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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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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座舱增压设备任何可能的故障均不会导致座舱气压高度等于飞行高度。在
这种情况下,应将达到的最大座舱气压高度作为审定或者确定供氧量的依据,
或者它们二者的共同依据。
(b)机组成员。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为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源:
(1)在座舱气压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至3600 米(12000 英尺)(含),
应当对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氧气,他们也应当用氧,并且
如果在这些高度上超过30 分钟,则对于30 分钟后的那段飞行应当对其他机组
成员提供氧气;
(2)在座舱气压高度3600 米(12000 英尺)以上,应当对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
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氧气,他们也应当用氧,并且在此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
应当对其他机组成员提供氧气;
(3)当要求某一飞行机组成员用氧时,他应当连续用氧,除非为执行其正常
任务需要除去氧气面罩或者其他氧气分配器。对那些处于待命状态的或者在完
成此次飞行前肯定要在驾驶舱内值勤的后备飞行机组成员,视为本款第(1)、(2)
项所述的其他机组成员。如果某一后备飞行机组成员不在待命状态,并且在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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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的一段飞行中将不在驾驶舱内值勤,则就补充氧气要求而言,可以将其视为
一名旅客。
(c)旅客。每个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为旅客提供氧气:
(1)对于座舱气压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
的飞行,如果在这些高度上超过30 分钟,则对于30 分钟后的那段飞行应当为
10%的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2)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以上至4600 米(15000 英尺)(含)
的飞行,足以为30%的旅客在这些高度的飞行中提供氧气;
(3)对于座舱气压高度4600 米(15000 英尺)以上的飞行,在此高度上整个飞
行时间内为机上每一旅客提供足够的氧气。
第121.331 条 具有增压座舱的活塞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
氧气要求
(a)当运行活塞发动机驱动的有增压座舱的飞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
本条(b)至(d)款在座舱增压失效时的要求来装备飞机。
(b)对机组成员。当在飞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合格证持
有人应当提供在这些高度上整个飞行时间内每一机组成员充足的氧气,并且对
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的氧气量不得少于2 小时。所要求的2
小时供氧量,是飞机以恒定的下降率从其最大合格审定使用高度用10 分钟下降
至3000 米(10000 英尺),随后在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上保持110 分钟所必
需的氧气量。可用本规则第121.337 条所要求的供氧量来确定在驾驶舱内值勤
的飞行机组人员在座舱增压失效情况下所需要的补充供氧量。
(c)对旅客。当在飞行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合格证持有人
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气:
(1)当飞机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含)以下飞行时,如果在飞行
航路上任一点飞机均能在4 分钟之内安全下降到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
(含)以下,则足以为10%的旅客供氧30 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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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飞机不能在4 分钟之内降至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含)以
下,则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氧气:
(i)对于在飞行高度4600 米(15000 英尺)以上时间超过4 分钟的那部分飞
行,按照本规则第121.327 条(c)款第(3)项所要求的供氧量;
(ii)对于飞行高度4300 米(14000 英尺)以上至4600 米(15000 英尺)(含)
的飞行,按照本规则第121.327 条(c)款第(2)项所要求的供氧量;
(iii)对于飞行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以上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
的飞行,足以为10%的旅客提供30 分钟的供氧量。
(3)当飞机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飞行时,在飞行高度2400
米(8000 英尺)至4300 米(14000 英尺)(含)的整个飞行期间(包括应急下降)
足以为10%的旅客提供30 分钟的氧气量,加上在4300 米(14000 英尺)以上符
合本规则第121.327 条(c)款第(2)和(3)项要求的供氧量。
(d)就本条而言,假设座舱增压是在最临界的飞行高度或者飞行中某点上出
现故障,飞机在不超过其正常使用限制的情况下,下降到能够超越地形障碍的
安全飞行高度。
第121.333 条 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应急下降和急救用的补充
氧气要求
(a)当运行具有增压座舱的涡轮发动机飞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提供氧气
和分配设备,以在座舱增压失效时符合本条(b)款至(e)款的要求。
(b)机组成员。当在飞行高度3000 米(10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向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飞行机组成员提供足以符合本规则第121.329
条要求的但供氧时间不少于2 小时的氧气。所要求的2 小时供氧量,是飞机从
其最大审定运行高度以恒定下降率用10 分钟下降至3000 米(10000 英尺),并随
后在3000 米(10000 英尺)高度上保持110 分钟所必需的供氧量。在确定驾驶舱
内值勤的飞行机组成员所需要的供氧量时,可以包括座舱增压失效时本规则第
121.337 条所要求的供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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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飞行机组人员对氧气面罩的使用。
(1)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在驾驶舱内值勤的每一
飞行机组成员均应当配备有一个氧气面罩,其设计应保证能将其迅速取下戴在
脸上,适当固定并密封,在需要时能立即供氧,并且不妨碍该飞行机组成员与
其他机组成员之间用飞机内话系统立即通话。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
以上未使用氧气面罩时,它应当保持在备用状态,且位于飞行机组人员在其值
勤位置上可以立即取用的范围内;
(2)当在飞行高度7600 米(25000 英尺)以上运行时,操纵飞机的一名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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