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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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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路飞行期间,占用一个卧铺的两个人和占用一个多座座椅或者长座椅的两个
人可以共用一条经批准的安全带。
(b)在飞机于地面移动、起飞和着陆期间,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每一个
人均应当在经批准的座椅或者卧铺上就座,并用单独的安全带适当扣紧。座椅
上为该乘员配备的安全带不得被2 周岁以上的人共用。但是:
(1)对于不满2 周岁的儿童可以由占有经批准座椅或者卧铺的成年人抱着;
(2)可以乘坐于经局方批准的儿童限制装置内,该装置可以是合格证持有人
配备的,也可以是儿童父母、监护人携带的,或者该儿童父母、监护人指定在
飞行中照料其安全的护理人员携带的,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确保:
(i)儿童限制装置能够被恰当地固定在经批准的前向座椅或者卧铺上;
(ii)儿童能够被恰当地系紧在该限制装置内,并且其体重不超过该装置所
规定的重量限制;
(iii)在飞机起飞、着陆和地面移动期间,不得使用助力式儿童限制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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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甲式儿童限制装置、背带式儿童限制装置和抱膝式儿童限制装置。
(c)如果儿童的父母、监护人或者指定的护理人员请求让该儿童乘坐他们提
供的儿童限制装置,当该儿童持有经批准座位或者卧铺的机票,或者这种座位
或者卧铺能够由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给该儿童使用,并且本条(b)款第(2)项中的
要求能够满足,则该合格证持有人不得拒绝该儿童乘坐飞机。本条并不阻止合
格证持有人提供儿童限制装置,也不阻止合格证持有人遵循安全操作常规,为
儿童限制装置确定最适合的旅客座椅位置。
(d)每一面向侧方的座椅应当符合CCAR-25 部第25.785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e)除本条(e)款第(1)项和第(2)项规定外,只有每一旅客座椅的椅背处于
竖立位置,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使飞机起飞或者着陆。每个旅客应当遵守机组
成员依照本款发出的指令。
(1)本款不适用于为符合本规则第121.310 条(f)款第(3)项的要求而让其处
于非竖立位置的座椅靠背;
(2)本款不适用于根据合格证持有人的手册中规定的程序,在座位上载有货
物或者坐有由于健康方面的原因不能直坐的人的座椅,但其椅背不得妨碍机上
乘员走向通道或者任一应急出口。
(f)每架飞机应当在驾驶舱每一工作位置上配备有符合CCAR-25 部第25.785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的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方可以实施运行。
(g)每个客舱乘务员应当在客舱具有一个符合CCAR-25 部第25.785 条的相
应适航要求的座椅(含安全带和肩带)供起飞和着陆时使用。这些要求不适用
于非本规则第121.391 条要求的客舱乘务员乘坐的旅客座椅。
(h)要求装备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的座椅上的每个乘员,在起飞和着陆
过程中都应当用这种组合式安全带和肩带装置将乘员恰当扣紧,但在履行其正
常职责需要时,可以松开肩带。
(i)在每个无人乘坐的座椅上,若装有安全带或者肩带装置,则应当将其固
定好,使其不妨碍机组成员执行任务或者紧急情况下人员的迅速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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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12 条 座舱内部材料
(a)除局方另行批准外,对于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其每个座舱内的所有
内部材料应当符合CCAR-25 部第25.853 条的相应适航要求。
(b)除飞行机组成员座椅外,机组或者旅客使用的坐垫应当符合CCAR-25 部
第25.853 条的适用防火特性要求。
第121.313 条 其他设备
飞机只有安装下列设备,方可以实施本规则的运行:
(a)如果飞机上装有保护性熔断器,每种规格保护性熔断器的备用数量应为
该飞机批准的并在合格证持有人手册中规定的数量。
(b)每个驾驶员工作位置上的风挡雨刷或者等效设备。
(c)符合运输类飞机型号合格审定适航要求的电源和配电系统,或者在任一
电源或者配电系统部件失效时,利用外部电源,能为所需要的仪表和设备供电
的发电和配电系统。在系统中准许使用公共的元部件,只要局方认为其设计能
合理地防止失效。当使用由发动机驱动的多个电源时,它们应当分装在各个发
动机上。
(d)向必需飞行仪表供电的品质和充裕程度的指示装置。
(e)两个独立的静压系统,与外部大气压力相通,使得其受气流变化、湿气
或者其他外来物影响最小,且其安装除通气口外均为气密的。当有装置将仪表
从主工作系统转接到备用系统上时,这一装置里应当具有一个可靠的位置控制
器,且应当予以标记,清楚地指明正在使用的系统。
(f)对于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除机组成员外,如果机上还搭载有其他乘
员,则驾驶舱和乘员舱之间应当装有带锁定装置的门(即驾驶舱门),该锁定
装置应当设计成只能从驾驶舱内解锁,并且在使用中有效,以防止其他机上乘
员未经驾驶舱内飞行机组成员的同意将门打开,否则只有驾驶舱内的飞行机组
成员才能持有驾驶舱门的钥匙。对于从驾驶舱和客舱都能进入的机组休息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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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则该区和客舱之间应当安装有带类似锁定装置的门。
(1)对于最大客座数大于20 人的载客飞机,其驾驶舱门还应当满足下述要
求:
(i)机上应急出口的布局应当设计成使机组成员或者旅客无需通过该舱门
就能到达为他们设置的应急出口;
(ii)应当有措施使飞行机组成员在该舱门被卡住的情况下能从驾驶舱直接
进入客舱;
(iii)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紧急情况下的措施,使得客舱乘务员在飞行机
组失去能力时能够进入驾驶舱。每位飞行机组成员应当能够从其工作位置处操
纵驾驶舱门锁定和解锁装置,以及任何相关的指示信号或者身份确认系统。
(2)对于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45,500 千克或者客座数超过60 人的载客飞
机,驾驶舱门还应当符合下述要求:
(i)能抵御未经许可人员的暴力入侵和关键部位能够承受300 焦耳(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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