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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46、2448、2450机应在1000次起落之内按照1项要求进行重复检查,或选择下列间隔。
A.如果与飞机后承压框相接的是后厕所或厨房设备,则可在2000次起落之内按1项要求进行重复检查。
B.对在后承压框前侧下半部分装有完整的防护罩的飞机,可在2000次起落之内按1项要求进行重复检查,并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5(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中规定的步骤,在1000次起落内对防护罩进行一次仔细的目视检查。如果在检查防护罩时发现有超过通告标准的损坏,则应在下次飞行后按1项要求进行检查。
C.在本指令生效后的750次起落内,或总累计起落次数达到20000次之前(以后到者为准),按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5(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对站位2360处的后承压框后侧用涡流、超声波和X光探伤,看是否有裂纹产生,其重复检查间隔不得超过4000次起落,如果在最近的3250次起落内做过这项工作,则在4000次起落内进行重复检查。
D.在本指令生效后的750次起落之内,或总累计起落次数达到2000次之前(以后到者为准),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5(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从承压框前侧对幅射状长桁之间的腹板到Y型搭接头区域进行一次仔细的目视检查,看其是否产生裂纹。其重复检查间隔不应超过7000次起落。如果在最近的6250次起落之内做过此项工作,则应在7000次起落内进行重复检查。
E.如果在按本指令的要求进行检查时发现任何裂纹或损坏,则应在下次飞行前按照波音服务通告747-53-2275(或经FAA批准的最新修改)进行修理。
F.在本指令中的起落次数按机舱内压差超过20PSI的循环次数计算。
G.如果按照波音生产修改记录(PRR)80490或经批准的等同措施安装了新的改进了的防裂带、中央板及APU加强结构,则可终止执行本指令中要求的检查。
五. 生效日期:1987年 12月 11日
六. 颁发日期:1987年 12月 11日
七. 联系人: 陈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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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局适航司 4012233-8315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CIVIL AVIATION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C A A C
适航指令
AIRWORTHINESS DIRECTIVE
本指令根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CCAR-39)颁发,内容涉及飞行安全,是强制性措施。如不按规定完成,有关航空器将不再适航。
编号:CAD1987-B767-05 修正案号:39-0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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