模拟设备搬迁规定为飞行模拟设备合格证自动失效,在重新投入使用前按照初始
鉴定的要求进行鉴定合格后,合格证自动恢复。
八、关于新型别或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的临时合格证
本《规则》规定了新型别或新型号航空器飞行模拟设备,尽管试飞数据没有获
得航空器制造厂的最终批准,只要飞行模拟设备运营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信息,
经民航总局认可后,可以颁发飞行模拟设备临时合格证;改变了传统的将其进行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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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飞行模拟设备的鉴定和使用规则CCAR-6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