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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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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性能特征;
(iii)发动机和螺旋桨;
(iv)主要部件;
(v)飞机主要系统(如飞行操纵、电气、液压)和其他有关的系统;
(vi)正常、非正常和应急操作的原则以及相应的程序和限制;
(vii)识别和避开危险天气的程序,包括意外遭遇危险天气时(包括低空风
切变)从中脱离的程序,以及进入或者靠近雷暴(包括最佳穿越高度)、颠簸
(包括晴空颠簸)、结冰、冰雹和其他危险天气环境时的操作程序;
(viii)使用限制;
(ix)燃油消耗和巡航控制;
(x)飞行的计划;
(xi)每一正常和应急程序;
(xii)经批准的飞机飞行手册。
(b)驾驶员和飞行机械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第121.405 条的规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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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予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64 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80 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120 小时。
第121.425 条 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领航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讲授本规则第121.423 条(a)
款规定的与其指定任务和职责有关的科目,以及与特定型别飞机有关的下列内
容:
(1)上升、巡航和下降速度的限制;
(2)所安装的每项导航设备,包括有关的无线电、雷达和其他电子设备;
(3)飞机的性能;
(4)空速、温度和压力指示仪表或者系统;
(5)罗盘的限制和补偿方法;
(6)巡航控制图表和数据,包括燃油消耗率;
(7)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8)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b)领航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 条的规定予以
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 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32 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32 小时。
第121.427 条 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讲授本规则第12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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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a)款规定的与其指定任务和职责有关的科目,以及与特定型别飞机有关的下
列内容:
(1)通信系统的使用;
(2)空中交通管制;
(3)仪表进近程序;
(4)航行通告系统;
(5)通信资料的使用;
(6)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7)确保其胜任工作所必需讲授的其他内容。
(b)飞行通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 条规定予
以减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I 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 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32 小时。
(2)对于组类II 飞机,至少具有32 小时。
第121.429 条 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包括下列内容:
(i)机长的职权和客舱乘务员的职责;
(ii)旅客的管理,包括遇有精神错乱或者其他具有危及安全举动的人时所
应遵循的程序;
(iii)机组资源管理训练。
(2)对于每一飞机型别,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介绍影响水上迫降、撤离、空中应急程序及其他
有关任务的物理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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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机内广播系统和与其他飞行机组成员联络的设备的使用,包括遇到试
图劫持飞机或者其他非正常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方法;
(iii)厨房电器设备和客舱加温、通风控制装置的正确使用。
(b)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包括资格检查,以确定其完
成指定任务和职责的能力。
(c)客舱乘务员的初始地面训练,除经批准按照本规则第121.405 条予以减
少外,其计划小时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组类Ⅰ飞机,至少具有下列计划小时数:
(i)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16 小时;
(ii)以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16 小时。
(2)对于组类Ⅱ飞机,至少具有24 小时。
第121.431 条 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
(a)飞行签派员的初始和转机型地面训练应当至少讲授下列内容:
(1)一般科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i)通信系统的使用,包括这些系统的特性和相应的正常、应急程序;
(ii)气象学,包括各种类型的气象信息和预报,气象资料的分析(包括航
路与终端区的气温和其他天气条件的预报),锋面系统,风的条件,以及各种
高度的气象实况图和预报图的使用;
(iii)航行通告系统;
(iv)导航设备及其公布资料;
(v)飞行签派员与驾驶员的共同责任;
(vi)有关机场的特征;
(vii)盛行的天气现象和可以供使用的气象资料来源;
(viii)空中交通管制和仪表进近程序;
(ix)签派员资源管理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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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每一架飞机,讲授的内容应当包括下列项目:
(i)飞机的一般介绍,着重于运行特性与性能特性、导航设备、仪表进近与
通信设备、应急设备与使用程序、最低设备清单以及其他与飞行签派员任务和
职责有关的课题;
(ii)飞行操作程序,包括本规则第121.423 条(a)款第(2)项第(vi)目规定
的程序;
(iii)重量与平衡的计算;
(iv)飞机性能签派的基本要求和程序;
(v)飞行的计划,包括航路选择、飞行时间分析及燃油要求;
(vi)应急程序。
(3)在训练过程中应当强调应急程序,包括在飞机遇到危难时,向有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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