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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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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性和说明性资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92- CCAR-121-R4
第121.375 条 飞机的适航性检查
(a)合格证持有人的每架飞机在首次投入运行前应当通过局方的检查,符合
本规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投入运行。
(b)按照本规则运营的飞机应当接受局方进行的年度适航性检查,符合本规
则的要求并获得适航证签署或者其他方式的签署后才能继续投入运行。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对其正在运营的飞机进行的适
航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存在缺陷的飞机,应当在其改正措施满足局方
的要求后方可以再投入使用。
(d)对于飞机首次投入运行的检查和年度适航性检查,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
照规定支付检查费用。
第121.379 条 飞机放行
(a)合格证持有人在每次完成维修工作和对任何缺陷、故障进行处理后,在
符合本条(b)款的要求后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维修放行人员在飞机飞行记录
本上签署飞机放行。
(b)飞机放行的条件如下:
(1)维修工作是按照合格证持有人的要求进行的;
(2)所有的工作项目都是由合格的维修人员完成,并按照CCAR-145 部颁发
了维修放行证明;
(3)没有已知的飞机不适航的任何状况;
(4)至目前所完成的维修工作为止,飞机处于安全运行的状态。
(c)在规定的使用限制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可以在符合局方批准的最低设
备清单和外形缺损清单时放行带有某些不工作的设备或者带有缺陷的飞机。
(d)对于航线维修、A 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飞机定期检修工作及结
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如飞机放行结合CCAR-145 部维修放行证明一同进行,则
无需重复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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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80 条 维修记录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所运营的飞机的下述记录:
(1)能表明每一本规则第121.379 条要求的飞机放行满足其要求的所有详细
维修记录;
(2)包含下述信息的记录内容:
(ⅰ)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ⅱ)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
(ⅲ)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ⅳ)装在飞机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ⅴ)飞机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飞机维修方案要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
者维修工作后的使用时间;
(ⅵ)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
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ⅶ)目前对每一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改装的情况。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述期限要求保存本条要求的维修记录:
(1)除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外,本条(a)款第(1)
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该工作完成后至少2 年;
(2)飞机、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一次翻修的记录应保存至该工作被等同
范围和深度的工作所取代;
(3)本条(a)款第(2)项要求的维修记录应当保存至飞机出售或者永久性退
役后一年,飞机出售时维修记录应随同飞机转移。
(c)合格证持有人终止运行时,所有保存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
有人。
(d)合格证持有人将飞机干租给另一合格证持有人超过6 个月时,所有保存
的维修记录应转交给新的合格证持有人;如果干租的租赁期小于6 个月,所有
必要的维修记录都应转交给承租方或者承租方可以获取这些记录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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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证所有的维修记录可以提供给局方或者国家授权
的安全调查机构的检查。
M 章 机组成员和其他航空人员的要求
第121.381 条 航空人员的条件及限制
(a)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任何人员也不得作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航空人
员被使用,除非该人员符合下列条件:
(1)持有局方颁发的相应的现行有效航空人员执照或证件;
(2)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按照要求携带现行有效的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
格证和其他必需的证件;
(3)合格于所从事的工作。
(b)按照要求携带证件的每个航空人员,应当在局方检查时出示证件。
(c)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已满60 周岁的人员在实施本规则运行的飞机上
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任何已满60 周岁的人员,也不得在按照本规则运行的
飞机上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
第121.383 条 飞行机组的组成
(a)合格证持有人在运行飞机时,其飞行机组成员不得少于所批准的该型飞
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数量,也不得少于本规则对所从事的该种运行所要求的最
少飞行机组成员数量。
(b)对于本规则要求应当具有飞行人员执照才能完成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
职能,不得由一名飞行人员同时完成。
(c)合格证持有人在按照本规则运行时,飞行机组至少配备两名驾驶员,并
且应当指定一名驾驶员为机长。
(d)在飞行机组必需成员中要求有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者飞行通信员的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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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飞行中,应当有飞行机组成员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或者飞行通信员生病或
者由于其他原因而丧失工作能力时能代替其工作,合格于应急完成相应的职能,
以保证安全完成飞行。在这种情况下,飞行人员完成所代替的职能时,无需持
有相应的执照。
第121.385 条 飞行机械员
担任飞行机组必需成员的飞行机械员,其配备应当符合飞机飞行手册中对
机组定员的要求。
第121.387 条 领航员和特殊导航设备
(a)当不能可靠地确定飞机位置的时间超过1 小时时,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
一,合格证持有人方可以运行飞机:
(1)增配持现行有效领航员执照的飞行机组成员;
(2)加装经局方批准的特殊导航设备,并且每一名值勤位置上的驾驶员都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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