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如果泄漏是在SB规定的限度内,则在14天内,按照SB中C·7段实施指令的程序,进行局部重新密封修理。符合下列条件时,飞机在等待处理的14天内可继续使用。
(I)以不超过7天的间隔,按照本指令3段进行机翼干油箱内部目视检查,以确保泄漏在规定的限度内。
(II)在下次飞行前,把下列说明编入飞机飞行手册(AFM)的限制章节内,或把本指令的复印件插入AFM。
“禁止在航路5海里以内观察到或报告有雷电或雷雨的区域内;或根据现有气象条件预测有可能出现雷击的区域内飞行。”
(3)如果泄漏超过SB规定的限度,则在下次飞行之前,按照SB第C·7段实施指令进行修理。
(4)按照SB第D段的实施指令,施加阻挡油气的涂层作为最后的纠正措施,此后不必再按本指令3·(1)段的要求重复内部目视检查。
4、按照A8-28-16号SB的E段实施指令进行修理,是最后的纠正措施,此后不必再按本指令的要求执行。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9月 14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9月 12日
七. 联系人: 邬纪召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3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A300-07 修正案号:39-0650
一. 标题:检查 A300-600应急撤离滑梯带杆(GIRT BAR)的安装
二. 适用范围: 所有A300-6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 AD 91-16-0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在应急情况下,由于应急滑梯带杆(GIRT BAR)安装不当而延误旅客的全部撤离。要求在本适航指令生效之后30天内,或本适航指令生效日起300飞行小时之内,以先到为准,按AIRBUS1990年7月30日致所有飞机执管者电传(AOT)25-01的第四节执行对撤离滑梯带杆(GIRT BAR)的目视检查,如发现安装不正确,则必须在下次飞行前,按此AOT进行修理。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9月 12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9月 11日
七. 联系人: 薛平贝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CAD1991-A300-07 /39-0650
(021)2687788-6126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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