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57-15 修正案号:39-0691
一. 标题:扰流板动力控制作动器
二. 适用范围: 生产线号001至408的波音75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适航指令 91-24-10,修正案 39-8096。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减少由于扰流板动力控制作动器(PCA)故障而导致非指令的扰流板伸出的危险,须完成下列工作:
1、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10天内,把下述程序列入飞行手册的限制部分,即将本适航指令插入飞行手册里。
“如果襟翼选择在25或30位置,扰流板发动机指示与机组警告系统(SPOILER EICAS)信息出现,飞机发生非指令横滚,驾驶盘保持持续性的移动,应立即收襟翼至20位置,并使用襟翼20和Vref 20着陆。将近地襟翼电门置于超控位置。”
2、如果襟翼选择在25或30位置,SPOILER EICAS信息出现,扰流板警告灯亮或飞机发生非指令的横滚,下次飞行前应确定扰流板控制组件的扰流板PCA故障球是否显示,如显示,于下次飞行前须判明发生故障的PCA对,并成对更换扰流板PCAS(若已知横滚失常方向,可仅更换横滚方向的机翼的扰流板PCA)。依照此段拆下的扰流板PCA,未经改
CAD1991-B757-15 /39-0691
装,不得装于任一飞机上。 3、一架飞机上的全部扰流板PCAS都完成改装后,即可中止此架飞
机的适航指令要求。 (注:扰流板PCA的改装,注意波音公司发的服务通告)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2月 3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2月 2日
七. 联系人: 刘加祯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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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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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212-03 修正案号:39-0692
一. 标题:紧急检查尾桨驱动轴悬挂轴承
二. 适用范围: 贝尔212直升机。
三. 参考文件: FAA的紧急适航指令 91-24-16。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由于尾桨驱动轴悬挂轴承出现故障从而使直升机失去操纵,而造成灾难性的事故,需紧急执行下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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