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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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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起飞
(a)从备降机场起飞时,该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至少等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
规范中对于备降机场规定的最低天气标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86- CCAR-121-R4
(b)在未列入运行规范的机场起飞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该机场和有关设施适合于该飞机运行;
(2)驾驶员能遵守飞机运行适用的限制;
(3)飞机已根据适用于从经批准的机场实施运行的签派规则予以签派;
(4)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该机场所在国政府批准的或者规定的
起飞最低天气标准,或者如该机场没有批准的或者规定的标准时,云高/能见度
等于或者高于240 米/3200 米(800 英尺/2 英里),或者270 米/2400 米(900
英尺/1.5 英里),或者300 米/1600 米(1000 英尺/1 英里)。
第121.657 条 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除本条(b)款规定外,签派飞机或者使飞机起飞时,该飞机应当装有能
够完成下列飞行的足够燃油: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
(2)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飞往目的地机场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
着陆;
(3)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 分钟。
(b)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采用由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的方法确定
燃油:签派飞机起飞前,该飞机应当装有足够的油量,经预定点飞至备降机场,
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45 分钟,但所载油量不得少于飞至所签派的目的地
机场,此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2 小时所需要的油量。
第121.659 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载客
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实施国际运行的情况下,签派非涡轮发动机或者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
动力的飞机,或者使该飞机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
使飞机有足够的燃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往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87-
(2)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被签派的目的地机场飞往签派单上
规定的最远的备降机场并着陆;
(3)完成上述飞行后,该飞机还能够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30 分钟,加上
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往本款第(1)、(2)项规定的机场所需总时间的15%,或者
以正常巡航消耗率飞行90 分钟,取其中较短的飞行时间。
(b)签派非涡轮发动机或者涡轮螺旋桨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飞往按照本规
则第121.641 条(a)款第(2)项未规定备降机场的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报的
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仍有足够的油量飞往该机场,并能够以正常巡航燃油消
耗率飞行3 小时。
第121.660 条 非涡轮发动机飞机和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补充运行的燃
油量要求
(a)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放行非涡轮发动机飞机或者涡轮螺旋桨发动机
飞机或者使该飞机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使飞机
装载足够的燃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到放行的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此后,飞到放行单中指定的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
(3)此后,还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飞行45 分钟,或者,对于运行规范中
批准实施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并且运行非运输类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在
实施昼间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还能按照正常燃油消耗率飞行30 分钟。
(b)如果放行飞机实施的运行包含有一个国外机场,装载的燃油量按照本规
则第121.659 条(a)款计算。
(c)放行飞机到本规则第121.642 条(b)款所述的未指定备降机场的机场,
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装载足够的燃油,飞到那个机场后,
再以正常燃油消耗率飞行3 个小时。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88- CCAR-121-R4
第121.661 条 除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之外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国际定期
载客运行、补充运行的燃油量要求
(a)在实施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和补充运行的情况下,除了经局方在其运行规
范中批准外,签派或者放行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除外)飞
行,或者使其起飞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飞机有足够
的燃油完成下列飞行:
(1)飞往目的地机场并在该机场着陆;
(2)从起飞机场到目的地机场并着陆所需总飞行时间的10%的一段时间的
飞行;
(3)此后,按照规定需要备降机场的,由目的地机场飞至签派或者放行单中
指定的最远备降机场并着陆;
(4)完成上述飞行后,还能以等待速度在备降机场,或者当不需要备降机场
时在目的地机场上空450 米(1500 英尺)高度上在标准温度条件下飞行30 分钟。
(b)签派或者放行涡轮发动机飞机(涡轮螺旋桨发动机飞机除外)飞往按照
本规则第121.641 条(a)款第(2)项或者第121.642 条(b)款未规定备降机场的
目的地机场时,应当在考虑到预计的风和其他天气条件后,有足够的油量飞到
该机场,然后以正常巡航消耗率至少飞行2 小时。
(c)如果局方认为,为了安全,某一特定航路有必要增加油量,局方可以修
改实施国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要求其携带的油量多于本条(a)款
或者(b)款中规定的最低限度。
(d)对于在国内实施的补充运行,按照本规则第121.660 条的规定计算燃油
装载量。
第121.663 条 计算所需燃油应当考虑的因素
(a)除满足本规则第121.657 条至第121.661 条的要求外,计算所需燃油还
应当考虑到以下因素:
(1)风和其他天气条件预报;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89-
(2)预期的空中交通延误;
(3)在目的地机场进行一次仪表进近和可能的复飞;
(4)空中释压和航路上一台发动机失效的情况;
(5)可能延误飞机着陆的任何其他条件。
(b)本条中的所需燃油是指不可用燃油之外的燃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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