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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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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的计划,适用的气象学内容。
(3)利用可靠的定位点进行位置更新的方法。
(4)定位点的实用图上作业方法。
(c)非正常和应急程序。
6.设备精度和可靠性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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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每套惯性导航系统应当满足下述相应精度要求:
(1)对于飞行时间不足10 小时(含)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
95%中,不大于每小时3.7 公里(2 海里)圆圈误差。
(2)对于飞行时间超过10 小时的飞行,允许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
误差最大为偏离航迹±32 公里(20 英里)和沿航迹±40 公里(25 英里)。
(b)多普勒雷达的罗盘航向输入信息应当保持±1°的精度,整个系统的偏
差不得超过2°。当采用自由陀螺技术时,应当使用各种程序以保证达到相同等
级的航向精度和总系统偏差。
(c)每套多普勒雷达系统应当满足在所完成的系统飞行的95%中,偏离航迹
±32 公里(20 英里)和沿航迹±40 公里(25 英里)的精度要求。允许进行更新。
不满足本条要求的系统应认为是不合格的系统。
7.评审计划
(a)请求评审的批准应当作为多普勒雷达或者惯导系统运行批准申请的一
部分提出。
(b)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飞行次数,以便向局方充分证明申请人在其运行
中使用驾驶舱导航设备的能力。
(c)局方根据以下情况进行评审:
(1)运行程序是否完整;
(2)设备的运行精度和可靠性,以及对于所建议的运行,该系统的可行性;
(3)为支持自主系统,终端区、进出口点、区域和航路上地面设备的可获得
性;
(4)驾驶舱工作负荷的可承受能力;
(5)飞行机组训练、检查是否充分;
(6)维修训练的充分和备件的可获得性。
(d)在完成评审演示后,局方对其设备的充分和驾驶舱导航的可靠性或者修
订得到满意证明的运行进行批准。该批准的形式以颁发运行规范表明。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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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第四次修订的说明
中国民航运行规章《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以
下简称《规则》)自2006 年10 月第三次修订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对全国安
全生产更加关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确保安全生产,关爱人民生命的重大国策,
民航局党组根据中央要求,紧密联系中国民航实际,不失时机地提出全民航要
以持续安全为安全工作指导的思想,与此同时,国际民航组织也通过修订公约
附件的方法,提出诸如航空承运人要在2009 年1 月1 日之后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等众多改善民航商业运输承运人安全状况的标准和建议措施,国际民航组织
2007 年3 月对民航局进行的第二次全面安全审计,发现问题中,14 条属于中国
民航在飞行运行方面急需解决的问题。综上所述,目前进行《规则》第四次修
订,使之与国家安全监管的总政策一致,同时又与国际标准进一步接轨是非常
必要,现在飞行标准司按照立法规定程序已完成《规则》第四次修订报批稿拟
定,下面将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做如下说明:
一、安全管理
保障飞行安全最好方法就是运用科学系统的管理手段对危险进行及时识
别,对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化解,这一理念已被国际上公认并且在一些国家已
付诸实行多年。2006 年3 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对附件6《航空器运行》
的第30 次修订,要求各缔约国民航当局要求航空承运人在其安全管理中引入安
全管理体系并从2009 年1 月1 日起生效实行。中国民航对于安全管理体系重要
性早在前几年已认识十分清楚并着力在航空承运人中进行试点推行,基于这些
情况,本次修订增加“安全管理体系”新条款(第121.42 条),一方面将建立
并实行科学管理体系的安全管理上升为法规规定,另一方面该条款全面具体地
对承运人建立什么样的安全管理体系做出规定,这些对提高承运人的安全运行
水平意义重大。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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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相配套,在《规则》仪表和设备一章中,本次修订增
加“快速存取记录器或等效设备”(第121.344 条),一是要求承运人在其运
行的飞机上要加装该设备并保持有效,二是要求承运人将QAR 的使用作为安全
管理体系组成部分,在整个安全管理体系中有效发挥安全运行的危险识别和风
险控制的前瞻作用。
为了保证安全监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本次修订还将承运人的安全管
理机构建立及其职责定位提高到法规角度看待,为了使安全管理体系能够发挥
更大的作用,本次规章修订将第121.43 条F 款进行拆分,在要求承运人建立运
行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安全运行管理,另外要求建立一个独立于运行体系之外
的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领导下,负责独立检查发现运行中的问题,向总经理
负责并随时报告承运人安全运行情况。
二、驾驶员资格管理和训练
驾驶员培养速度特别是机长的培养速度是制约目前驾驶员短缺的原因之
一,也是业界乃至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加快培养速度,飞标司在过去几年内
进行了包括国外和港澳地区航空公司调研,基于我国民航规章完善、训练设备
先进度提高、教员检查员队伍素质改善、承运人的安全理念增强以及驾驶员本
身水平提高等因数考虑,再参照国外多年训练经验,本次对《规则》第121.417
条“驾驶员初始、转机型和升级训练的进入条件”进行重大修改,首先是对训
练机型的等级进行更加切合我国实际的划分,其次是放开200 吨以上重型机副
驾驶不能在本机型上放机长的限制,使那些即使从航校毕业就在200 吨以上重
型机担任副驾驶的驾驶员,只要他们的飞行经历时间达到一定时数,照样可以
在该机型上进入机长训练并成为机长,这样就可以避免驾驶员重新回到小飞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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