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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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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实施超过180 分钟的延程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备降机
场具体的乘客救援计划;
(2)对于在北极区域和南极区域的运行,应当制订每一相应延程运行改航机
场具体的乘客救援计划。
第121.717 条 飞机限制:航路类型
(a)除了本条(c)的规定之外,只有在局方依据本规则第121.728 条的规定
予以批准且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许可的条件下,合格证持有人才能在包含
下列一点的航路上运行以涡轮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
(1)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从该点到合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CCAR-121-R4 -207-
适机场的双发飞机的飞行时间超过60 分钟,或以两台以上发动机为动力的多发
载客飞机的飞行时间超过180 分钟;
(2)在北极区域内;
(3)在南极区域内。
(b)除非局方根据地形特征、运行类别或运行飞机的性能进行批准以外,合
格证持有人不能从事用以活塞式发动机为动力的飞机,在标准条件下静止大气
中以一台发动机不工作的巡航速度飞行,从航路上任何一点到合适机场的飞行
时间超过60 分钟的运行。
(c)在2011 年1 月1 日之前,安装两台以上涡轮发动机的飞机的运营不必
满足本条第(a)(1)项的要求。
第121.718 条 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依据
除2015 年2 月17 日之前制造的安装两台以上发动机的载客飞机和仅用于
实施飞行时间少于或等于75 分钟的延程运行的双发飞机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只
能在下列条件下实施延程运行:飞机获得延程运行型号设计批准且每架用于延
程运行的飞机均符合其构型、维修和程序文件的要求。
第121.719 条 双发飞机延程运行持续适航性维修方案(CAMP)
为使用双发飞机实施延程运行,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遵照由局方批准
的运行规范中持续适航维修方案的要求对用于延程运行的机体发动机组合实施
维修。合格证持有人可以通过对飞机制造厂推荐的维修方案,或对现在已获批
准的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增补维修要求来制定适用于双发延程运行的持续适航维
修方案。这个持续适航维修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a)延程运行维修文件。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延程运行维修文件,供每一
名延程运行相关人员使用。
(1)这个文件应当:
(i)列出延程运行的所有关键系统;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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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引用或包含所有和延程运行相关的维修要素;
(iii)引用或包含所有支援项目和程序;
(iv)引用或包含所有职责;
(v)明确说明引用材料源于合格证持有人文件系统何处。
(b)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除本规则第121.728 条的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
人应当制定针对延程运行特定要求的维修检查单。
(1)每次延程运行前,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完成延程运行前维修检查;
(2)这种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各项:
(i)检验(确认)所有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状态;
(ii)通过核查相应的维修记录,确认飞机的总体状况;
(iii)进行飞机内外检查,确定发动机和辅助动力装置的滑油量和滑油消耗
率;
(3)由具有延程运行资格并获得批准的维修人员完成并签署特殊延程运行
相关工作文件,延程运行前地面勤务检查完成的签署应当由具有机身和发动机
等级并且具有延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员签署。
(c)双重维修项目的限制。
(1)除了本条第(c)(2)项的规定之外,合格证持有人应避免在同一次停场维
修时对相同的或本质上相同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同时实施例行或非例行维修工
作,以防止由于不适当的维修而导致的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失效。
(2)如果本条第(c)(1)项所定义的双重维修不可避免,合格证持有人可按照
下列规定进行维修:
(i)同一个延程运行关键系统的维修工作由不同的技术人员执行;
(ii)如果应当由同一名技术人员对同一延程运行关键系统进行维修时,应
加派一名资历更高的人员对其工作实施直接的监督;
(iii)在航空器实施ETOPS 运行之前,必须按照本条(d)款的要求通过地面
检验、测试方法以及在必要的情况下通过飞行试验的方法对ETOPS 关键系统维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民航局令第1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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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工作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在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同一名具备合格资质的人员,
在具备ETOPS 维修控制合格资质人员的监督下来实施双重维修和地面检验、测
试方法,但前提是必须完成相应的飞行试验。
(d)验证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并保持一个解决方案,以确保对延程
运行关键系统采取的维修工作的有效性。验证方案应当识别潜在的问题,并核
实令人满意的纠正措施。验证方案应当包含地面检验和空中检验策略与程序。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程序,明确指示启动检验行动的人员以及必不可少的行
动项。可在取酬的延程运行中进行验证,但要求验证工作在到达延程运行进入
点之前顺利完成并且记录所进行的验证工作。
(e)识别任务。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标示出所有与延程运行相关的任务。这些
与延程运行相关的特定工作应当由经过适当培训且具有延程运行资格的维修人
员完成并签署。
(f)集中的维修控制程序。合格证持有人应当为延程运行制定并保持集中的
维修控制程序。
(g)零部件控制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延程运行零部件控制方
案,以确保正确识别用于实施延程运行飞机构型控制的零部件。
(h)可靠性方案。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制定一个延程运行可靠性方案。该方案
应当是在合格证持有人现有可靠性方案或其持续分析和监督系统(CASS)的基础
上增补延程运行的内容。该方案应当是以事件分析为基础的方案,并包含下列
事件的报告程序:
(1)在发生下列事件后,涉及本规则第121.707 条规定项目的,按照规定要
求向局方报告;其他项目应在96 小时内向局方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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