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MD11-02 修正案号:39-0698
一. 标题:检查外襟翼封闭肋羊角支承接头
二. 适用范围: MD-11系列的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 91-024-08 修正案 39-8094
(2)MD紧急服务通告(1991年 10月 28日)A57-15第 2版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外襟翼疲劳裂纹和结构损坏需完成以下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A)在400个起落以前或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以后到为准。根据1991年10月28日第2版的麦道紧急服务通告第2节“工作指导”对左右外襟翼的内外侧封闭肋羊角支承接头(CLOSURE RIB RIB SUPPORT FITTING)进行检查。
(B)本指令生效后30天内根据服务通告目视检查外襟翼在上表面蒙皮有无裂纹和脱层。
(C)如果按(a)节和(b)节要求的检查没有发现裂纹和脱层则需完成(c) (1)或(c)(2)节规定的工作。
(1)以不超过400个起落的间隔重复(a)节要求的对支承接头的孔探检查;以不超过60天的间隔重复(b)节要求的对上表面蒙皮的目视
CAD1991-MD11-02 /39-0698
检查。如果没有发现裂纹、则服务通告图3、图4中所示和表1、表2中所述的改装完成后可以结束本节规定的重复检查。
(2)在下次飞行前、完成服务通告图3、图4中所示和表1、表2中所述的改装工作。
(D)如果按本指令(a)节或(c)节要求的孔探检查发现小于1英寸长的裂纹,则完成本指令(d)(1)或(d)(2)规定的工作。
(1)在下次飞行前完成服务通告图3、图4中所示和表1表2中所述的改装工作。如果有这种裂纹发现,则上述改装只是一种临时措施。
(2)在下次飞行前、要结合一个经过美国FAA批准民航局适航司认可的最终修理方案,这种最终的修理可以结束(c)(1)节的重复检查。
(E)如果按本指令(a)节或(c)节要求的孔探检查发现大于1英寸长的裂纹,则在下次飞行前、要结合一个经过美国FAA批准民航局适航司认可的最终修理方案,这种最终的修理可以结束(c)(1)节的重复检查。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2月 27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2月 27日
七. 联系人: 张建中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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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47-24修正案号:39-0699
一. 标题:右 VHF无线电通讯系统在离港前必须工作正常
二. 适用范围: 全部747-400型机
三. 参考文件:
(1) FAA AD91-26-05 修正案 39-8116
(2)波音电传 M-7240-91-4204 1991年 12月 18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丧失全部VHF无线电通话发送能力,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4天内完成下述工作:
(1).在飞机飞行手册的 “限制”节内增加以下叙述:
“电子系统VHF无线电通话右VHF无线电通讯系统在离港前必须工作正常。 ”上述要求可以用在手册内附上此适航指令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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