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67-12 修正案号:39-0677
一. 标题:前缘缝翼偏置齿轮箱的检查和更换
二. 适用范围: B2551、B2552、B2553、B2554、B2555、B2556
三. 参考文件:
(1)FAA AD 91-21-10 修正案 39-8057
(2)波音电传:M-7240-91-3612 1991年 11月 1日
(3)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67-27A0095R3 1991年 5月 23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前缘缝翼由于无反馈刹车与扭力管的脱开而造成不对称运动,今要求如下:
1、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如未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67-27A0095中施工说明第V部分“偏置齿轮箱的检查和临时加工”的规定,对前缘缝翼偏置齿轮箱无反馈刹车进行加工并限制偏置齿轮箱所用润滑油脂用量时,则应:
(1)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2000飞行小时以内应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67-27A0095R3中的施工说明第I部分“扭力管和过行程止动的检验”对内/外侧前缘缝翼驱动系统的扭力管和过行程止动进行检验。并按服务通告R3施工说明中第I、II、III、IV、VI和VII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修理或更换有故障零件。此项检查还应以时间间隔不超过3000
CAD1991-B767-12 /39-0677
飞行小时重复进行。
(2)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后的18个月内应按波音服务通告767-27A0095R3中施工说明第VII部分“偏置齿轮箱昀终改装”的要求用改装了的偏置齿轮箱更换全部内/外侧前缘缝翼偏置齿轮箱。完成此项改装后,即可终止执行本指令上述1、(1)所列要求。
2、在本指令生效之日前已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67-27A0095中施工说明第V部分“偏置齿轮箱的检验和临时加工”的要求对前缘缝翼偏置齿轮箱无反馈刹车进行过加工并限制所用润滑油脂量的偏置齿轮箱,应在24个月以内按上述通告R3施工说明第VII部分“偏置齿轮箱昀终改装”的要求用改装了的偏置齿轮箱更换全部内/外侧前缘缝翼偏置齿轮箱。
3、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1月 29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1月 7日
七. 联系人: 边振海 民航华北管理局适航处 456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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