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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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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飞机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 小时的时间
段内,该机场云底高度和能见度符合下列规定并且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
立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机场云底高度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
(或者决断高)之上450 米(1500 英尺),或者在机场标高之上600 米(2000 英尺),
取其中较高值;
(2)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 米(3 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进
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 米(2 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 条
的要求。
第121.641 条 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为每个目的地机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80- CCAR-121-R4
至少列出一个备降机场。但在下列情形下,如果在每架飞机与签派室之间建立
了独立可靠的通信系统进行全程监控,则可以不选择目的地备降机场:
(1)当预定的飞行不超过6 小时,且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
组合表明,在预计到达目的地机场时刻前后至少1 小时的时间内,目的地机场
的天气条件符合下列规定:
(i)机场云底高度符合下列两者之一:
(A)如果该机场需要并准许盘旋进近,至少在最低的盘旋进近最低下降高度
(MDA)之上450 米(1500 英尺);
(B)至少在公布的最低的仪表进近最低标准中的最低下降高度(MDA)或者决
断高度(DA)之上450 米(1500 英尺),或者机场标高之上600 米(2000 英尺),
取其中较高者。
(ii)机场能见度至少为4800 米(3 英里),或者高于目的地机场所用仪表
进近程序最低的适用能见度最低标准3200 米(2 英里)以上,取其中较大者。
(2)该次飞行是在前往无可用备降机场的特定目的地机场的航路上进行的,
而且飞机有足够的燃油来满足本规则第121.659 条(b)款或者第121.661 条(b)
款的要求。
(b)按照本条规定选择的目的地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第121.643 条
的要求。
第121.642 条 仪表飞行规则补充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当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进行补充运行时,
应当在飞行放行单中至少为每个目的地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
(b)对于在国外飞行的航路上,当特定目的地机场无可用备降机场时,如果
飞机装载了本规则第121.660 条和第121.661 条规定的燃油,在仪表飞行规则
下可以不指定备降机场。
(c)根据本条(a)款规定,备降机场天气条件应当符合第121.643 条规定的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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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
(d)除非放行单上列出了每个必需的备降机场,否则不得放行飞机。
第121.643 条 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a)对于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上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有相应的天气实况报
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当飞机到达该机场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
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规定的备降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b)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签派或者放行的标准应当在经批准的该机
场的最低运行标准上至少增加下列数值,作为该机场用作备降机场时的最低天
气标准:
(1)对于只有一套进近设施与程序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或者决断高
(DH)增加120 米(400 英尺),能见度增加1600 米(1 英里);
(2)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非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
近的机场,最低下降高(MDH)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
里),在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3)对于具有两套(含)以上精密进近设施与程序并且能提供不同跑道进近
的机场,决断高(DH)增加60 米(200 英尺),能见度增加800 米(1/2 英里),在
两条较低标准的跑道中取较高值。
第121.645 条 在不安全状况中继续飞行
(a)当机长或者飞行签派员(仅国际和国内定期载客运行时)认为该次飞行
不能安全完成时,除非该机长认为已经没有更安全的程序可以执行,机长不得
允许该次飞行继续飞往所签派或者放行的机场。在这种情况下,继续飞往该机
场就处于本规则第121.556 条和第121.558 条规定的紧急状态。
(b)如果用于该种运行的任何仪表或者某一设备在航路上失效,机长应当遵
循在合格证持有人手册中规定的适用于该情况的经批准程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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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647 条 仪表或者设备失效
(a)在飞机所装的仪表或者设备失效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起飞:
(1)该飞机具有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
(2)局方颁发给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批准其按照最低设备清单运行,
飞行机组应当能在飞行之前直接查阅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上的所有信息。查
阅方法可以是阅读印刷资料或者其他方式,但这些方式应当经局方批准并规定
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在运行规范中得到局
方授权的,构成经批准的对型号设计的修改,而不需要重新进行型号合格审定;
(3)经批准的最低设备清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i)根据本条(b)款规定的限制编写;
(ii)对某些仪表和设备处于不工作状态时该飞机的运行作出规定。
(4)应当向驾驶员提供注明不工作仪表与设备的记录和本款第(3)项第(ii)
目要求的信息;
(5)该飞机按照最低设备清单和运行规范中规定的所有适用条件与限制实
施运行。
(b)下列仪表和设备不得包含在最低设备清单中:
(1)该飞机型号合格审定所依据的适航规章中明确规定或者所要求的,并且
在所有运行条件下对安全运行都是必需的仪表和设备;
(2)适航指令要求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那些仪表和设备,但适航指令提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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