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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始终使用一个固定在脸上、密封并供氧的氧气面罩:
(i)如果在驾驶舱值勤的每一个飞行机组成员均有一个速戴型氧气面罩,合
格证持有人已经证明用一只手在5 秒钟内即可以戴到脸上,适当固定、密封并
在需要时能立即供氧,则在低于下述飞行高度(含)时,驾驶员不需要戴上和
使用氧气面罩:
(A)客座数在30 以上(不包括任何必需的机组成员座位),或者商载大于
3,400 千克(7,500 磅)的飞机,低于飞行高度层12500 米(41000 英尺)(含);
(B)客座数在31 以下(不包括任何必需的机组成员座位),或者商载不大
于3,400 千克(7,500 磅)的飞机,低于飞行高度层10500 米(35000 英尺)(含)。
(ii)合格证持有人还应当证明,佩戴面罩不妨碍戴眼镜,也不会延误飞行
机组成员执行其指定的紧急任务。氧气面罩在戴上后,不得妨碍该飞行机组成
员与其他机组成员之间用飞机内话系统立即通话。
(3)尽管有本条(c)款第(2)项的规定,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以上运行时,如果由于任何一种原因,在任一时刻,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需
要离开其工作位置时,则操纵飞机的另一名驾驶员应当戴上并使用氧气面罩,
直至那名驾驶员回到其工作位置;
(4)在每次飞行的起飞之前,每个飞行机组成员应当对其所使用的氧气设备
进行飞行前检查,以确保氧气面罩功能正常、固定合适并连接到适当的供氧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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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上,且供氧源及其压力适于使用。
(d)客舱乘务员对便携式氧气设备的使用。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以上飞行期间,每一客舱乘务员应当携带至少可以供氧15 分钟的便携式氧气设
备,除非经证明,在整个客舱内分布有足够的带有面罩或者备用接口的便携式
氧气装置,或者在整个客舱内分布有足够的备用接口和面罩,可以确保在座舱
释压时,无论客舱乘务员在何处,每一客舱乘务员均可以立即使用氧气。
(e)旅客。当飞机在飞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应当对旅客
提供满足下列要求的氧气源:
(1)经合格审定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下(含)运行的飞机能在
所飞航路的任一点上4 分钟之内安全下降到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含)
以下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的供氧率为至少10%的旅客提供30 分钟的氧气;
(2)当飞机运行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含)以下且不能在4 分钟
之内安全下降到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时,或者当飞机运行在飞行高度
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时,在座舱释压后座舱气压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
以上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的整个飞行期间应当能以本规则规定的供氧
率为至少10%的旅客供氧,并且按照适用情况,能够符合本规则第121.329 条
(c)款第(2)和(3)项的要求,但对旅客的供氧时间应当不少于10 分钟;
(3)为了对那些由于生理上的原因,在从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
上的座舱气压高度下降后可能需要纯氧的机上乘员进行急救护理,在座舱失密
后座舱气压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以上的整个飞行时间内,应当为2%的乘员
(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1 人)提供符合CCAR-25 部第25.1443 条的氧气源。
应当有适当数量(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少于2 个)的经认可的氧气分配装置,
并带有一种装置供客舱乘务员使用这一供氧源。
(f)旅客简介。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的飞行实施之前,机组
成员应当将一旦座舱释压时使用氧气的重要性向旅客说明,并向他们指出氧气
分配设备的所在位置和向他们演示其使用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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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335 条 氧气设备的标准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为遵守本规则第121.329 条和第121.331 条
规定所必需的氧气设备、氧气最低流量和氧气源应当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但
是,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证明,要完全符合这些标准是不实际的,局方可以批准
对这些标准作能提供等效安全性的任何更改。
第121.337 条 防护式呼吸装置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经批准的防护式呼吸装置(PBE),这些防护式呼
吸装置应当符合本条(b)款所包含的设备、呼吸气体和通信要求。
(b)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飞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装备符合本条要求的防
护式呼吸装置:
(1)该装置应当使在驾驶舱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免受烟雾、二氧化碳或者其
它有害气体,或者由飞机释压以外的原因造成的缺氧环境的影响,并且还应当
保护机组成员在飞机上灭火时也免受上述影响;
(2)该装置应当按照设备制造人制定的检查准则和周期进行定期检查,确保
其处于持续可靠和立即可用状态,以完成其预期应急目的。如果合格证持有人
证明能够提供等效安全水平,则检查周期可以更改;
(3)该装置保护眼睛的部分,应当使佩戴者的视力不致受影响到不能完成机
组成员职责的程度,并且应当允许戴矫正眼镜而不致于影响视力或者降低本条
(b)款第(1)项规定的防护要求;
(4)当该装置在使用时,应当允许飞行机组在其指定的工作位置上用飞机无
线电设备通信和用机内通话器互相通话,还应当允许在驾驶舱每个驾驶员位置
与每个客舱内至少一个正常的客舱乘务员工作位置之间进行机组成员机内通话
器通话;
(5)当该装置在使用时,应当允许任何机组成员在本条(b)款第(4)项要求的
任何客舱乘务员工作位置上使用机内通话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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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果该装置符合本规则第121.335 条氧气设备的标准,则它也可以用来
满足本章的补充氧气要求;
(7)防护式呼吸装置的供气持续时间和供气系统设备的要求如下:
(i)该装置应当在2400 米(8000 英尺)气压高度上对在驾驶舱值勤的飞行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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