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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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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任何连续的7 个日历日内,对被安排了一次或者一次以上值勤期的机
组成员,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安排一个至少连续36 小时的休息期。
(e)当合格证持有人为机组成员安排了其他工作任务时,该任务时间可以计
入、也可以不计入值勤期。当不计入值勤期时,在值勤期开始前应当为其安排
至少8 个小时的休息期。
(f)如果飞行的终止地点所在时区与机组成员的基地所在时区之间有6 个或
者6 个小时以上的时差,则当机组成员回到基地以后,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
安排一个至少48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在机组成员进入下一值
勤期之前安排。本款所述基地是指合格证持有人确定的机组成员驻地并接受排
班的地方。
(g)合格证持有人将机组成员运送到执行飞行任务的机场,或者将其从解除
任务的机场运送回驻地,这些路途上所耗费的时间不应当被认为是休息期的组
成部分。
Q 章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和值勤时间限制
第121.501 条 飞行签派员的合格要求
(a)在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担任飞行签派员的人员,应当持有飞行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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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员执照,并且按照本规则N 章批准的训练大纲,圆满完成相应飞机组类中的
一个型别飞机的下列训练:
(1)飞行签派员初始训练,但是如果该飞行签派员已对同一组类的另一型别
飞机接受了初始训练,则只需完成相应的转机型训练;
(2)运行熟悉,在驾驶舱观察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至少5 小时(含一次起
飞和着陆)。对于驾驶舱没有观察员座位的飞机,可以在配备耳机或者喇叭的
前排旅客座位上观察。本款要求可以用额外增加一次起飞和着陆代替一个飞行
小时的方法,将运行熟悉小时数减少至不低于2.5 小时;
(3)对于新引进组类的飞机,在开始投入本规则运行后90 天之内,不满足
本款第(2)项中运行熟悉要求的人仍可以担任飞行签派员。
(b)飞行签派员所签派的飞机与原签派的同型别飞机存在差异时,应当接受
该飞机的差异训练。
(c)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 个日历月内完成定期复训地面训练和资格检查。
(d)飞行签派员应当在前12 个日历月内在其签派的每一组类飞机的一个型
别飞机上,满足本条(a)款第(2)项中的运行熟悉要求。对每一组类飞机,本款
要求可以使用按照本规则第121.407 条批准的该组类一个型别的飞行模拟机,
完成训练观察5 小时的方法来满足。但是,如果使用飞行模拟机来满足本款要
求,不得减少小时数。
(e)合格证持有人在批准飞行签派员执行飞机签派任务前,应当确认该飞行
签派员熟悉其行使签派管辖权的运行区间的所有运行程序。但是,经审定合格
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区间的飞行签派员,在与经审定合格的对该运
行区间行使签派管辖权的飞行签派员协调后,可以签派飞机通过其他某个运行
区间。
第121.503 条 飞行签派员的值勤时间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规定飞行签派员日常的值勤时间。值勤时间应当从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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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签派员为签派飞机而了解气象情况和飞机运行情况时刻开始,至所签派的每
架飞机已完成飞行,或者已超出其管辖范围,或者由另一位经审定合格的飞行
签派员接替其工作时止。
(b)除出现了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情形或者紧急情况之外,签派员
的值勤时间限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任何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安排飞行签派员连续值勤超过10 小时;
(2)如果飞行签派员在连续24 小时内被安排值勤时间超过10 小时,该合格
证持有人应当在该飞行签派员值勤时间达到或者累计达到10 小时之前为他提供
至少连续8 小时的休息时间;
(3)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任意连续7 个日历日内为飞行签派员安排一个至少
连续24 小时的休息期,或者在任一日历月中被安排相当时间的休息期。
(c)合格证持有人在经局方批准后,可以安排在境外工作的飞行签派员,在
24 小时内连续工作超过10 小时,但在每个24 小时期间内,应当安排该飞行签
派员至少连续休息8 小时。
R 章 高级训练大纲
第121.504 条 目的和资格要求
(a)本章为要求按照本规则进行训练的机组成员、飞行签派员、其他运行人
员、教员和评估员的资格获得、训练、审定和保证这些人员胜任能力的其他手
段提供了另一种可供选择的批准方法,即高级训练大纲(AQP)。在满足本章要
求的情况下,CCAR-61、63、65、142 部以及本规则其他章节中与本章要求不一
致的相应条款可以不必遵守。
(b)按规章要求必须具有本规则第121.401 条规定的经批准训练大纲或打算
采用这种训练大纲的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选择遵守本章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计划在高级训练大纲中使用的每个课程都应当按照本规
则第121.508 条的规定获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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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05 条 高级训练大纲的一般要求
(a)按照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课程可以包含现有的、依据本规则制定的训练
大纲课程单元。每个课程都应当具体说明其涵盖的飞机类型,包括该飞机的制
造厂家、型号、系列或衍生型等信息,以及所涵盖的每个机组成员岗位或其他
岗位。高级训练大纲中涵盖的机组成员岗位应当包括所有飞行机组成员、飞行
教员和评估员岗位,也可包括其他岗位,如客舱乘务员、飞行签派员和其他运
行人员。
(b)按照本章获得高级训练大纲批准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满足高级训练大
纲和本章的所有要求,而无需满足CCAR-61、63、65 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的相
应要求。高级训练大纲没有特别涉及的CCAR-61、63、65 部或本规则其他章节
中的每一适用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实践考试要求)仍然适用于合格证持有人和
那些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训练并获取资格的个人。除非高级训练大纲得到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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