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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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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的口头报告,含有针对机场某一特定跑道的跑道能见度或者跑道视程等数值,
这些特定值用于控制该跑道的目视飞行规则和仪表飞行规则着陆、起飞和仪表
直接进近。
第121.673 条 飞行高度规则
(a)除了起飞、着陆需要或者在考虑到地形特征、气象服务设施的质量和数
量、可用的导航设施和其他飞行条件后,局方认为为安全实施飞行需要其他高
度而对任一航路或者航路的一部分规定了其他最低标准的情况以外,任何人不
得在本条(b)和(c)款规定的最低高度以下运行飞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飞
行时,本条规定的最低高度标准应当起控制作用,除非在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93-
范中或者由飞机飞越的国家规定了较高的最低标准。
(b)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在昼间按照目视飞行规则运行时不得
在距地表、山峰、丘陵或者其他障碍物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c)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的任何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时,在距预定航
道中心线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水平距离范围内,在平原地区不得在距最高
障碍物400 米(1300 英尺)的高度以下,在丘陵和山区不得在距最高障碍物600
米(2000 英尺)的高度以下飞行。
第121.675 条 起始进近高度
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往无线电导航设施作起始进近时,任何人不得将飞
机下降到按照该设施制定的仪表进近程序中规定的起始进近最低高度之下,直
至到达该设施的上空。
第121.677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责任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根据授权的飞行签派员所提供的信息,为两个规定地点
之间的每次飞行编制签派单。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应当在签派单上签字。
机长和授权的飞行签派员均认为该次飞行能安全进行时,他们才能签字。对于
某一次飞行,飞行签派员可以委托他人签署放行单,但是不得委托他人行使其
签派权。
第121.679 条 装载舱单的制定
在每架飞机起飞之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装载舱单,并对其准确性负
责。该舱单应当由合格证持有人负责管理飞机舱单和装载的人员,或者由合格
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合格人员制定并签字。机长在收到并核实装载舱单后方可
以起飞飞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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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章 记录和报告
第121.691 条 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记录
(a)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和保存每一机组成员和每个飞行签派员的
下列记录:
(1)技术档案,包括飞行记录簿,各种训练和检查的记录,事故、事故征候
结论,奖励和惩罚记录等;
(2)能证明该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是否满足本规则适用条款要求的记
录,包括航路检查、飞机和航路资格审定、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以及飞行时
间、值勤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记录等;
(3)对飞行机组成员或者飞行签派员体格、业务不合格情况所采取的每一措
施,该记录至少保存6 个月;
(4)飞行机组成员的体检鉴定和疾病治疗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b)局方批准的计算机记录系统可以用于符合本条(a)款的要求。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所服务的基地保存本条(a)
款要求的记录,以便接受局方的检查。机组成员和飞行签派员不再服务于该合
格证持有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自上述人员退出运行之日起,将本条(a)(1)
项要求的记录保存至少24 个月,并在上述人员提出要求时向其提供训练记录的
复印件。
第121.693 条 飞机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持按照本规则运行的所有飞机的清单,并应当将该记
录和每次修订的副本送交负责对其运行进行全面检查的局方机构。按照互换协
议使用的另一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飞机可以用加注的方法包括在内。
第121.695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签派单
(a)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95-
(1)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2)承运人名称、航班号和计划起飞时间;
(3)起飞机场、中途停留机场、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
(4)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5)最低燃油量。
(b)签派单应当至少包括或者附有下列文件:
(1)在机长与飞行签派员签署放行单时可以获得的关于目的地机场、中途停
留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签派单还可以包括机长或者飞
行签派员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2)飞行计划;
(3)航行通告。
第121.696 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单
(a)飞行放行单应当至少包括每次飞行的下列信息:
(1)公司或者机构的名称;
(2)飞机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制造厂家和型号;
(3)航班或者航次和飞行日期;
(4)每一飞行机组成员、客舱乘务员和机长姓名;
(5)起飞机场、目的地机场、备降机场和航路;
(6)运行类型说明,例如仪表飞行规则、目视飞行规则;
(7)起飞最低燃油量。
(b)飞机飞行放行单应当含有或者附带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的最新天气
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放行单还可以包括机长认为必需的或者希望
具有的其他天气实况报告和预报。
第121.697 条 装载舱单
装载舱单应当包含飞机在起飞时有关装载情况的下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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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飞机、燃油和滑油、货物和行李、乘客和机组成员的重量。
(b)该次飞行的最大允许重量,该最大允许重量不得超过下述重量中最小的
重量:
(1)对于拟使用跑道,考虑对跑道气压高度和坡度以及起飞时的风和温度条
件的修正值之后的最大允许起飞重量;
(2)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符合适用的航路性能限制的最大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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