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2-Y012-02 修正案号:39-0736
一. 标题:改装反桨操纵系统
二. 适用范围: 序列号为21,22,27,33,34,36,37,42,43,46和47的Y12(Ⅱ)型飞机。
三. 参考文件: 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服务通报”Y12-76-0030号。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避免误动反桨锁定装置,同时进一步加大反桨止动螺钉与功率杆的接触面,提高系统的可靠性,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00个飞行小时内必须完成如下工作:
1.按照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颁发的Y12-76-0030号“服务通报”对反桨装置限位件Y11T-6520-314B进行补加工。
2.按照哈尔滨飞机制造公司颁发的Y12-76-0030号“服务通报”对未装螺母和开口销的反桨止动螺钉Y11T-6520-71/5加装螺母和开口销。
3.按照该“服务通报”所述程序对完工后的反桨装置进行检查。
五. 生效日期:1992年 2月 15日
CAD1992-Y012-02 /39-0736
七. 联系人: 高旭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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