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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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烛光);
(3)具有贴近地板的应急逃生通道标志,该标志符合CCAR-25 部第25.812
条相应适航要求或者经局方批准的其他等效要求。
(d)应急灯的工作。除按照CCAR-25 部第25.812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设置的
仅限于一个辅助装置使用、独立于飞机主应急照明系统、在该辅助装置放下时
能自动接通的那些灯外,本条(c)和(h)款所要求的每个灯均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每个灯应当:
(i)能从飞行机组工作位置和客舱中客舱乘务员正常座位易于接近处的两
个地方进行人工控制;
(ii)有防止人工控制装置误操作的装置;
(iii)当在任一机组成员工作位置上使其处于接通或者待命状态时,一旦飞
机正常的供电电源中断时它将保持燃亮或者开始燃亮。
(2)在滑行、起飞和着陆期间,每个灯均应当处于待命或者接通状态。在证
明与本款相符时,无需考虑机身的横向垂直分隔;
(3)每个灯应当在应急着陆后的临界环境条件下,提供所要求照度水平的照
明至少达1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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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每个灯应当有驾驶舱内的控制装置,该装置具有“接通”、“断开”和
“待命”三个位置。
(e)应急出口操纵手柄。每个旅客应急出口操纵手柄的位置和出口的开启说
明应当符合CCAR-25 部第25.811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除非局方引用了满足本款
的其他要求。当任一操作手柄或者操作手柄外罩的发光度(亮度)降至100 微
朗伯之下时,该手柄或者手柄外罩不得继续使用。
(f)应急出口的通道。每架载客飞机应当按照下述要求设置至应急出口的通
道:
(1)各旅客区域之间的或者通向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的每条旅客通道应
当无障碍物,其宽度不少于508 毫米(20 英寸);
(2)靠近每个Ⅰ型或者Ⅱ型应急出口处,应当有足够的空间以使机组成员能
够帮助旅客撤离飞机,同时又满足本条(f)款第(1)项所要求的通道无障碍宽度;
(3)应当有从主通道至每一III 型和IV 型应急出口的通道。从主通道至这
些出口的通道应当不受座椅、卧铺或者其他可能减小该出口效用的障碍物的阻
碍。另外,该通道应当符合CCAR-25 部第25.813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除非局方
引用了满足本款的其他要求;
(4)如果从客舱中任一座位到达任何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经过客舱间的通
道,则该通道应当无障碍,但是可以使用不影响自由通行的布帘;
(5)不得在客舱间的任何分隔板上设置门;
(6)如果从任一旅客座位到达要求的应急出口需要经过把客舱和其他区域
隔开的门,则此门应当有装置将其闩在开启位置,并且在每次起飞和着陆期间,
这个门应当闩在开启位置。此闩锁装置应当能够承受当该门相对于周围结构受
到一个CCAR-25 部第25.561 条所述的极限惯性力时对其施加的载荷。
(g)机外出口标记。每个旅客应急出口和从外面开启这个出口的装置应当在
飞机外部予以标记,机身侧面应当有框出每一旅客应急出口的5 厘米(2 英寸)
宽的色带。每一外部标记(包括这种色带)的颜色应当与周围机身表面有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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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对比而易于区别。这些标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如果较深颜色的反射率等于或者小于15%,则较浅颜色的反射率应当至
少为45%。反射率是物体反射的光通量与其接收的光通量之比;
(2)如果较深颜色的反射率大于15%,则其反射率与较浅颜色反射率之差应
当至少有30%;
(3)不在机身侧面的出口应当有外部开启装置,并用红色醒目地标出适用的
操作说明,或者,如果背景的颜色使得红色不醒目,应当用鲜明的铬黄色作标
记,并且当这种出口的开启装置仅位于机身一侧时,应当在另一侧上作同样效
果的标记。
(h)外部应急照明和撤离路线。
(1)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装备符合CCAR-25 部第25.812 条相应适航要求
的外部照明设备;
(2)每架载运旅客飞机应当装备有符合CCAR-25 部第25.810 条相应适航要
求的防滑撤离路线。
(i)地板高度的出口。机身侧面高等于或者大于1118 毫米(44 英寸)、宽等
于或者大于508 毫米(20 英寸)但不到1168 毫米(46 英寸)的每个地板高度的舱
门或者出口(不包括那些不能由客舱进入的通向货舱或者行李舱的舱门或者出
口)、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每个尾锥出口,应当符合本条关于地板高度应急出
口的要求。但是,如果环境条件使得完全满足这些要求不切实际,并且偏离这
些要求能够达到可以接受的安全水平,局方可以批准偏离本款的要求。
(j)额外的应急出口。客舱内超过应急出口最少数量要求外的经批准应急出
口,应当符合本条除(f)款第(1)、(2)、(3)项以外的所有款项的要求,并且应
当易于接近。
(k)在每架载客涡轮喷气动力飞机上,每个机身下部出口和尾锥出口应当符
合下列要求:
(1)设计和结构应使其在飞行中不能被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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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靠近出口开启装置明显位置上设置从762 毫米(30 英寸)的距离上即可
以辨读的标牌,说明此出口的设计和结构使其在飞行中不能被打开。
(l)手电筒。载运旅客飞机应当装备有从每个客舱乘务员座位处易于接近的
手电筒及其储放装置。
(m)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并且机身每侧配备了多个旅客应急出口的飞
机,机身同侧位于同层客舱的任何旅客应急出口与相邻旅客应急出口之间的距
离应当不超过18.3 米(60 英尺),该距离的测量应当平行于飞机的纵轴线测量
两个应急出口相距最近的出口边缘之间的距离。
第121.311 条 座椅、安全带和肩带装置
(a)载客飞机应当装备下列装置:
(1)可以供机上每一个2 周岁以上人员使用的经批准的座椅或者卧铺;
(2)可以供机上每一个2 周岁以上的人员单独使用的经批准的安全带,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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