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Y007-02 修正案号:39-0700
一. 标题:更改临界迎角信号系统和飞行数据记录系统线路
二. 适用范围: 西安飞机工业公司91-Y7-34-05中所列的运七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991年8月19日西安飞机工业公司颁发的服务通告91-Y7-34-05。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飞机在滑跑时,XLG-2A/2B临界迎角信号系统出现虚假警告及该系统对通讯系统的影响;更改飞行数据记录系统控制电路。自本适航指令生效后7个月内,应按照西安飞机工业公司服务通告91-Y7-34-05完成改装工作。
五. 生效日期:1992年1月1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2月 24日
七. 联系人: 刘加祯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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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47-25修正案号:39-0701
一. 标题:检查电源馈线和发动机供油管之间间隙
二. 适用范围:
B-2456 B-2458 B-2460
三. 参考文件: 波音紧急服务通告 747-24A2168R1 1991年 12月 5日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发动机吊架短舱内着火,今要求如下:
1.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十天以内,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24A2168R1(1991年12月5日)检查第3发吊架短舱内的电源馈线和发动机燃油供油管有无损坏或擦伤,二者之间的间隙应大于0.375英寸。如发现有损伤,或间隙不在规定范围以内,则应在下次飞行之前按该通告修理任何损伤,并对电源馈线重行布置其走向使间隙保持在大于0.375英寸。另外,按下述要求进行重复性检查:
(1)如间隙小于0.75英寸。以不超过5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检查。
(2)如间隙为0.75英寸或更大,以不超过10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检查。
2.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十天以内,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24A2168R1对全部四台发动机吊架短舱的余油系统进行测试。并以
CAD1991-B747-25/39-0701
不超过1000飞行小时的时间间隔重复进行测试。
3.在本指令生效后的十五天以内把上述检查结果报适航处。
4.在本指令生效后的12个月内,按波音紧急服务通告747-24A2168R1对第2和第3发吊架短舱内的电源馈线安装新的支撑架。完成此改装后可终止执行1.中的重复检查要求。
5.完成本指令可采用能保证安全的替代办法或调整完成的时间,但必须得到适航当局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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