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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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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空中停车,但在飞行训练时计划的空中停车除外;
(ii)由与飞机或发动机系统相关的失效、故障或缺陷引起的改航和返航;
(iii)非指令动力或推力变化或喘振;
(iv)发动机失控或无法获得要求的动力或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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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因疏忽产生的燃油损耗或无燃油可用,或飞行中无法纠正的燃油不平
衡;
(vi)与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相关的失效、 故障或缺陷;
(vii)任何危及实施延程运行安全飞行和着陆的事件。
(2)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调查本条第(h)(1)项中列明的每一事件的原因,并向
局方提交调查结果和纠正措施说明。纠正行动应当被局方所接受。
(i)动力系统监控:
(1)如果作为机体发动机组合一部分的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基于12 个月
滚动平均值)超过下列数值,合格证持有人应当综合评审其运行,以识别任何
共因影响和系统错误。在计算空中停车率时,应当使用合格证持有人整个机队
中经批准实施延程运行的飞机上所有该型号发动机的空中停车率。
(A)如果延程运行时间小于或等于120 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5 次/1000 发
动机工作小时。
(B)如果在北太平洋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207 分
钟,以及在其他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20 分钟且小于或等于180 分钟,空中
停车率为0.03 次/1000 发动机工作小时。
(C)如果在北太平洋运行区域延程运行时间超过207 分钟,以及在其他区域
延程运行时间超过180 分钟,空中停车率为0.02 次/1000 发动机工作小时。
(2)在空中停车率超过上述数值30 天之内,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提交
一个调查报告以及已采取的任何必要的纠正措施。
(j)发动机状况监控。
(1)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发动机状况监控方案,以便在早期检测到发
动机的性能恶化,并在安全运行受到影响之前采取纠正措施。
(2)该方案应当描述待监控参数、数据收集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和采取纠正
措施的流程。
(3)该方案应当确保发动机极限值裕度能得以维持,以便在批准的动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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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所有预期的环境条件下,实施发动机失效状态下的延程改航,而不会超出
批准的发动机限值。这包括多种批准的限值,如转子速度和排气温度。
(k)滑油消耗量监控。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发动机油耗监视方案,以
确保飞机具有足够的滑油以完成每次的延程运行。如果延程运行中需要使用辅
助动力装置,则辅助动力装置油耗应当包括在内。合格证持有人的油耗极限值
不得超过制造厂家的推荐值。应当对发动机油耗进行持续监控,并将在延程运
行的每一个离港机场添加的滑油包含在内。该方案应当比较延程运行每个离港
机场的加油量与运行过程的平均油耗,以识别突然的油耗增加。
(l)辅助动力装置空中起动方案。如果飞机的取证要求辅助动力装置,但不
要求其在延程运行时工作,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和保持一个局方接受的低
温情况下辅助动力装置的空中起动和工作的方案。
(m)维修培训。对于每一种机体发动机组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维
修培训方案,提供充分的培训以支持延程运行。培训项目应当包括对所有参与
延程运行的维修的人员提供与延程运行相关的培训,同时,这种培训注重延程
运行的特殊性质。该培训应当是对已接受过飞机和发动机维修培训的维修人员
的基础上的补充培训。
(n)构型、维修与程序(CMP)文件。如果一种机体发动机组合具有一个构
型、维修和程序文件,则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有适用的系统来满足经局方批准文
件的要求。
(o)程序变化。合格证持有人对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或培训程序所做的任何
实质改变都应当提交局方审核。在局方通知合格证持有人审核完成之前,合格
证持有人不得执行已改变的程序。
第121.720 条 机组成员与签派人员培训要求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其机组成员和签派人员就其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乘客救
援计划中的职责和作用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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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1.721 条 发动机失效后的着陆和报告要求
(a)除了本条第(b)款的规定之外,只要飞机发动机失效,或为了防止可能
的损坏而停车,机长应当在能够进行安全着陆时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
(b)如果配备三台或更多发动机的飞机中不多于一台发动机失效或为了防
止可能的损坏而停车,只要机长在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认为并决定飞往的机场
与在最近的合适机场着陆一样安全,可继续飞往所选择的机场。
(c)机长应当在可能时尽快向地面通信部门报告飞行中发动机停车情况,并
且随时报告飞行的进程。
第121.722 条 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a)除非在签派和放行单上标明飞机能以批准的最长改航时间飞抵的足够
数量的备降机场,任何人都不能签派或放行飞机实施延程运行飞行。在选择这
些延程运行备降机场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考虑满足本条要求且飞机能以批准
的延程改航时间飞抵的所有备降机场。
(b)任何人都不应将某一机场标示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中以作为延程运行
的备降机场,除非只有可能会被使用(从最早至最晚的可能着陆时间内)时:
(1)相应的天气报告或预报,或者两者的组合表明,该机场的天气条件等于
或者高于合格证持有人运行规范中规定的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
(2)该机场的场面条件报告表明飞机能进行安全着陆。
(c)一旦飞机进入航路运行阶段,每一个延程运行备降机场的天气条件就应
当达到本规则第121.724 条(a)款的要求。
(d)除非所选择的机场满足本规则第121.713 条的公共保护要求,任何人不
应将这类机场标示在签派或飞行放行单上将其列为延程运行备降机场。
第121.723 条 备降机场的最低天气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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