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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10-28 11:07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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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A不符合规定标准的隔圈,认为不适航,必须不再使用。

       ②、已按本指令3,(1)①、②和③条规定检查过的,并符合规定标准的隔圈,不需要再次检查。


4、完成本指令3(1)条的检查要求后,如果发现有不合格的隔圈,应在30天内将以下资料报告适航司和普惠公司驻当地的服务代表:
(1)检查结果;(2)隔环使用时间;(3)该隔圈的购货来源。
    5、完成本指令所采用的替代方法或调整本指令规定的完成时限必须得到适航当局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2年1月31日
六. 颁发日期:1992年1月25日
七. 联系人: 黄祖新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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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2-MD80-02修正案号:39-0719
一. 标题:安装尾锥脱落警告装置
二. 适用范围: 所有MD-80系列飞机
三. 参考文件: FAA适航指令 91-22-03,修正案 39-8063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了避免在飞机着陆过程中出现意外的尾锥脱落,应完成下述工作(除非已事先完成):
1、适航指令CAD87-040-MD82.0008.53 “安装尾锥脱落警告装置”1987年8月8日生效后24个月内,要求所有MD-80系列飞机安装尾锥脱落目视警告装置。
    2、本适航指令生效后24个月内,对列于麦道服务通告53-199,修改3,(1991年7月15日颁发)中的MD-80系列飞机,应按该服务通告中的施工说明第2段改装 “尾锥不安全 ”指示系统。若已按该服务通告的原版(1987年11月25日颁发),修改1(1988年3月22日颁发)或修改2(1989年3月17日颁发)的要求完成改装工作,则符合本段的要求。
    3、本适航指令生效后24个月内,改装尾锥释放作动机构护罩,在槽缝上安装一个盖板,使该作动机构不暴露在客舱内。     4、如按本指令第四.2条完成改装工作,第四.1条所要求的内容
  CAD1992-MD80-02/39-0719  
不再适用,安装的目视警告系统可以拆除。     5、完成本适航指令可采用等效安全水平的替代方法或调整完成
时间,但必须得到所在地区管理局适航处的批准。
五. 生效日期:1992年1月28日
六. 颁发日期:1992年1月24日
七. 联系人:李海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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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DHC8-05R1 修正案号:39-0720
一. 标题:更换密封引气导管组件
二. 适用范围:     加拿大普惠公司生产的PW123型发动机(除非已经完成下述有关 SB)
三. 参考文件: 1、加拿大运输部 1991年 12月 16日颁发的 CF-91-26R1号 AD 2、普惠 1991年 11月 8日发布的 SB 21023R1 3、普惠 1991年 10月 15日发布的 SB 20914R3 4、普惠 1991年 6月 10日发布的 SB 21053 注:本指令所涉及的 SB都以最新修改版本为准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PW100系列某些型号的发动机上,已经发生了几起中间压气机机匣(ICC)内部滑油起火的事例。其中五起火苗已穿透ICC,要求机组灭火。已经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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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CAA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