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司-
编 号:AC-23-OIR1
生效日期:1992年5月8日
批准人:沈元康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
修订的编制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第一次修订
(1 990年8月8日)
1背景
《中国民用航空条铡第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飞机适航标准)》自
1968年12月31日发布实旋以来,已用于国产Y5B、Y12、N5A飞机,海燕、
海鸥动力滑翔机,AD-100超轻型飞机的型号合格审定和数种进口飞机的
型号认可审查。该标准的发布实施对提高民用飞机安全水平,促进我国民航
事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然而,适航标准应随着航空科学技术的进步,航空工业和航空运输业的
发展以及人们对航空安全性认识的深化而不断发展和更新。近年来国际上对
小飞机适航性研究和标准制定有新的进展。美国联邦航空局对FAR23进行
了4次修订,其内容涉及坠损安全性,驾驶舱操纵器件标准化,驾驶舱录音机
和飞行记录器,以及新增加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这些修订对提高小飞机的
固有安全性无疑有积极意义。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修订的编制说明
为保持我国适航标准与各国适航标准在安全水平上的一致性,以促进我
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并有利于国际交往,民航局适航司于1989年3月委托民
航局第一研究所进行《中国民用航空条例第23部》的修订工作。
按国内各有关方面早巳议定的意见,即以美国联邦航空条例作为制定我
国适航标准的蓝本,本次修订主要参考FAA Amdt.23 - 33至Amdt.23-
36。
以民航局第一研究所提供的讨论稿为基础,于1989年8月在山东威海、
10月在北京先后召集了两次征求意见会。会议邀请了航空航天部机关、工
厂、研究所数十名有关人士和专家。与会代表就修订部分的文字和技术内涵
以及实施的可行性和难点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与会代
表普遍认为对第23部进行修订很有必要,而我国开展适航工作以来航空工
业部门和民航适航部门所积累的经验将有助于新标准的实施;并且认为座椅
和约束系统动力试验等新要求一旦列入我国适航标准,将更能引起有关方面
的重视,从而激励我国航空技术研究进入新领域和走向高水平。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
标准第一次修订(CCAR-23 Amdt.23-1)≯于1990年7月18日由中国民
用航空局胡逸洲局长批准,正式发布。
2修订内容
2.1中国民用航空条例第23部改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
按《中国民用航空局法规起草、制定程序的规定》,原《中国民用航空条例
第23部》改称《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此外,由于本次修订中新增加通
勤类,故副标题改为《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
2.2驾驶舱操纵器件标准化
国外资料表明,驾驶舱操纵器件位置和操纵方向未能标准化是造成多次
失事的原因。
正确选用、适时而合理地操纵驾驶舱操纵器件与驾驶员训练素养有关。
驾驶员训练的效果明显受到驾驶舱设计的影响。如果驾驶员操纵驾驶舱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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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修订的编制说明
不同的多种飞机,则不管其经验和训练素养如何,驾驶员的工作效果总不如
只操纵驾驶舱设计相同的飞机。提高驾驶员训练效果和安全性的有效实用措
施是使驾驶舱操纵器件的位置、形状和运动方向标准化。
本次修订条款为§23. 777、§23* 779和§23. 781。
2.3增加通勤类飞机适航标准和取消附录Z
为便予了解《中国民用航空条例第23部》驸录Z和新增加的通勤类飞机
适航标准的编制背景,特将美国乘员9人以上小飞机适航标准的沿革简介如
下:
1953年以来,国际上一直以最大起飞重量5700公斤作为大飞机和小飞
机的分界线,而对乘座数未作规定。
1966年以后,FAA为提高小飞机的适航水平,对乘座数(不包括驾驶
员)超过9人的小飞机相继采用和发布了各种附加适航要求:专用条件、
SFAR23和FAR135附录A。
此后FAA发布了Amdt.23-10(1971年3月13日生效),申明“……继
续将23部用于设计运载10人或10人以上乘员的小飞机不再有利于安全,
并且以后生产的此种小飞机必须严格遵守25都要求的安全性水平,而无论
其是按91都还是按135都运行。警
后来考虑到这一限制对此类小飞机生严厂家带来的经济影响,FAA在
1979-1982年期间先后发布SFAR41、41A、41B、和41C。这些专用联邦航空
条例适用子按1971年3月13日以后生效的FAR23取得原始型号合格证的
小飞机进行型号合格证更改或补充型号合格审定。如果起飞重量不超过5
700公斤,乘座数为10-19入,剥要求符合原型号合格证上所记的适航条例
和FAR135部附录A;如果起飞重量超过5 700公斤,但零燃油重量不超过5
700公斤,乘座数为10-19人,则除符合以上规定外还须满足这些专用联邦
航空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随后FAA着手制定通勤类适航标准,于1987年2月17日生效。
1985年国内有关部门为衡量我国飞机设计水平并为进入国际市场做准
中国民用航空规章第23部修订的编制说明
备,采用美国FAR23和FAR135附录A对Y12飞机进行了对照审查。这是
我国适航工作的初次尝试与实践。此后生产厂家和有关研究单位在FAR23
和FAR135附录A译稿的基础上草拟了《中国民用航空条例第23部》,
FAR135附录A的内容被移植为第23部的附录Z。
各国适航当局在采纳和颁发适航标准时无不从安全性与经济性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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