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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头本体;
(2)连接手段;和
(3)被连接构件上的支承部位。
(b)以全面试验数据为依据进行的接头设计,不必采用接头系数(如金属钣金的连接接
合、焊接和木质件中的嵌接);
(c)对于整体接头,一直到截面性质成为其构件典型截面为止的部分必须作为接头处
理;
(d)对于座椅、带有肩带的安全带,它们与结构的连接件必须通过分析、试验或两者兼
用,来表明其能承受JAR一ⅥA 561中所规定的惯性力再乘上1.33的接头系数。
JAR一ⅥA 627疲劳强度
结构必须尽可能地设计成避免在正常服役中很可能出现变幅应力超过疲劳极限的应力
集中点。
JAR一ⅥA 629颤振
(a)必须用本条(b)、(c)或(d)规定的~种方法,或者用这些方法的组合,来表明在v—n
限制包线以内任何运行情况和直到所选择的方法所确定的速度以内的所有速度下,飞机不
发生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同时需符合下列规定:
(1)对影响颤振的参数如速度、阻尼、质量平衡和操纵系统刚度的量,必须制定足够的
允差;和
(2)主要结构部件的自然频率,必须通过振动试验或其它批准的方法来确定。如果采
用(c)和(d)两者来表明不发生颤振,且VD低于140节,则无须决定主要结构部件的自然频
率。
1~D一3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b)如果采用理论分析方法可表明在直到1.2Vb的所有速度下不发生颤振,可以采用该
方法表明飞机没有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
(c)如果飞行颤振试验满足下列要求,则可以用该试验来表明飞机没有颤振、操纵反效
和发散:
(1)在直至VD的速度范围内采取了合适的和足够的步骤来激发颤振;
(2)试验中结构的搌动啊厦表明/卜发生墩搌;
(3)在速度VD时阻尼有合适的余量;
(4)接近VD时阻尼没有大而迅速的衰减。
(d)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可以用满足航空结构和设备工程报告NO.45(修正版)“简化
防颤振准则”(美国联邦航空局出版)(4—12页)中的刚度和质量平衡的准则,来表明飞机不
发生颤振、操纵反效或发散:
(1)由机翼扭转刚度和副翼质量平衡准则所表示的机翼和副翼防颤振准则限用于沿
机翼翼展没有大的集中质量(如发动机、浮筒或外翼上的燃油箱等)的飞机上,和
(2)具有常规设计飞机,且
(i)不带有T型尾翼,尾撑式尾翼,或V型尾翼
(ii)没有影响准则适用性的异常质量分布或其它非常规的设计特点,且不带有大的
后掠角,
(iii)具有固定垂直安定面和固定水平安定面。
(e)必须表明飞机在任一调整片操纵系统单个元件出现破损,失效,或不连续后,直到速
度VD,其纵向,横侧和航向操纵不出现颤振,操纵反效和发散。
机 翼
JAR一ⅥA 641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承力蒙皮机翼的强度,必须用载荷试验或用结构分析与载荷试验相结合的方法验证。
操 纵 面
JAR一ⅥA 651 强度符合性的证明
(a)对各操纵面要求进行限制载荷试验。这些试验必须包括与操纵系统连接的支臂或接
头
(b)在结构分析中,必须以合理的或保守的方法计入张线的装配载荷。
JAR一ⅥA 6j5安装
(a)可动尾面的安装必须使得当某一尾面处在极限位置而其余各尾面作全角度范围的
l—D一4
第一部分
JAR一ⅥA
运动时,任何尾面或他们的支撑之间没有干扰。
(b)如果采用可调水平安定面,则必须有止动器将其行程限制到允许飞机安全飞行和着
陆的范围内
JAR一ⅥA 657铰链
(a)除了滚珠或滚柱轴承铰链外,操纵面铰链中用作轴承的最软材料的极限支承强度,
其安全系数必须不小于6.67
(b)对滚珠或滚柱轴承铰链,不得超过批准的轴承的载荷额定值。
(c)对平行于铰链轴线的载荷,铰链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JAR一ⅥA 659质量平衡
用于操纵面的集中质量平衡配重的支承结构和连接件必须按下列限制载荷设计:
(a)249垂直于操纵面平面;
(b)129向前和向后;和
(c)129平行于铰链轴线。
操纵系统
JAR~ⅥA 671总则
(a)每个操纵器件的操作必须简便,平稳和确切,以完成其功能要求。
(b)操纵器件的安排和标志必须便于操作,防止产生混淆和随之发生误动的可能性。
JAR一ⅥA 673主飞行操纵器件
(a)驾驶员用来对俯仰、横滚和航向进行直接操纵的装置为主飞行操纵器件。
(b)主飞行操纵系统的设计必须使能导致任一轴操纵丧失的操纵系统内任一连接或传
递元件破损的可能性减到最小。
JAR一ⅥA 675止动器
(a)操纵系统必须设置能确实限制由该系统操纵的每一可动气动面运动范围的止动器。
(b)每个止动器的位置,必须使磨损、松动或松紧调节不会导致因操纵面行程范围的变
化而对飞机的操纵特性产生不利的影响。
(c)每个止动器必须能承受与操纵系统设计情况相应的任何载荷。
JAR一ⅥA 677配平系统
(a)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防止无意的、非正常的或粗暴的调整片操作。在配平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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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类航空器适航标准—甚轻型飞机(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