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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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尺磅)的冲击,同时在旋钮和把手处能够承受1,113 牛顿(250 磅)的拉伸载
荷;
(ii)能抵御轻型武器火力和爆炸装置的穿透,符合有关适航要求规定的标
准。
(g)将客舱与设有应急出口设施的其他舱室隔开的每一扇门应当配备钥匙,
所配钥匙应当便于每个机组成员使用。
(h)在通往每一指定的旅客应急出口的每扇门上应有一块标牌,用以指明在
起飞和着陆期间此门应当处于打开状态。
(i)对于旅客可以进入的舱室,如果舱门有可能被旅客锁上,则应当为机组
配备这些门的开锁装置,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打开这些门。
第121.314 条 货舱和行李舱
(a)飞机中每个容积大于5.7 立方米(200 立方英尺)、符合CCAR-25 部第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63-
25.857 条定义的C 类舱,应当有下述任一材料构成的顶棚和侧墙衬板:
(1)玻璃纤维加强树脂;
(2)符合CCAR-25 部附录F 要求的材料;
(3)经局方批准的铝衬板。
(b)为符合本条,术语“衬板”包括诸如连结处或者紧固件这些影响衬板失
火安全包容性能的任何设计细节。
第121.315 条 驾驶舱检查单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每一型号飞机提供经批准的驾驶舱检查单。
(b)这些经批准的检查单应当至少包括在起动发动机、起飞或者着陆之前,
以及在发动机和系统出现了紧急情况时,飞行机组成员为确保安全应当进行的
每一项检查。检查单的设计应当使飞行机组成员无需依赖于对所要进行检查的
项目的记忆。
(c)经批准的检查单应当放置在每架飞机驾驶舱内方便飞行机组成员使用
的地方,飞行机组在操作飞机时应当遵循检查单规定的程序。
第121.316 条 燃油箱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符合CCAR-25 部第25.963 条的要
求。
第121.317 条 旅客告示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旅客告示信号和标牌。这些信号装
置应当设计成能由机组成员接通或者断开。
(b)飞机在地面的任何移动,以及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任
何时间,应当接通“系好安全带”信号。
(c)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载运旅客飞机,应当从每个旅客座位都能看到至少一
个“系好安全带”的明显信号或者标牌。这些信号或者标牌无需符合本条(a)款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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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
(d)当“系好安全带”信号亮时,本规则第121.311 条(b)款要求具有座位
的每位旅客,应当系好旅客座椅安全带并保持系紧状态。
(e)飞机在禁止吸烟的飞行航段上运行时,应当使“禁止吸烟”的告示信号
灯一直亮着,或者在该飞行航段上出示一个或者几个符合CCAR-25 部第25.1541
条要求的“禁止吸烟”的标牌。若同时使用灯光信号及标牌,则灯光信号在整
个飞行航段上应当保持常亮。
(f)每一厕所内应当有一个标志或者标牌,其上标明“严禁破坏厕所烟雾探
测器”。该标志或者标牌无需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g)在飞机上的任何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当“禁止吸烟”信号灯亮时或者“禁止吸烟”标牌出示时,不得在客舱
内吸烟;
(2)不得在飞机的厕所内吸烟;
(3)不得触动、损害或者破坏飞机厕所内安装的烟雾探测器。
(h)当飞机在地面的任何移动,在每次起飞、着陆和机长认为必要的其它任
何时间内,应当接通“禁止吸烟”信号。
(i)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成员为符合本条(e)款、(g)款第(1)项和(f)款第
(2)项要求而发出的指令。
第121.318 条 机内广播系统
(a)旅客座位数超过19 的飞机实施载客运行时,应当装备有符合下列要求
的机内广播系统:
(1)除手持受话器、耳机、话筒、选择开关和信号发送装置外,能不依赖于
本规则第121.319 条所要求的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而独立工作;
(2)依据CCAR-21 部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认可。
(b)本条(a)款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65-
(1)从驾驶舱两个飞行机组成员的每个工作位置上易于接近并能立即使用;
(2)为每个有邻近客舱乘务员座位的地板高度旅客应急出口配备一个话筒,
使在邻近的客舱乘务员座位上就坐的客舱乘务员易于迅速使用。但若出口很接
近,就坐的客舱乘务员之间能无困难地口头联络,则一个话筒可以为几个出口
所共用;
(3)应当能让每一客舱内便于使用它的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在10 秒钟之
内使其工作;
(4)在所有旅客座位、厕所、客舱乘务员座位与工作台上都能听见。
(c)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1995 年12 月18 日后制造的飞机,还应当符合
CCAR-25 部第25.1423 条的要求。
第121.319 条 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
(a)旅客座位数超过19 的飞机应当装备有符合下列要求的机组成员机内通
话系统:
(1)除手持受话器、耳机、话筒、选择开关和信号发射装置外,能不依赖于
本规则第121.318 条(a)款所要求的机内广播系统而独立工作;
(2)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
(b)本条(a)款所要求的机组成员机内通话系统应当依据CCAR-21 部的规定
获得批准或者认可,并且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提供驾驶舱与下列各处的双向通信:
(i)每一旅客客舱;
(ii)不在主客舱地板高度上的每一厨房。
(2)应当便于在驾驶舱内两个飞行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中每一个位置上立即
使用;
(3)应当便于在每个客舱内至少一个客舱乘务员正常工作位置上使用;
(4)应当能让每一客舱内便于使用它的位置上的客舱乘务员,在10 秒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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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使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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