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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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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对准备在15000 米(49000 英尺)以上运行的飞机,还需要以下资料:
(i)在受到太阳宇宙射线辐射时,使驾驶员能够确定应采取的最佳行动方案
的资料;
(ii)决定下降后的程序,其中包括:
(A)向合适的空中交通服务单位发出预先情况警告以及获得临时下降许可
所必需的程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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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与空中交通服务单位之间的通信不能建立或被中断时应采取的措施。
(36)安全管理体系的详细内容;
(37)载运危险物品的操作指示和资料,包括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
(38)保安方面的操作指示及指南;
(39)根据保安部门相关规定制定的搜查程序检查单;
(40)航空人员健康管理、航空食品卫生、航空器消毒和卫生防疫的规定与
程序。
(b)飞机运行信息:
(1)飞机型号审定数据和运行极限数据;
(2)飞行机组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及有关检查单;
(3)所有发动机工作时爬升性能的操作指示和信息;
(4)供飞行前和飞行中制定计划使用的飞行计划数据,包含不同的推力、功
率和速度设定情况下的数据;
(5)所用每个机型的最大侧风和顺风分量限制,以及在考虑了阵风、低能见、
跑道道面状况、机组经历、自动驾驶使用、非正常或紧急情况或其它有关运行
因素影响时,对这些限制数值进行的缩减;
(6)重量与平衡计算方面的操作指示和数据;
(7)飞机装载和载荷固定方面的操作指示;
(8)可供每一型号飞机运行人员和飞行机组所使用的包括与该型号飞机运
行有关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该飞机各系统和所用检查单的详细信息
在内的飞机操作手册,手册的设计还需符合人的因素要求;
(9)供所用机型和经批准的特殊运行使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
其中包含与基于性能导航区域内的运行有关的任何规定;
(10)应急和安全设备的检查单和使用说明;
(11)应急撤离程序,包括与机型相关的程序、机组协调、紧急情况下机组
成员的指定位置和紧急情况下每个机组成员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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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客舱乘务员所使用的正常、非正常和应急程序,以及与此有关的检查
单和必需的飞机系统信息,并且包括一个用于解释这些程序是供飞行机组成员
和客舱乘务员之间协调使用的说明;
(13)用于不同航路的救生和应急设备清单,以及在起飞前验证其工作正常
的必要程序,包括确定所需氧气量和可用量的程序;
(14)供幸存者使用的地空目视信号说明。
(c)航路和机场:
(1)航路信息指导,用于确保飞行机组每次飞行都能够获得适用于该运行的
通讯设施、助航设备、机场、仪表进近、仪表进场和仪表离场方面的信息以及
运营人认为正确实施飞行运行所必需其他信息。
(2)每一所飞航路的最低飞行高度;
(3)可能用作目的地机场或备降机场的每个机场的运行最低标准;
(4)在进近或机场设施降级的情况下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提高;
(5)符合规章要求的所有飞行剖面的必需信息,包括但不仅限于下列确定内
容:
(i)干、湿和受污染情况下的起飞跑道长度要求,包括影响起飞距离的系统
失效情况;
(ii)起飞爬升限制;
(iii)航路爬升限制;
(iv)进近爬升限制和着陆爬升限制;
(v)干、湿和受污染情况下的着陆跑道长度要求,包括影响着陆距离的系统
失效情况;
(vi)补充信息,如轮胎速度限制。
(d)训练:
本规则N 章规定的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飞行签派员训练大纲的详
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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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35 条 手册的分发和可用性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下列人员提供本规则第121.131 条所要求的手册及
其修改和补充,或者该手册的有关部分:
(1)维修人员和有关地面运作人员;
(2)机组成员;
(3)负责管理该合格证持有人的局方人员。
(b)按照本条(a)款持有手册或者手册相关部分的每个人,应当使用合格证
持有人提供的修改和补充页,使手册内容保持最新有效状态,并在执行指定任
务时可以随时查阅。
第121.137 条 飞机飞行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对其使用的每一型号飞机,应当保持现行有效的经局方批
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应当携带用机组人员所熟悉的文字写成的经
局方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或者携带本规则第121.131 条要求的手册,但该手
册中应当包含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所要求的资料,并且应当清楚地标明这些资
料中作为飞行手册的内容。
(c)如果该合格证持有人选择携带本规则第121.131 条所要求的手册,合格
证持有人可以根据相应的飞机飞行手册,修订其操作程序部分和修改性能数据
的编排形式,但经修订的操作程序和经修改的性能数据编排形式应当符合下列
要求:
(1)经局方批准;
(2)清楚地标明作为飞机飞行手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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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章 飞机的要求
第121.151 条 飞机的基本要求
(a)除本条(c)款规定外,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现行有效的适航证、国籍
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2)处于适航状态并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适用的适航要求,包括与标识和
设备有关的要求。
(b)合格证持有人可以使用经批准的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来符合适用的适
航要求和运行限制,该重量与平衡控制系统可以以平均的、假定的或者估算的
重量为基础。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
的某一国家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中国航空网 www.aero.cn
航空翻译 www.aviation.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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