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91-B707-08 修正案号:39-0685
一. 标题:更换主货舱门锁栓凸轮和释压门铰接接头
二. 适用范围: 列于波音服务通告3477上的所有装有主货舱门的波音707飞机。
三. 参考文件:
(1)FAA适航指令 91-22-04,修正案 39-8064。
(2)波音服务通告 3477,1990年 7月 26日颁发。
四. 原因、措施和规定
为防止主货舱门无意打开除非已事先完成,或主货舱门已按波音服务通告3311(1978年5月6日颁发)停用锁定外,必须完成下列工作:
1、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30天内改变主货舱门的操作程序以包括下列要求,且在此之后符合已更改的程序直到完成按本指令第2段所要求的检查为止;在每次主货舱门工作后起飞之前,通过外部观察口进行目视验证以确保锁栓凸轮正确接合使门处于完全关闭锁住位。这个信息必须转告飞行机组并确保机组得知。
(1)本段所要求的程序必须由合格的经过训练的地勤和空勤人员完成。
(2)需要有符合这些程序的文件,且文件所述的方法必须经过地
区适航处的批准或按制造厂提供的方法执行。 2、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18个月内,按波音服务通告3477第I段第
CAD1991-B707-08 /39-0685
(1)若磨损超过服务通告规定的限制:在下次飞行前更换磨损件。不能在同一舱门上将原件与改装件混用。 a、按波音服务通告3477第I段第III节用改装件更换磨损的零
件;或 b、用适航的原件更换磨损件。
(2)若必要,按照本段要求检查和更换零件可以结束本指令第1段要求的特殊工作程序。
3、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36个月之内,按波音服务通告3477第I段第III节完成下列工作:
(1)更换锁栓凸轮。
(2)更换锁栓凸轮曲臂。
(3)更换释压门铰接接头。
(4)完成使用、操纵及门的警告系统试验。
4、对于主货舱门已停用锁定的飞机:
(1)在主货舱门恢复活动前,完成本指令第2段要求的检查。
(2)在主货舱门恢复使用后18个月内,或自本指令生效之日起36个月内,以后到为准,完成本指令第3段的要求。 5、按波音服务通告3477第I段第III节要求完成后,则构成本指令
的最终措施。 6、检查和修理要求按波音服务通告3477执行。
五. 生效日期:1991年 11月 29日
六. 颁发日期:1991年 11月 21日
七. 联系人: 程辉 民航总局航空器适航司 4012233-8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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