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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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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重量;
(3)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时符合批准的最
大设计着陆重量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4)考虑到预期的燃油和滑油消耗,能够在到达目的地机场和备降机场时符
合着陆限制的最大起飞重量。
(c)按照批准的程序计算的总重量。
(d)按照批准的能够保证重心处于批准范围之内的计划,对该飞机实施装载
的证据。
(e)旅客的姓名,除非该项内容由合格证持有人以其他方式保存。
第121.699 条 国内、国际定期载客运行装载舱单、签派单和飞行计划的
处置
(a)机长应当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随机携带到目的地:
(1)填写好的装载舱单;
(2)签派或者放行单;
(3)飞行计划。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保存前款规定的文件的副本至少3 个月。
第121.700 条 补充运行的装载舱单、飞行放行单和飞行计划的处置
(a)实施补充运行的飞机机长应当携带下列文件的原件或者经签署的文件
副本飞行到目的地机场: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97-
(1)装载舱单;
(2)飞行放行单;
(3)适航放行单;
(4)驾驶员航线合格证明;
(5)飞行计划。
(b)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始发时,应当在其主运行基地保存
本条(a)款规定的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
(c)除本条(d)款规定外,如果飞行在合格证持有人主运行基地以外的机场
始发时,机长(或者合格证持有人授权的其他运行控制人员)应当在起飞前或
者起飞后立即将本条(a)款列出的文件副本发送或者带回到主运行基地保存。
(d)如果飞行始发在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以外机场时,合格证持有人
在那个机场委托他人负责管理飞行运行,按照本条(a)款规定签署过的文件副本
在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前在该机场的保存不得超过30 天。如果这些
文件的原件或者副本已经送回合格证持有人的主运行基地,则这些文件不需要
继续保存在该机场。
(e)实施补充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应当:
(1)根据本条(d)款规定,在其运行手册中制定专门人员负责这些文件副本;
(2)按照本条规定原始文件和副本应当在主运行基地保存3 个月。
第121.701 条 飞机飞行记录本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对于每一架飞机建立飞机飞行记录本,记录运行中发
现的缺陷和工作不正常情况及所进行的维修工作;另外,它还用于记录与飞行
安全有关的运行信息、飞行机组和维修人员需要了解的有关数据。
(b)飞机飞行记录本中应当包括飞机运行信息、影响飞机适航性和安全运行
的任何缺陷及保留状况、要求的维修项目、维修工作记录、飞机放行等内容。
(c)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应当固定,各项内容应当使用墨水或者不可以更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198- CCAR-121-R4
改的书写工具及时填写,并且有足够的复页以保证满足使用和保存要求。
(d)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飞机上飞行机组成员易于取用的地方放置一份飞
机飞行记录本原件,其中至少记录包括每次飞行前三次飞行期间填写内容的连
续记录,并且每次起飞前在地面保存一份记录上一次飞行和本次飞行前填写内
容的飞机飞行记录本的复页。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维修工程管理手册中规定飞机飞行记录本的格式
及填写、使用和保存要求。
第121.703 条 通信记录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记录与其飞行机组成员之间每次航路上的无线电联系,
并将该记录至少保存30 天。
第121.705 条 飞行中紧急医学事件报告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记录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并及时报告局方。
紧急医学事件记录信息应当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航班航段、事件具体情况、
涉及人员和处置过程等。记录应当保存24 个月。
(b)飞行中发生的紧急医学事件包括:造成飞机改航备降等不正常运行的人
员伤病或死亡,飞机不正常运行导致人员伤病或死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121.707 条 使用困难报告(运行)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向局方报告在某架飞机上出现或者发现的有关下述
情况:
(1)飞行中的失火以及有关火警系统工作不正常;
(2)飞行中的假火警信号;
(3)在飞行中引起发动机、相邻结构、设备和部件损坏的排气系统故障或者
失效;
(4)飞行中引起烟、蒸汽、有毒或者有害烟雾在驾驶舱或者客舱积聚或者流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199-
通的飞机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
(5)飞行中或者地面发动机熄火或者停车;
(6)螺旋桨顺桨系统失效或者在飞行中该系统控制超速的能力不正常;
(7)飞行中燃油系统或者应急放油系统的故障或者渗漏;
(8)飞行中非正常的起落架收放或者起落架舱门的开启和关闭;
(9)刹车系统的失效或者故障;
(10)飞机系统及其部件的故障或者失效导致中断起飞或者在飞行中采取紧
急措施的情况;
(11)在实际撤离、培训、测试、维修、演示或者无意使用时,任何应急撤
离系统或者其部件(包括应急出口、旅客应急撤离灯系统、撤离设备)的缺陷或
者不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12)自动油门、自动飞行或者飞行操纵系统或者其部件的缺陷或者不能完
成预定的功能;
(13)其他已经危及或者可能危及飞机的安全运行的故障或者缺陷。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24 小时之内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报告的情况,
并至少保存报告的信息30 天,以备局方核查。
(c)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按照局方要求的方式和表格向局方报告本条所要求
报告的情况,报告中应当至少包括下述信息:
(1)飞机的制造厂家、型号、飞机/发动机/螺旋桨的序号;
(2)飞机登记号;
(3)合格证持有人的名称;
(4)发生或者发现日期和地点;
(5)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发生阶段;
(6)失效、故障或者缺陷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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