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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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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值)应当减去一个等于0.00148(0.079-0.106/N)V2
SO米/秒的量(其中N 为所装
的发动机台数,VSO以公里/小时表示),或者减去一个等于(0.079-0.106/N)V2
SO
英尺/分的量(其中N 为所装的发动机台数,VSO 以海里/小时表示)。
(2)在航路上任何一点临界发动机停止工作时,通过使用经批准的程序,所
有发动机工作时的高度应当能够足以使飞机继续飞行到某一预定的备降机场。
在确定起飞重量时,假定飞机是在某点发动机停车后越过临界障碍物的,而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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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点距临界障碍物的距离不小于距最近的经批准的无线电导航定位点的距
离。但是,如果局方批准了依据不同的原则制定的程序,且该程序有足够的运
行安全保证,对该点可以不作要求。
(3)在该程序中,飞机飞至备降机场上空300 米(1000 英尺)处时,其上升率
应当符合本条(a)款的规定。
(4)在该程序中,应当包括对飞行轨迹有不利影响的风和温度的经批准的计
算方法。
(5)在使用这一程序时,允许应急放油。但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当的训练
大纲,对飞行机组人员进行了合适的应急放油训练,并且为保证程序的安全性
采取了其他安全措施。
(6)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指定符合本规则第121.643 条要
求的备降机场。
第121.183 条 型号合格审定为四台或者四台以上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
机的航路限制——两台发动机不工作
(a)按照型号合格审定标准审定合格的装有四台或者四台以上发动机的飞
机运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之一:
(1)预定航道上任何一点到符合第121.187 条要求的机场的飞行时间不超过
所有发动机以巡航功率工作飞行90 分钟;
(2)飞机在某一重量下运行,在此重量下,飞机在预定航迹两侧各25 公里
(13.5 海里)范围内最高地面或者障碍物之上300 米(1000 英尺)或者在1500 米
(5000 英尺)两者中较高的高度上,在两台临界发动机不工作情况下,能以
0.000019V2
SO米/秒的上升率(由VSO的公里/小时数的平方乘以0.000019 而得到
的上升率每秒米数)或者以0.013V2
SO英尺/分的上升率(由VSO的海里/小时数
的平方乘以0.013 而得到的上升率每分英尺数)上升。
(b)就本条(a)款第(2)项而言,假定:
(1)这两台发动机在对于起飞重量最为临界的那一点上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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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燃油和滑油消耗,在两台发动机失效的那一点之前,以所有发动机均工
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在那一点之后,以两台发动机工作时的正常消耗计算;
(3)假定发动机是在高于规定的最低高度上失效的,在由巡航高度下降到规
定的最低高度期间,无需证明是否符合在规定的最低高度上达到规定的上升率,
但是在到达此规定的最低高度时,应当能满足这些要求,并且假定飞机是沿着
净飞行轨迹下降的,其下降率应当比经批准的性能数据中规定的速率大
0.000019V2
SO米/秒(VSO 单位为公里/小时)或者大0.013V2
SO英尺/分(VSO单位为
海里/小时);
(4)如果有应急放油设备,则认为飞机在两台发动机失效那一点上的重量不
小于包括足够燃油的重量,这些燃油可以使飞机飞到符合本规则第121.187 条
要求的机场并到达该机场正上空至少300 米(1000 英尺)的高度。
第121.185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目的地机场
(a)除本条(b)款规定外,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在起飞前,应当在考虑
到飞行中正常的燃油和滑油消耗后,使该飞机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的重量,允
许该飞机在预定目的地的下述跑道上,自超障面与该跑道交点上方15.2 米(50
英尺)处算起,在跑道有效长度的60%以内作全停着陆。为确定在目的地机场允
许的着陆重量,假定:
(1)飞机是在最理想的跑道上在静止大气中以最理想的方向着陆。
(2)考虑到可能的风速和风向(预期到达时间的预报风)、该型别飞机的地
面操纵特性以及诸如着陆助航设备和地形等其他条件,飞机在最适宜的跑道上
着陆,允许考虑不大于50%逆风分量或者不小于150%顺风分量对着陆轨迹和
着陆滑跑的影响。
(b)对于不能符合本条(a)款第(2)项的要求而被禁止起飞的飞机,如果指定
了备降机场,除允许该飞机在备降机场跑道有效长度70%内完成全停着陆外,
该备降机场符合本条的所有其他要求,则可以允许该飞机起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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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187 条 活塞式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着陆限制——备降机场
在签派或者放行单中所列的备降机场,应当能使飞机以到达该机场时预计
的重量和按照本规则第121.185 条假定的条件在该跑道有效长度的70%以内完
成全停着陆。
第121.189 条 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的起飞限制
(a)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对应于该机场气
压高度和起飞时环境温度所确定的重量起飞。
(b)涡轮发动机驱动的运输类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规定的重
量起飞,该重量应当保证飞机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加速停止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停止道的长度。
(2)起飞距离不得超过跑道长度加上净空道长度,但净空道长度不得大于跑
道长度的一半。
(3)起飞滑跑距离不得大于跑道长度。
(c)涡轮发动机驱动的飞机不得以大于该飞机飞行手册中所确定的某个重
量起飞,在该重量下,预定净起飞飞行轨迹以10.7 米(35 英尺)的余度超越所有
障碍物,或者能以一个特定距离侧向避开障碍物。该特定距离的值为下列两目
中规定值的较小值:
(i)90 米(300 英尺)+0.125D,其中D 是指飞机离可用起飞距离末端的距离
值;
(ii)对于目视飞行规则飞行,预定航迹的航向变化小于15 度时,为300 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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