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D1991-DHC8-08 /39-0669
(2)如游隙和“格格”声不明显,则在本指令生效后,250飞行小时以内,重新校装襟翼系统。
3、按本指令第2段进行重新校装时,如该飞机满足以下(1)(2)两条件,则在襟翼重新校装后50飞行小时内,按照有关的维修大纲要求,开始对重新校装的内侧襟翼附近的重要结构项目(SSI)进行重复检查。
条件(1):
按本指令四、1段检查时没有发现有游隙和滚柱有“格格”声。
条件(2):
在襟翼重新校装时,飞机飞行已超过5000小时。
在重新校装的内侧襟翼附近,有关的重要结构项目如下表:
飞 机维修大纲DHC SSI任务识别号DHC8-300系列 DHC8 300系列维修大WF01,WF02,WF03,WF05,301型 纲PSM1-83 -27,第2 WF06,WF07,WF08,WF09,
部分,适航限制 WF10 WF28,WF29,WF30和 WF31
假如已经按前述SB重新校装,且当时飞机满足(1)、(2)二条件,则上述重要结构项目的检查必须在本指令生效后250飞行小时内开始进行。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1月 4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0月 25日
七. 联系人: 邬纪召 民航华东管理局适航处 (021)2687788-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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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37-17 修正案号:39-0670
一. 标题:改装水平安定面配平组件
二. 适用范围: 波音服务通告737-27-1161中所列的波音737-300,-400和-500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 91-20-04,修正案 39-8038。
(2)波音公司于 1990年 11月 1日颁发的服务通告 737-27-1161。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防止水平安定面在静止位置下非指令的运动,在本适航指令生效后36个月内须完成下列工作:
从飞机上拆下水平安定面配平螺杆作动器,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37-27-1161,用带有重新设计的辅助刹车组件改装过的安定面配平组件替换。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1月 7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0月 30日
七. 联系人: 刘加祯
CAD1991-B737-17 /39-0670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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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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