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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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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运行管理机构,负责协调各业务部门有关运行的事项;办理运行合格审定的
有关事宜;负责手册的分发、更改和报批工作,保持其有效性。
(g)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独立于运行的安全监督机构,在安全总监的直接
领导下,负责安全水平的持续监督和定期评估;调查安全相关事件;就安全有
关事务提出建议和组织员工安全教育等。
第121.45 条 管理人员的合格条件
(a)担任本规则第121.43 条(a)款规定的安全总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掌握运行安全管理知识、质量管理知识、民航运行相关规章、标准及程
序;
(2)最近6 年内在合格证持有人或局方的安全监督岗位工作3 年以上,或持
有下列任一专业执照并在相应岗位上工作3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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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ii)维修人员执照;
(iii)飞行签派员执照。
(3)理解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运行手册及其他相关要求;
(4)具有较强的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良好的沟通技能。
(b)担任第121.43 条(a)款中规定的运行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2)在最近6 年内,在该合格证持有人使用相同级别飞机按照本规则所实施
的运行中具有运行控制权的职位上,至少有3 年管理经历;
(3)对于初次担任运行副总经理的人员,在最近的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
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具
有负责运行副总经理经历的人员,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
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
(c)担任本规则第121.43 条(a)款中规定的维修副总经理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1)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颁发的维
修管理人员证书;
(2)在前6 年内具有至少3 年从事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至少一种类别和级别
飞机的维修或者维修管理经历。
(d)担任第121.43 条(a)款中总飞行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至少具有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中
所用的一种飞机的合适等级;
(2)对于初次担任总飞行师的人员,在最近6 年内,至少在该合格证持有人
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对于具有总
飞行师经历的人员,至少在与该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相同级别的飞
机上,具有担任机长3 年的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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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担任本规则第121.43 条(a)款中总工程师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本条(c)款维修副总经理的条件;
(2)具有维修本规则运行的飞机至少5 年的经历,其中至少有2 年作为维修
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经历;
(f)如果合格证持有人拟选任的人员不符合本条(a)、(b)、(c)或者(d)款规
定的经历,但具有相应的经历,能够有效履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要求的相应职
位的职责和合格证持有人手册规定的程序,局方可以批准对本条相应款项规定
经历的偏离。
第121.47 条 运行的近期经历
(a)合格证持有人如果连续中断其运行规范中批准实施的某一种类的运行
达30 个日历日,则在此日期之后,应当按照本条(b)款规定恢复运行,否则不
得继续实施此种运行。
(b)在本条(a)款的中断期之后,只有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局方批准后,方可
以恢复相应种类的运行:
(1)在恢复该种运行之前,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通知局方;
(2)如果局方决定重新进行全面检查,以确定其是否保持了合适和足够的配
备,能否实施安全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前述5 个工作日期间处于能随时
接受检查的状态。
第121.49 条 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一个主运营基地。合格证持有人还可以按照运行
需要建立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飞行基地和维修基地可以与主运营基地在同一
地点,也可以在不同地点。
(b)在计划建立或者变更主运营基地、飞行基地或者维修基地之前至少30
天,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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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1 条 合格证持有人名称的使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时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其运行规范
上所列名称一致。
(b)除经局方批准外,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应当明显地标出运行该飞
机的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否则不得运行该飞机。飞机上标示名称的方法及其
可读性应当经局方认可。
第121.53 条 按照军方合同实施运行的偏离批准
(a)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则的适用规定,实施其按照军方合
同确定的运行。
(b)在按照本条批准一项偏离时,局方将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
应的修改项。
(c)局方在任何时候可以终止按照本条颁发的偏离批准。
第121.55 条 实施应急运行的偏离批准
(a)在紧急情况下并满足下列条件时,局方可以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偏离本规
则的适用规定:
(1)在该紧急情况下为保护人员生命和财产应当采取运送人员或者财产的
行动;
(2)局方认为,为了立即实施这些运行,应当偏离有关规定。
(b)在紧急情况下,局方可以使用下列方法之一批准偏离:
(1)局方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颁发相应的修改项;
(2)如果情况紧急不允许及时修改运行规范,则局方可以用口头或者其他方
式批准该偏离,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开始这种运行后24 小时之内,向局方提
交说明这种紧急情况性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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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57 条 遵守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不得违反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准项目实施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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