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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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伸,直至某点,在此点外,超障面超越所有障碍物。这一区域在超障面与跑道
中心线交点处的中心线两侧横向扩展各60 米(200 英尺),并以此宽度延伸至跑
道端点;然后,向中心线两侧均匀扩大,至距超障面与跑道相交处450 米(1500
英尺)那一点扩展至两侧各150 米(500 英尺);在此之后,保持此宽度延伸。
第121.173 条 概则
(a)使用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
121.175 条至第121.187 条的规定。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37-
(b)使用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本规则第121.189
条至第121.197 条的规定。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使用飞机飞行手册中的性能数据来确定是否符合本
规则第121.175 条至第121.197 条的规定。当涉及的条件与这些性能数据所依
据的条件不同时,如果内插法或者计算法所得结果在实质上与直接试验的结果
同样准确,则可以用内插法或者通过计算具体变量变化的影响来确定是否符合
规定。合格证持有人在确定是否符合本规则第121.175 条至第121.197 条的规
定时还应当考虑到所用航图的精度。
(d)在考虑到飞机飞行手册中所规定的温度修正因素后,活塞式发动机驱动
的飞机,不得在起飞重量超过拟用跑道所允许重量的情况下起飞,拟用跑道所
允许的重量依据本规则中对跑道起飞限制的使用规定确定。
(e)如果在特殊的环境条件下遵守某些规定对于安全已无必要,局方可以在
运行规范中批准偏离本章的这些要求。
第121.175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重量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从确定该飞机最大起飞重量所用的气压
高度范围之外的机场起飞。
(b)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飞向确定该飞机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
压高度范围之外的目的地机场。
(c)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使用确定最大着陆重量所用的气压高度
范围之外的机场作为备降机场。
(d)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超过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起飞
重量起飞。
(e)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应当在考虑航路上正常的燃油和滑油
消耗后,使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不超过该机场气压高度所确定的最大着陆
重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38- CCAR-121-R4
第121.17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应当满足下列所有条件方可以起飞:
(1)在起飞过程中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 之前的任一时刻,按照
加速停止距离数据所示,能使该飞机安全停止在跑道或者停止道上;
(2)如果在该临界发动机在飞机达到临界发动机失效决断速度V1 之后的任
一时刻失效后继续起飞,在通过可用起飞距离末端上空之前,按照起飞轨迹数
据所示高度能达到15.2 米(50 英尺);
(3)在达到15.2 米(50 英尺)的高度(按照起飞轨迹数据所示)之前不带坡
度,在此后坡度不超过15 度的情况下,预定起飞飞行轨迹能以15.2 米(50 英尺)
+0.01D(其中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值)的余度垂直超越所有障
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中
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 米(300 英尺)+0.125D;
(ii)对于V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300 米,预定航
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600 米;对于IFR 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
于15 度时,为600 米,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大于15 度时,为900 米。
(b)在使用本条时,应当对有效跑道坡度进行修正。考虑到风的影响,对于
以静止大气为基础的起飞数据,可以按照不大于50%的报告的逆风分量和不小
于150%的报告的顺风分量进行修正。
第121.179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所有发动机工作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
耗后,能使飞机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条件下,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
少达到0.0189VSO 米/秒(VSO 的公里/小时数量乘以0.0189 得到的上升率每秒米
数)或者达到6.90VSO 英尺/分(VSO 的海里/小时数量乘以6.90 得到的上升率每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39-
分钟英尺数)。否则,该飞机不得起飞。
第121.181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航路限制——一台发动机不工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起飞前的重量,应当在
考虑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能使飞机在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条件下,在预
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以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至少300 米
(1000 英尺)的高度上,上升率至少达到0.00148(0.079-0.106/N)V2
SO米/秒(其
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达到(0.079-0.106/N)V2
SO
英尺/分(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以海里/小时表示)。否则,该飞机
不得起飞。
(b)为代替本条(a)款的要求,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可以按照经批准的
程序,在所有发动机工作的某个高度上运行,在该高度上,当一台发动机停车
后,考虑到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飞机可以继续飞至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条规定能进行着陆的备降机场。在假定的故障发生之后,飞行轨迹应当高于预
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13.5 海里)范围内的地面和障碍物至少600 米(2000 英
尺)。
(c)如果按照本条(b)款使用经批准的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遵守下列各
项规定:
(1)对于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飞机,计算飞
机飞行轨迹时所用的上升率(按照飞机飞行手册中对相应重量和高度所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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