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台 注意防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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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不超过1 小时。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的飞机,在原签派放行单列出的中途机场地面停
留不超过6 小时。
第121.622 条 补充运行的飞行放行权
(a)实施补充运行应当使用飞行跟踪系统,每次飞行应当得到合格证持有人
授权实施运行控制人员的批准,方可实施。
(b)在开始飞行前,机长或者由合格证持有人授权实施运行控制的人员应当
按照该次飞行所遵守的条件制定一个满足飞行的放行单。只有当由机长和授权
实施运行控制人员均认为可以安全飞行时,机长方可签署飞行放行单。
(c)当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在地面停留超过6 小时时,应当重新签署新的飞
行放行单,否则不得继续飞行。
第121.623 条 气象条件的熟悉
(a)对于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飞行签派员在签派飞机前,应当完全熟
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报,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该次飞行。
(b)对于补充运行,机长应当完全熟悉所飞航路、机场的气象实况报告和预
报,否则不得开始该次飞行。
第121.625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中飞行签派员向机长的通告
(a)在开始飞行之前,飞行签派员应当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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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条件和导航设施不正常等方面的所有现行可得的报告或者信息,并且应当
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每一所飞航路和机场的所有可得的天气实
况报告和天气预报,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
(b)在飞行期间,飞行签派员应当及时向机长提供可能影响该次飞行安全的
天气条件,包括晴空颠簸、雷暴、低空风切变等危险天气现象和有关设施、服
务不正常的任何可以获得的补充信息。
第121.626 条 补充运行的设施和服务
(a)开始飞行前,每个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有关机场条件
和导航设施不正常情况的最新报告或者信息。
(b)在飞行期间,机长应当获得所有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气象条件、设施和
服务不正常情况的附加信息。
第121.627 条 飞机设备
除非飞机是处于适航状态,并且装备了本规则第121.305 条规定的设备,
否则任何人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
第121.629 条 通信和导航设施
(a)对于定期载客运行,除本条(b)款规定外,在每次飞行前,只有确认在
航路批准时本规则第121.97 条和第121.101 条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处于良
好工作状态,方可以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b)对于国际定期载客运行,如果由于超出合格证持有人控制能力的技术原
因或者其他原因,在航路上没有本规则第121.97 条和第121.101 条所要求的设
施,只要机长和飞行签派员认为现有的航路设施与所要求的通信和导航设施等
同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即可签派飞机在该航路或者航段上飞行。
(c)对于补充运行,只有当通信和导航设施满足本规则第121.121 条规定时,
方可以放行飞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78- CCAR-121-R4
第121.631 条 目视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按照目视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确认可获得的天气实况报告、
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从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时刻起至飞机抵达签派单
中所列各机场的时间内,整个航路的云底高度和能见度处于或者高于适用的目
视飞行规则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目视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33 条 仪表飞行规则的签派或者放行
除本规则第121.635 条规定外,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或者放行飞机飞行
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在签派或者放
行单中所列的每个机场的天气条件,在飞机预计到达时处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
最低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
第121.635 条 跨水运行的签派或者放行
(a)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前,应当确认相应的天
气实况报告、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飞机预计到达所签派或者放行的目的
地机场和必需的备降机场时,这些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或者高于经批准的最低
标准,否则,不得签派或者放行飞机进行含有延伸跨水运行的飞行。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含有延伸跨水运行,但该合格
证持有人证明按照仪表飞行规则飞行对于安全是不必要时除外。
(c)对于其他跨水运行,如果局方认为按照仪表飞行规则运行对安全是必要
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仪表飞行规则实施这些跨水运行。
(d)每个按照目视飞行规则实施延伸跨水运行的批准和每个按照仪表飞行
规则实施其他跨水运行的要求,均应当在该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规
定。
第121.637 条 起飞备降机场
(a)如果起飞机场的气象条件低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为该机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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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AR-121-R4 -179-
的着陆最低标准,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应当按照下述规定选择起飞备降机场:
(1)对于双发动机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
效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1 小时的距离;
(2)对于装有三台或者三台以上发动机的飞机,备降机场与起飞机场的距离
不大于飞机使用一发失效时的巡航速度在静风条件下飞行2 小时的距离。
(b)对于本条(a)款,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应当满足本规则第121.643 条的
要求。
(c)在签派或者放行飞机前,签派或者飞行放行单中应当列出每个必需的起
飞备降机场。
第121.639 条 仪表飞行规则国内定期载客运行的目的地备降机场
(a)按照仪表飞行规则签派飞机飞行前,应当在签派单上至少为每个目的地
机场列出一个备降机场。当目的地机场和第一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预报都处于
边缘状态时,应当再指定至少一个备降机场。但是,如果天气实况报告、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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