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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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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着陆最低标准实施仪表进近。
第121.565 条 飞机互换
(a)在按照飞机互换协议实施运行之前,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证明:
(1)飞机互换运行的程序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和安全运行常规的
要求;
(2)飞行机组必需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符合经批准的所用飞机和设备的训练
要求,并熟悉所用的通信和签派程序;
(3)维修人员符合该飞机和设备的训练要求,并熟悉将使用的维修程序;
(4)飞行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符合相应的航路和机场资格要求;
(5)即将运行的飞机,其飞行仪表的布局、对安全具有关键意义的操纵装置
的位置和操作动作应当与被互换的飞机基本相同,但局方认为该合格证持有人
具有恰当的训练大纲,能保证任何影响安全的差异经差异训练而解决的情况除
外。
(b)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把飞机互换协议中包含的有关条款和程序列入
其手册。
第121.567 条 飞机应急撤离的能力
(a)载有旅客的飞机在所安装的每个机上自动展开应急撤离辅助设备做好
撤离准备之前,不得在地面上移动、起飞或者着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60- CCAR-121-R4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载有旅客的飞机在地面上移动之前,至少有一
个地板高度的出口,供旅客利用正常或者应急手段撤出飞机。
第121.569 条 起飞前对旅客的简介
(a)运行载客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由适当的机组成员按照下列要
求向所有旅客提供口头简介:
(1)每次起飞前,简介下列内容:
(i)告知每个旅客,什么时候、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情况下禁止吸烟以及禁烟
区的位置及有关说明。申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舱信息灯的信号、标志牌的指
示,说明现行法规禁止摆弄、损伤或者毁坏飞机厕所内烟雾探测器,禁止在厕
所内吸烟以及适用时,禁止在客舱内吸烟;
(ii)应急出口位置及其引导标志和灯光;
(iii)安全带的使用方法,包括如何系好和松开安全带。告知每个旅客,什
么时候、什么地方、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系好安全带。说明局方要求旅客遵守客
舱信息灯给出的信号和安全带的使用说明;
(iv)需要的任何应急漂浮设备的位置及其使用方法;
(v)对于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的飞行,告知每个旅客一旦座舱
释压时使用氧气的重要性,向他们指出氧气分配设备的所在位置并演示其使用
方法;
(vi)关于禁止或者限制旅客在机上使用便携式电子设备的规定。
(2)在每次起飞之后,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即将关断之前或者刚刚关
断之后,广播通知旅客,即使在要求系好安全带的信号灯熄灭时,在座位上仍
应当继续系好安全带;
(3)除本款第(4)项规定外,在每次起飞之前,被指定担负该次飞行任务的
客舱乘务员,应当对在紧急情况下需由他人协助方能迅速移动到出口的旅客进
行个别简介。简介时客舱乘务员应当完成下列工作: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61-
(i)告诉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在应急情况下,通往每一适当
出口的通道以及开始撤往出口的最佳时间;
(ii)征询该旅客及其随行人员(如有的话)关于帮助此人的最适宜方式,
以免使其痛苦和进一步受伤。
(4)本款第(3)项所述旅客如已在同一飞机上于前面的航段中接受过简介并
且值勤客舱乘务员已得知关于防止该员痛苦和进一步受伤的最适宜方式,则该
项要求不适用。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载客飞机的每一旅客方便使用的位置上,备有至少
用中文印制的卡片以补充口头简介。每张卡片包含的信息只能是该次飞行所用
的该型别飞机的信息。卡片上不得印有任何广告。卡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应急出口的示意图和使用方法;
(2)使用应急设备的其他必要说明。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按照本条(a)款进行简介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在其手
册中作出规定。
第121.571 条 延伸跨水运行中对旅客的简介
(a)除本规则第121.569 条(a)款所要求的语言简介外,使用飞机作延伸跨
水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由适当的机组成员向所有旅客提供补充口头
简介,讲解救生衣、救生筏和其他漂浮装置的位置和使用方法,包括演示救生
衣穿戴和充气的方法。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将按照本条(a)款要求进行简介时应当遵循的程序规
定在其手册中。
(c)如果飞机起飞后直接进入跨水飞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简介应当于起
飞前进行。
(d)如果飞机起飞后不直接进入跨水飞行,本条(a)款所要求的简介不必在
起飞前进行,但在跨水飞行前,应当完成全部简介。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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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73 条 便携式电子设备的禁用和限制
(a)从飞机为开始飞行而关闭舱门时刻起,至结束飞行打开舱门时刻止,飞
机上的乘员不得开启和使用,合格证持有人也不得允许其开启和使用与航空器
正常飞行无关的主动发射无线电信号的便携式电子设备,这些电子设备包括:
(1)移动电话;
(2)对讲机;
(3)遥控玩具和其他带遥控装置的电子设备;
(4)局方或者合格证持有人认定干扰飞机安全运行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装置。
(b)飞机上的乘员可以使用CCAR-91 部第91.23 条(b)款规定的便携式电子
设备。但是,在起飞、爬升、下降、进近、着陆等飞行关键阶段,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限制旅客使用便携式计算机、收音机、CD 播放机、电子游戏机、视频录
放机等便携式电子设备。
(c)在飞行期间,当机长发现存在电子干扰并怀疑该干扰来自机上乘员使用
的便携式电子设备时,机长和机长授权人员应当要求其关闭这些便携式电子设
备;情节严重的应当在飞机降落后移交地面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并在事后向局
方报告。
第121.574 条 旅客医用氧气
(a)当满足下述条件时,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允许旅客携带和使用用于贮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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