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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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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航员。
(b)1960 年1 月1 日(含)以后出生的驾驶员,未获得英语语言能力3 级或
以上等级签注的,不得参加组类II 飞机的初始或升级训练。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30- CCAR-121-R4
P 章 机组成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第121.481 条 概则
(a)合格证持有人在实施本规则运行中,应当建立用于机组成员疲劳管理的
制度和程序,保证其机组成员符合本章适用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
息要求。任何违反本章规定的人员不得在本规则运行中担任机组必需成员。
(b)本章中的用语定义如下:
(1)经批准的睡眠区,是指经局方批准,为使机组成员获得良好睡眠而指定
的场所;
(2)日历日,是指按照世界协调时或者当地时间划分的一个时间段,从当日
零点到次日零点之间的24 小时;
(3)值勤期,是指机组成员在接受合格证持有人安排的飞行任务后,从为了
完成该次任务而到指定地点报到时刻开始(不包括从居住地或者驻地到报到地
点所用的时间),到解除任务时刻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高级飞行模拟机上实
施训练或检查的时间应计入值勤期时间内。在一个值勤期内,如机组成员能在
有睡眠条件的场所得到休息,则该休息时间可以不计入该值勤期的值勤时间;
(4)休息期,是指从机组成员到达休息地点起,到为执行下一次任务离开休
息地点为止的连续时间段,在该段时间内,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为该员安排任何
工作和给予任何干扰。为了完成指派的飞行任务作为乘员乘坐飞机往来于驻地
和值勤地点的时间不得计入休息期;
(5)运行延误,是指由于出现恶劣的气象条件、飞机设备故障、空中交通管
制不畅等客观情况而导致的延误。
(c)在本章中,机组成员的飞行时间是指机组成员在飞机飞行期间的值勤时
间,包括在座飞行时间(飞行经历时间)和不在座飞行时间。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31-
第121.483 条 驾驶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2 名驾驶员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
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4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8 小时,但对于
不多于2 个航段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9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1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但对飞行任务解除的时间是发生在当地时间午夜零点
之后的,则应安排1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
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 小时的限制,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9 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6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0 小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b)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条(a)款规
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16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0 小时,但对于
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以延长至12 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4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
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6 小时的限制,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2 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4 小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c)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条(a)款规
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32- CCAR-121-R4
(1)值勤期最多18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4 小时,但每个
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
少18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
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8 小时的限制,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16 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0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18 小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d)当飞行机组配备4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 名符合第121.451 条(a)款规
定条件的资深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应当
符合以下规定:
(1)值勤期最多20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17 小时,但每个
驾驶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
22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
期开始时刻之间;
(2)发生运行延误时,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20 小时的限制,
则该值勤期后的休息期可以缩短至20 小时;
(3)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期最多可以延长至22 小时,但该值勤期后22 小
时的休息期不得缩短。
第121.485 条 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值勤期限制、飞行时间
限制和休息要求
(a)当飞行机组配备一名领航员、一名飞行机械员或者一名飞行通信员时,
可以有下述两种安排方式:
(1)值勤期安排不超过14 小时,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超过9 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0 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
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并且在发生运行延误时,还应当符合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33-
下列规定:
(i)如果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的实际值勤时间未超过14 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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