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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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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 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 小时的休息期不得
缩短。
(2)值勤期安排超过14 小时但不超过16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12 小时,值勤期后安排至少14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
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
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 小时
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 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 小时的休息期不得
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两名领航员、两名飞行机械员或者两名飞行通信员时,
可以有下述两种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超过16 小时但不超过18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14 小时,且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安
排至少18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
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 小时
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6 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0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 小时的休息期不得
缩短。
(2)值勤期安排超过18 小时但不超过20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17 小时,且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安排
至少2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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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 小时
的限制,则要求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20 小时;
(ii)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2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 小时的休息期不得
缩短。
第121.487 条 飞行机组成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飞行机组成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飞行机组成员的总
飞行时间(含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和本规则之外的运行,如训练、调机、私用
和作业飞行等)遵守以下规定:
(a)任何7 个连续日历日内不得超过40 小时。
(b)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不超过100 小时,任何连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270 小时。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000 小时。
第121.489 条 飞行机组成员值勤期和飞行时间安排的附加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安排飞行机组成员的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
限制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
达目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飞行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
了值勤期限制。但是,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483 条和第121.485 条的规定,
值勤期的延长最多不超过2 个小时。
(b)合格证持有人安排飞行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时,如果正常情况下能够在
限制飞行时间内结束飞行,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
到达目的地,超出了飞行时间限制,则不认为该飞行机组成员在排班时超出了
飞行时间限制。
(c)当飞行机组成员为几个航空运营人或者在几种类型的运行中值勤时,其
值勤时间、飞行时间的总和应当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值勤期限制和飞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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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飞行机组成员在起飞前由于延误造成的待命时间,计入值勤期时间之
内。
第121.491 条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客舱乘
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b)在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上增加客舱乘务员人数
时,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如下规定:
(1)增加1 名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16 小时;增加2 名客舱乘务员,
值勤期不得超过18 小时;增加3 名或者3 名以上客舱乘务员,值勤期不得超过
20 小时;
(2)值勤期超过14 小时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
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c)合格证持有人安排客舱乘务员值勤期时,如果按照正常情况能够在限制
时间内终止值勤期,但由于运行延误,所安排的飞行没有按照预计时间到达目
的地,超出了值勤期的限制时间,则不认为该客舱乘务员在排班时超出了值勤
期限制,但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值勤期最多不得超过本条(a)或(b)(1)规定值勤
期限制的时间4 小时,并且按照(b)(2)规定的后继休息期不得因此而减少。
第121.493 条 客舱乘务员的周、月、年飞行时间限制
合格证持有人在为客舱乘务员安排飞行时,应当保证客舱乘务员的总飞行
时间符合以下规定:
(a)在任何连续7 个日历日内不超过40 小时。
(b)任一日历月内不得超过110 小时。
(c)任一日历年内不得超过1200 小时。
(d)客舱乘务员在飞机上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时间应当记入客舱乘务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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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时间。
第121.495 条 机组成员休息时间的附加要求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在机组成员规定的休息期内为其安排任何工作,该机
组成员也不得接受合格证持有人的任何工作。
(b)本章要求的休息期可以包含在其他休息期之内。
(c)只有在发生运行延误时,才允许按照本规则第121.483 条和第121.485
条中的规定缩短休息期,但不允许作事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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