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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04-16 13:17来源:未知 作者:蓝天飞行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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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局方提出修改其运行规范的通知后20 个工作日内,向局方提出对该决定进行
重新考虑的请求;
(2)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则局方颁发的任何修
改暂停生效,除非局方发现,根据本条(e)款,存在紧急情况,为了安全,需要
立即行动;
(3)如果重新考虑的请求不是在20 个工作日内提出的,那么应当使用本条
(c)款的程序。
(e)如果局方发现,存在危及安全、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不能执行本
条规定的程序,或者按照程序进行将违背公众利益,则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局方修改运行规范,并使修改项在合格证持有人收到该修改通知日期起
立即生效;
(2)在发给合格证持有人的通知中,局方将说明原因,指出存在危及安全、
需要立即行动的紧急情况,或者指出修改推迟生效将违背公众利益的情况。
第121.37 条 申请人的责任
申请人申请或者申请修改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以及与运行合格审定有关
的其他项目,应当保证申请材料真实完整。对于处于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的运
行合格证申请人,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局方可以终止其运行合格审定进程;
情节严重的,局方可以决定在1 年以内不再受理该申请人的相应申请。对于申
请人在运行合格审定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和其他批
准项目的,由局方撤销相应的证件和批准。
C 章 管理运行合格证持有人的一般规定
第121.41 条 监察和检查的实施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接受局方在任何时间或者地点对其进行的监察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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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其运行合格证和
运行规范的规定。
(b)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能在其主运营基地向局方提供下列资料:
(1)合格证持有人的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2)负责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规定应当保存的每种记录、文件、报告的人
员的姓名、地点的现行清单。
(c)负责保存合格证持有人记录、文件、报告的所有人员,应当能向局方提
供这些资料。
(d)局方可以根据本条(a)款检查的结果或者任何其他适当的材料,确定合
格证持有人是否合格于继续持有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e)合格证持有人如果不能按照局方要求,提供其运行合格证、运行规范或
者任何必需的记录、文件、报告,局方可以暂停其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中的
部分或者全部运行批准。
第121.42 条 安全管理体系
合格证持有人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且能够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实施安全
管理,该体系应当:
(a)至少具备了下列功能:
(1)对影响安全的危险源能够及时识别;
(2)保证采取必要的纠正措施,保持可接受的安全水平;
(3)对安全水平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定期评估;
(4)持续改进整体安全水平。
(b)明确地界定了整个组织内部的安全责任界限,包括高层管理者应对安全
直接承担的责任;
(c)制订并持续实施非惩罚性的飞行数据分析计划,该计划应包含保护数据
来源的妥当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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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制订供运行人员使用的飞行安全文件系统。
第121.43 条 按照本规则实施运行所必需的管理人员和机构
(a)合格证持有人应当拥有能够有效控制和监督其整个运行的管理机构,并
拥有足够的合格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以保证在其运行中保持最高的安全水平。
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下列职位或者同等职位上安排合格的人员:
(1)安全总监,负责独立地对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安全管理过程进行监督,
并应该直接向总经理报告;
(2)运行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行运行的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3)维修副总经理,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维修管理,使之符合本规则要
求;
(4)总飞行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的飞行人员训练和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
规则的要求;
(5)总工程师,负责合格证持有人飞机的维修工程技术管理,使之符合本规
则的要求;
(6)本款要求的包括总经理在内的上述所有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同一时
间任职于多个按本规则运行的合格证持有人。
(b)对于某项具体运行,如果合格证持有人能证明,由于所涉及的运行种类、
所使用的飞机数量与型号和运行的区域等因素,使用较少的管理人员能够完成
本条(a)款规定的除安全总监以外其他职位的全部职责并能以同等安全水平完
成运行,局方可以认可其管理人员的配备。其中,安全总监可以由本条(a)款
其余职务的人员兼任,但应该报请民航局批准。
(c)本条(a)款要求的或者按照本条(b)款认可的职位名称和管理人员数量,
应当在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中明确载明。
(d)担任本条(a)款或者(b)款要求的或者认可的职位的人员,以及按照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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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证实施运行的各级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在训练、经验、专业知识上保持合格水平;
(2)在其职责范围内,理解有关合格证持有人各种运行的下列资料:
(i)有关中国民用航空规章;
(ii)合格证持有人的运行规范;
(iii)航空安全标准和安全运行常规;
(iv)本规则及其他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所有适用的维修和适航要求;
(v)本规则第121.131 条要求的手册。
(3)严格履行其职责,以符合适用的规章要求,并保证安全运行。
(e)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本规则G 章要求的手册内的一般政策规定中,写明
本条(a)款规定的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力,并写明担任这些职务人员的姓名和
业务地址。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在上述所列职位上的人员变换或者空缺后10 天内
通知局方。
(f)合格证持有人应当设立由飞行、维修、签派和客舱安全等专业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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