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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0-11-20 17:05来源:蓝天飞行翻译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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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这一点必须用能量吸收试验来表明,除非满足下述条件,才可以用分析来验证:
    (1)在原先已批准的起飞和着陆重量的基础上加大重量;
    (2)原先已批准的具有类似重量和性能的飞机上的起落架;
    (3)使用压缩或伸展变化率对吸能特性没有实质性影响的钢或复合材料弹簧或任~
其它吸能元件的起落架;
    (4)适当的经验和验证数据适用的起落架。
    (b)起落架在演示其储备能量吸收能力的试验中不得损坏,但可以屈服。此试验模拟的
下沉速度为1.2倍的限制下沉速度,并假定机翼升力等于飞机重量。当符合本条(a)(1)至
(a)(4)的相同情况下,可以用分析来代替试验。
JAR~ⅥA 725  限制落震试验
    (a)如果用自由落震试验来表明满足JAR一ⅥA 723(a)的要求,则必须用完整的飞机
或用位置正确的机轮、轮胎及缓冲器组成的装置进行试验,自由落震的高度不小于用下列公
式确定的值:
    h—o.0132(№/s)1门
但是,自由落震高度不得于小0.235米,也不需大于0..475米。
    (b)如果在自由落震试验中,考虑了机翼升力影响,则起落架必须用下述有效重量(M)
进行落震:
    帆一M[掣]
式中:
    M为落震试验中使用的有效重量,(公斤);
    h为规定的自由落震高度,(米);
    d为轮胎(充以批准的压力)在受撞击时的压缩量加上轮轴相对于落震重量位移的垂直
    分量,(米)
    M为‰,用于主起落架,(公斤),等于飞机水平姿态下作用在此起落架上的静重量,(如
    1一D一8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为前轮式飞机,前轮离地);
  M为M,用于尾轮,(公斤),等于飞机尾沉姿态下作用在尾轮上的静重量;
  M为№,用于前轮,(公斤),等于作用在前轮上的静反作用力的垂直分量,假定飞机的
    质量集中在重心上,并产生1.og的向下载荷系数和o.339的向前载荷系数;
  I。为假定的机翼升力与飞机重力之比,但不大于0.667;
  g为重力加速度(米/秒2)。
  (c)必须用合理或保守的方法来确定限制惯性载荷系数。在落震试验中,起落架装的姿
态和施加的阻力载荷应模拟着陆情况。
  (d)计算本条(b)中的We所用d值不得超过落震试验中实际达到的值。
  (e)限制惯性载荷系数必须根据本条(b)的自由落震试验按下列公式确定:
n=nj罟+L
n—nj丽十L
式中:
  n。为落震试验中达到的载荷系数(即落震试验中所记录到的用g表示的加速度dv/dt)
加1.O;
  W。,W和I,的定义与落震试验计算中所用相同+
  (f)按本条(e)确定的n值不得超过JAR~ⅥA 473的着陆情况所用的限制惯性载荷
系数。
JAR一ⅥA 726地面载荷动态试验
  (a)如果用落震试验在动态条件下表明满足JAR一ⅥA 479至JAR一ⅥA 483的地
面载荷要求,则必须进行一次符合JAR~ⅥA 725的落震试验,但落震高度必须是:
    (1)JAR一ⅥA’725(a)中规定的落震高度的2.25倍;或
    (2)足以产生限制载荷系数的1.5倍的高度。
  (b)强度符合性证明必须使用J.AR一ⅥA 479至JAR~ⅥA 483规定的各设计情况
的临界着陆情况。
JAR一ⅥA 727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
  (a)如果用自由落震试验来表明满足JAR一ⅥA 723(b)规定的储备能量吸收要求,则
落震高度不得小于JAR一ⅥA 725规定值的1.44倍。
  (b)如果考虑了机翼升力作用,则装置必须以下列有效重量进行落震:
    №一M(禹)
符号意义和其他细节与JAR一ⅥA 725相同。
·译注;(d)中的W。及W.应为帆,M之误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JAR一ⅥA 729起落架收放机构
    (a)总则  对于装有可收放起落架的飞机,采用下列规定:
    (1)每个起落架收放机构和支承结构必须按下列载荷设计:起落架收起时的最大飞行
载荷系数;襟翼收上状态,在直到1.6U的任何空速下收起过程中产生的摩擦、惯性和刹车
扭矩及气动载荷的组合;以及直到J.AR一ⅥA 345中对襟翼放下情况的相应规定的任何
载荷系数。
    (2)起落架和收放机构,包括机轮舱门,必须能承受襟翼收上状态,在至少直到1.6U
的任何速度下放下起落架时所出现的飞行载荷,包括JAiR.一ⅥA 351中规定的所有偏航
情况下引起的载荷。
    (b)起落架锁  必须有可靠措施将起落架保持在放下位置。
    (c)应急操作  可收放起落架的陆上的飞机,若不能手动放下起落架,则必须具有措施
在下列情况下放下起落架:
    (1)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统中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
    (2)动力源的任何合理可能的失效导致正常起落架收放系统不能工作。
    (d)操作试验必须通过直到v【D的操作试验来表明收放机构功能正常。
    (e)位置指示器  如果采用可收放起落架,必须有起落架位置指示器(以及驱动指示器
工作所需的开关)或其他手段来通知驾驶员,起落架已锁定在放下(或收上)位置。如果使用
开关,则开关的安置及其与起落架机械系统的结合方式必须能防止在起落架未完全放下时,
指示器误示“放下和锁住”,或在起落架未完全收上时,指示器误示“收上和锁住”。开关可安
置在受实际的起落架锁闩或其等效装置驱动的部位。
    (f)起落架警告  对陆上飞机,必须提供下列音响或等效的起落架警告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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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链接地址: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