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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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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应当予以更换或者重新充电。更换电池或者重新充电的新到期日期应当清晰
地标在发射器的外部。本款中关于电池的使用寿命或者充电使用寿命的要求不
适用于那些在可能的存放期间基本不受影响的电池,如水激活电池。
(d)根据所飞航路和飞机上乘员数量,配备足够的救生包。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82- CCAR-121-R4
第121.354 条 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
(a)对于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配备经批准的地形
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具体要求如下:
(1)新投入运行的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的飞机,应安装经批准
的A 类TAWS 系统;
(2)从2005 年1 月1 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15,000 千克或者批
准旅客座位数超过30 的涡轮动力飞机,应安装经批准的A 类TAWS 系统;
(3)从2007 年1 月1 日起,所有最大审定起飞重量超过5,700 千克的飞机,
应安装经批准的A 类TAWS 系统。
(b)飞机的飞行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程序:
(1)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操作、使用;
(2)对于地形提示和警告系统(TAWS)的音频和视频警告,飞行机组的正确
应对措施。
(c)对于安装了TAWS 系统的飞机,本规则第121.360 条规定的要求不再适
用。
第121.355 条 使用特殊导航方法的运行所用的设备
(a)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多普勒雷达或者惯性导航系统运行时,这些系统应当
按照本规则附件I 的规定经过批准。
(b)合格证持有人使用其他特殊导航方法运行时,装备的机载系统应当适合
于特定运行所要求的特殊导航方法,并获得局方的批准。
第121.356 条 机载防撞系统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配备有经批准的ACAS II 机载防撞系
统。
(b)本规则第121.131 条要求的相应手册中应当包含下述有关ACAS II 机载
防撞系统的信息: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83-
(1)关于以下方面的适当程序:
(i)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ii)对应设备的正确飞行机组操作。
(2)所有与ACAS II 机载防撞系统功能正常相关的输入源应当工作正常。
(c)本条中规定的ACAS II 等同于TCAS II 7.0 版本。
第121.357 条 机载气象雷达设备要求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装备有经批准的机载气象雷达设备。
(b)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根据当时的气象报告,如果所飞航路上可能有可用机载气象雷达探测到
的雷暴或者其他潜在的危险气象条件时,机载气象雷达设备应当处于令人满意
的工作状态,否则,任何人不得按照仪表飞行规则条件签派飞机;
(2)如果机载气象雷达在航路上失效,则应当按照运行手册中对这种情况所
规定的经批准的指南和程序运行飞机。
(c)本条不适用于在进行训练、试验或者调机飞行的飞机。
(d)对于机载气象雷达设备,不要求有备用的供电电源。
第121.358 条 低空风切变系统的设备要求
除经局方批准外,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涡轮动力飞机(涡轮螺旋桨动力
飞机除外)应当装备有经批准的机载风切变警告与飞行指引系统,经批准的机
载风切变探测和避让系统,或者经批准的这些系统的组合。
第121.359 条 驾驶舱话音记录器
(a)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所有飞机应当装备经批准的驾驶舱话
音记录器,并且该记录器从使用检查单开始(为飞行而起动发动机之前),到
飞行结束完成最后检查单止始终连续工作。
(b)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当至少能够保存最后30 分钟运行中所记录的信息。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84- CCAR-121-R4
但2003 年1 月1 日以后,首次颁发单机适航证并且最大审定起飞质量超过5,700
千克的飞机上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当至少能够保存最后2 小时运行中所记录
的信息。
(c)本条要求的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应当符合下列适用标准:
(1)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对运输类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要求;
(2)每个话音记录器外壳应当符合下列所有要求:
(i)为鲜橙色或者鲜黄色的;
(ii)在外表面上附有反光带,以便于确定其在水下的位置;
(iii)在外壳上或者靠近外壳处有经批准的水下定位装置,该装置的固定方
式应保证在发生坠毁撞击时不易与记录器分离,除非该驾驶舱话音记录器和本
规则第121.343 条要求的飞行数据记录器相互靠近安装,在发生坠毁撞击时它
们不易分离。
(d)为遵守本条要求,可以使用具有抹音特性的经批准的驾驶舱话音记录
器。这样,在录音工作过程中,可以随时抹掉或者用其它方法消除所记录内容
最后30 分钟时间之前的记录内容。
(e)一旦发生了导致飞行终止、需要立即通知局方的事故或者事件,合格证
持有人应当将所记录的内容保留至少60 天,或者按照局方要求保留更长的时间。
第121.360 条 近地警告/下滑道偏离警告系统
(a)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当装备符合局方规定性能和
设计标准的近地警告系统/下滑道偏离警告系统。
(b)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所配备的机载近地警告系统应当具备无线
电高度报告功能。
(c)对于本条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统,飞机飞行手册中应当包括下列信息:
(1)关于下列各目的适当程序:
(i)设备的使用;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85-
(ii)飞行机组人员对该设备所发警告的恰当反应;
(iii)在已知的不正常和应急状态时使其不工作;
(iv)襟翼不在着陆形态时抑制“方式4”警告。
(2)关于所有应当处于工作状态的输入信号源的概述。
(d)除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包含的程序使其不工作时外,任何人不得使本条
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统不工作。
(e)每次使本条所要求的近地警告系统不工作时,合格证持有人有责任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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