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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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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其记录在飞机维修记录中,包括不工作的日期和时间。
第121.361 条 飞机标记和标牌的文字要求
(a)飞机上所有对旅客进行的提示、警告和通知的文字标记和标牌应当至少
有中文表述。
(b)机上所有向旅客或者机外营救人员指示应急出口和门的位置以及开启
方法的文字标记和标牌应当至少有中文表述。
(c)旅客可能使用的机上所有应急设备的操作、使用说明应当至少有中文表
述。
L 章 飞机维修
第121.362 条 总则
本章规定了飞机的维修要求,这些要求是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应当符合的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维修系统来保证其飞机持续符合型号设计
要求及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维修要求。
(b)按照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及其部件的维修工作应当由
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承担。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86- CCAR-121-R4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其飞机及其部件、维修系统接受局方为保证其对
本章规定的符合性而进行的检查和监督。
第121.363 条 适航性责任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飞机的适航性负责,包括机体、发动机、螺旋桨、
设备及其部件的适航性。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要求并依据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手册、程
序实施下述工作,以确保飞机的适航性和运行设备、应急设备的可用性:
(1)每次飞行前按照本规则第121.367 条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完成所有维修
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检查和放行;
(2)对于影响安全运行的有关缺陷和损伤进行处理并达到批准的标准,如该
型飞机有可用的最低设备清单,应符合该清单规定的要求;
(3)依据本规则第121.368 条要求的可靠性方案分析并保持本规则第
121.367 条要求的飞机维修方案的有效性;
(4)完成适航指令和局方要求强制执行的任何其它持续适航要求;
(5)依据批准的标准完成改装,对于非强制性改装,制定具体政策。
(c)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协议将上述(b)款中的全部或者部分工作进行
委托,但对其飞机负有同样的适航性责任。
第121.365 条 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
(a)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
适航性责任,并由总工程师负责落实其飞机工程技术管理责任的维修系统。维
修系统应当具备必要的机构、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工作程序来实施
或者安排实施维修工作。
(b)维修系统应当至少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 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
这个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以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以
下简称协议维修单位)。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87-
第121.366 条 维修工程管理手册
(a)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系统应当制定阐述如何符合本章要求及实施规范
性管理的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并在实际工作中执行。
(b)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载明合格证持有人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和符
合本章要求的总体叙述、具体工作程序和管理要求,并应当获得局方的批准或
者认可。
(c)维修工程管理手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概述部分:其中至少包括维修系统的总体状况及政策、维修副总经理签
署的符合性声明、对本手册的符合性和有效性控制方法;
(2)维修系统的组织机构和设施:其中至少包括组织机构图及其必要说明、
厂房设施图及其必要的说明(包括主基地以外的航线维修设施);
(3)人员和部门职责说明:其中至少包括维修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本规则
第121.371 条要求的部门主管的名单和技术经历;维修系统中各部门、人员及
其包含的CCAR-145 部批准的维修单位或者协议维修单位的职责说明;维修放行
人员清单及其授权的放行范围;
(4)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
制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5)维修计划和控制:其中至少包括飞机使用和维修计划、选择和安排实施
维修工作、器材供应、统计和监控飞机及其部件的使用状况、飞机放行的要求
和程序说明;
(6)协议维修:其中至少包括协议维修单位说明、协议委托工作范围、协调
方式和对协议维修单位的监督管理的要求和程序;
(7)质量管理:其中至少包括质量管理政策、对各类人员和单位评估、单机
适航性状况监控、质量审核、维修差错管理和质量调查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8)可靠性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可靠性管理的机构、可靠性控制体系及
可靠性方案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88- CCAR-121-R4
(9)人员培训管理:其中应当至少包括培训大纲的制定,培训计划和实施,
人员技术档案和培训记录的管理要求和程序;
(10)有关附件:其中至少包括实际使用的表格标牌样件,工作程序清单及
其它必要的附件;
(11)符合性说明。
(d)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经局方批准部分的任何变化应当至少在计划的生
效日期前30 天向局方申请批准,只有在获得局方的批准后维修工程管理手册才
能变更。
第121.367 条 飞机维修方案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其所运营的每架飞机编制维修方案,并呈交给局方
审查批准后按照方案准备和计划维修任务。
(b)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初始维修方案应当以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
查委员会报告(MRBR)以及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维修计划文件或者维修手册中制
造商建议的维修方案为基础。这些维修建议的结构和形式可以由合格证持有人
重新调整,以更好地符合合格证持有人特定维修方案的执行和控制。
(c)对于没有局方批准或者认可的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飞机,合格
证持有人应当按照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的逻辑决断方法和过程制订初始
维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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